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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处罚事项
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于20XX年9月7日收到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安监管罚字[20XX]第(6028)号),主要内容如下:
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10日,受到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情况通报》,称恒华公司辅助工周某被诊断为二甲基甲酰胺致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安监局对此情况展开调查。
恒华公司的PUR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劳动者工作场所二甲基甲酰胺(抽料,清洗,清洗放料岗位)超标,未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未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因长时间接触二甲基甲酰胺致周其宏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以上事实违反了《_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_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事项处理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事件,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全公司通告,并展开以下处理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督监护档案;
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责令人事部门和生产部门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改变生产的工艺将二甲基甲酰胺更换为二甲基乙酰胺;
5、总结本次事项的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恒华公司已在20XX年9月足额缴纳人民币10万元罚款,该笔罚款占20XX年度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事项对公司产品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今后将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的管理。
无锡市万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当事人: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68号
当事人: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地址:Ostra Ringvagen 2, Vasteras, Sweden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我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双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新誉集团。新誉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9月的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终控制人为周立新、周立成等股东组成的周氏家族。新誉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轨道交通业务、新能源业务、数控设备业务等。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庞巴迪瑞典。庞巴迪瑞典设立于1966年1月,庞巴迪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份。庞巴迪瑞典的主要业务为建设、制造和销售轨道车辆及与轨道交通相关的材料设备,其在中国主要从事轨道设备业务、轨道控制和信号系统业务及牵引和控制设备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月5日,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和有轨电车信号系统业务。双方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计算标准,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_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6月1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该项交易未依法申报是由于合营企业急于参与某地铁项目投标,交易双方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交易一方庞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报接受过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违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新誉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庞巴迪瑞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分别缴纳罚款30万元和4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4月21日
〔20xx〕76号
当事人:xxxx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住所:湖北省xx市铁山区武黄路5号,法人代表杨百昌。
杨百昌:男,1955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区胜阳港永安里,时任xx集团、xx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董事长。
朱金明: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区胜阳港劳动路,时任xx集团董事、副总裁、总裁,xx股份董事。
廖汉钢: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下陆区竹林苑,时任xx集团、xx股份董秘。
依据《_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xx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xx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xx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xx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xx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科技)实际为xx集团职工持股公司。2006年底,经xx集团(含下属各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同意,决定由xx集团全体员工投资入股,以信托方式组建艾博科技。xx集团管理层负责艾博科技的治理。艾博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2006年至调查日,艾博科技的执行董事为吴某某。吴某某2007年至调查日任xx集团监事。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xx集团管理层成员。
艾博科技的主要业务与xx股份密切关联。xx股份的财务资料显示,2006年至2011年期间,xx股份与艾博科技发生的购销业务如下:2006年至2011年,xx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2006年至2011年,艾博科技向xx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万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占艾博科技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2008年至2011年)分别为97%、96%、84%、83%。交易金额均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xx股份未及时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二、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西)成立于2009年12月,股东为37名自然人,均为xx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独立董事)。法瑞西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接受芜湖经济开发区给xx集团高管层37人的'股权奖励。该股权即芜湖经济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持有的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欧宝)35%股权。
芜湖欧宝是xx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因此,芜湖欧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xx股份持股40%,法瑞西持股35%,昌鑫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控股股东为xx股份。xx股份2009年至2010年年报,2009年至2011年临时报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对芜湖欧宝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万元的价格受让xx股份持有的xx晨信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xx股份对该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仅在2010年年报中将该交易事项作为重大资产出售予以披露,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xx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时任xx集团董事长杨百昌,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xx集团董事、副总裁、总裁朱金明,时任xx集团董秘廖汉钢,时任xx集团董事方泽云,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章程、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xx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百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金明、廖汉钢、方泽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 资金 研报]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xx年8月18日
王元:
经查,你作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_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_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本局青安监管罚[20XX]Z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xx年五月九日
工作失误
由于xxxx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xx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xxxx发展有限公司
202月3日
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公司等731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明: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责任公司等192户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陕西省农垦科研中心香料试验厂等24户非公司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大荔县果兴化工厂等49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大荔县殷官冷库等466户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2、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提请吊销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XX年4月25日,经本局立案查处。
