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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报告范文(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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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报告范文(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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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1篇

口头汇报虽便于交流,但其不易储存进而导致无法备忘及重复使用。对此,笔者认为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检索人可以将口头汇报的内容(结论、分析及检索资料的概况)整理为书面文字,以备日后使用。在起草文字版总结时要注意写明起草时间、检索路径及关键词,因为在以后更新检索资料时这些信息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劳动。

另外,如果在某些场合需要将检索资料呈现得更加正式,检索人亦可以考虑制作一份简要版的检索报告。此类检索报告不必拘泥于格式,只要能够说清楚问题、便于交流即可。笔者一般是按照【问题】、【结论】、【简要分析】及【相关依据】的形式来起草,比较便于读者消化吸收。

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2篇

从性质上来看,检索报告是起诉状、答辩状之外的类似于代理意见的一种非必要法律文书,因此在起草检索报告时我们要遵守法律文书写作的一般要求。另外,由于该类文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负担,所以在制作时我们要特别注意行文要简洁。在明确了该两点之下,笔者认为在起草检索报告时有以下注意要点:

第一,标题可直接写明是关于“……”的案例(法律)检索报告。

第二,开头可开宗明义,直接给出问题的检索结论。结尾则可以进行总结,根据检索结论可知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正文的中间要写明案例内容,关键在于将案例中的重要信息进行总结。其中,最重要的信息莫过于案例的基本事实及法院观点(包括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基本事实应以案例为基础并围绕检索命题展开,法院观点则应尽可能与案例中的表述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检索人亦应写明审理法院、案件名称、案号及裁判日期等信息。如案例来源于权威期刊,也应在报告正文予以注明。案例的内容类似于“证据内容”,因此,检索人在总结时要保持客观中立。

第四,如对方也提交了案例检索报告,检索人可考虑在我方的检索报告中补充说明为何对方提交的案例不能适用于本案。

另外,检索人应尽