_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关知字〔〕11号
当事人: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军文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街道办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12楼12G室
经我关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6月28日,当事人委托中山市骏通报关有限公司向中山海关驻小榄办事处申报出口856个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报关单号572720140274555885,申报为“MOTOMA”牌,申报总价美元,折算人民币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上带有“ ”标识。对于上述856个带有“ ”标识的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权利人美国UL安全实验所认为属于侵犯其在_备案的“ RU图形”商标专用权货物,申请我关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根据《_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856个带有“ ”标识的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其商标的使用事先未经过权利人许可,属于侵犯权利人“ RU图形”商标专用权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_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被扣留的856个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_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_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_海关法》第九十三条、《_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xx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xx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xx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xx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xx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xx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xx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xx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
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_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_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的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请□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自行改正。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 元(大写)的处罚。其中,罚款按以下方式履行:□当场收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
年月日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根据《_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于204月20日至4月22日对当事人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作为艾司唑仑原料药的生产经营企业,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违法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艾司唑仑原料药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就艾司唑仑片剂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209-10月间,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有关人员在河南郑州未来康年大酒店房间内会面,商讨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安排,其中山东信谊人员为当事人邀请。会议对艾司唑仑原料药不对第四方供货、艾司唑仑片集体涨价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对外销售;二是对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形成默契,虽未就具体价格水平达成确切意见,但当事人作出了艾司唑仑片联合涨至1毛/片的提议,为其他参会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涨价幅度预期。
调查人员在某企业提取的文稿详细记录了上述协议内容:“为确保艾司唑仑片在市场销售达到增值提量的目的,我们三方原料生产厂家经过多次会谈,最终达成了合作意向,确立了口头销售联盟:①三个厂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产方销售本原料。②市场区域各自按原有区域市场销售成品,争议市场均要讲究风格,由市场选择,不搞恶意竞争。③产品供货价格统一。供货价零售价协商制定统一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价。④共同自觉遵守口头协议,共同维护同盟利益及市场规则。”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议情况记录、相关文稿等证据为证。
(二)实施了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现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略)公斤,自用(略)公斤;年对外销售(略)公斤,自用(略)公斤;年至2016年4月对外销售0公斤,自用(略)公斤。相关片剂生产企业表示,2014年10月以后多次向当事人联系采购事宜,但当事人均以工厂搬迁、尚未通过GMP认证为由拒绝供货。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艾司唑仑原料药停止供货、仅供自用是企业基于集团业绩考核要求,对产品进行自我筛选后主动调整的经营策略,其核心是通过控制原料药影响成品销售,同时也保证原料药GMP认证期间的成品供应不受影响。
本机关认为,企业出于自身经营战略考虑,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前提下,独立做出减少或停止供货决定本身并不违法。本案关键是当事人就不对外供货的决定与竞争对手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不对外供货的垄断协议。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等证据为证。
(三)实施了艾司唑仑片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郑州会议结束后,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印发《调价通知函》,对4种规格的艾司唑仑片出厂价进行上调。2014年12月25日,在下发调价函5天后,当事人通过邮件向山东信谊发送调价函,并希望其跟随提价。此外,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山东信谊进一步提价。2016年4月18日上午,上海药交会山东信谊展位上,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就艾司唑仑片在安徽省的调价问题进行了沟通。
销售数据显示,当事人2015年至今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出现大幅提升,且涨价时机与其他两家企业高度一致。当事人生产的1mg*20片/盒规格艾司唑仑片,2015年以前年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略)元/片,2015年至今提价至(略)元/片;当事人生产的1mg*150片/盒规格艾司唑仑片,2015年以前年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略)元/片,2015年至今提价至(略)元/片。提价后的价格与郑州会议上当事人提出的1毛/片的涨价目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调价通知函》、销售数据、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垄断协议的达成并实施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本机关对提取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数据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垄断行为,提高了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减少了艾司唑仑片剂总供给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是以排挤片剂市场竞争对手、提高片剂价格为目的。据统计,-2014年间,当事人、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三家原料药生产厂家合计向16家艾司唑仑片剂企业供货,说明在联合拒绝供货前,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至少有19家生产企业,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2015年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实施以来,14家片剂企业被迫停产。本机关认为,市场上仅有的3家原料药生产企业联合抵制下游交易,其目的是使其他片剂企业因为缺少关键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一方面扩大了在片剂市场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使在片剂市场实施联合涨价成为可能。
(二)艾司唑仑片剂市场的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提高了药品价格。商品价格升高是价格垄断协议造成的直接竞争损害,经营者攫取了本应属于消费者剩余的部分,损害了消费者利益。2015年后,当事人、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生产艾司唑仑片加权平均出厂价格涨幅最低88%,最高为329%,涨幅明显。
(三)在原料药市场、片剂市场实施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本机关认为,在片剂需求相对稳定、片剂生产数量需要严格审批的情况下,片剂生产企业的减少和片剂价格的上涨伴随市场供应总量的减少,意味着患者无法获得所需药品,患者的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_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艾司唑仑片剂销售额22,454,700元人民币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1,571,82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整)。
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决定日期
被处罚单位(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之规定,责令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咱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咱们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咱们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咱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咱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咱们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_汕头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关缉违[2016]68号
当事人:汕头市德财毛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远,企业海关注册编码4405132265,地址:汕头市外砂镇蓬中管理区迎宾南路。
当事人在执行C60195350001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在手册备案的保税料件“棉混纺线”实际没有进口的情况下,使用国内购买的非保税原料“棉混纺线”生产加工成针织女棉混纺衫(针织,非起绒/开襟衫/女式/53%棉47%涤纶)5737千克,于年8月6日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号601920150195544333。上述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C60195350001号加工贸易手册、国内购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_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到汕头市迎宾路1号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缴纳,缴纳罚款帐号为:0130176。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_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_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6年5月25日
被处罚人: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置业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置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_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_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_令第248号)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_令第77号)第19条;《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1款(省政府令第207号);《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房发[2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xx市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7月27日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_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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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xx年6月擅自占用xx镇xx村集体土地亩建市场的行为,违反了《_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xx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xx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一层17500平方米及钢架棚下二层砖混结构84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处罚,占用的1726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处罚,占用的48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0元处罚,罚款共计:元。
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xx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xx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孟
电话:0xx1-6xx60055
地址:xx大道368号
20xx年11月18日
当事人:xx县xx镇xx烟酒商行;
类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xx县xx镇良田工业园(xx县xxxx有限公司商铺a6座2—3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xx年3月9日;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酒),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号:44532xx00247049。
20xx年4月29日,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新烟移[20xx]第5号),将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一案移交本局处理。为查明事实,经本局主管副书记批准,于20xx年5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xx年3月13日从上门兜售的商贩处以80元/条(8元/包)的价格同批次共购进双喜(软经典)2条,以60元/条(6元/包)的价格同批次共购进双喜(软)2条,以190元/条(19元/包)的价格同批次共购进玉溪(软)1条,购进后摆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双喜(软经典)以xx0元/条(xx元/包)、双喜(软)以70元/条(7元/包)、玉溪(软)以2xx元/条(21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至xx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了双喜(软)卷烟7包、玉溪(软)卷烟6包,双喜(软经典)尚未售出。上述卷烟经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抽样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上述卷烟已全部作为抽样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故本局没有对上述卷烟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计算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卷烟共获得销售收入175元,利润19元,违法所得为19元,合计上述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550元。
以上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上述卷烟的事实;
2、《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新烟存通[20xx]28号)、《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及全部作为抽样送检取证的`事实;
3、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送样单》、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委托单》、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编号:byfxx032xx20)各1份,证明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对抽样卷烟样品进行鉴别检验及检验证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事实;
4、《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云新烟送[20xx]第28—2号)1份,证明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依法送达《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给当事人的事实;
5、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新烟移[20xx]第5号)、《移送材料》各1份,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通知书》(新工商转办通字[20xx]第9号)1份,证明广东省xx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一案移交本局处理以及本局转办给稔村工商所调查处理的情况;
6、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及营业执照登记的情况;
7、《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时间、地点、经过、购销情况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上述卷烟的行为违反了《_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了《_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xx年5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工商听告字(20xx)32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制品是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者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的影响,故本局对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作从轻处罚。
依据《_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_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1xx元。
依据《_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xx00元。
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天津公馆
根据《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_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xx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白话文☆)处罚款;
(二)依据《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xx饭店:
本机关于 200xx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_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 《_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
地址 ×××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卫生局
或 海淀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内向 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20xx年 3 月 20 日 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 丁×× 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 3月 20日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徐××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3月20 日 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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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县xx镇丰鹏鞋厂,注册号:441323xx721,类型:个体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xx县xx镇平沙大道664号;经营者:李新育;经营范围:自产自销:制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9月初开始生产“viline?”注册商标标识女装鞋,至被查之日止,共生产“viline?”注册商标标识女装鞋300双。当事人生产“viline?”注册商标标识女装鞋不能提供“viline?”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持有人出具的商标印制委托书,当事人生产的“viline?”注册商标标女装鞋货值金额合计9000元。
为此,我局根据《_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xx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x工商听告字〔20xx〕第531号),当事人在收到该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图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_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_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限期7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5000元。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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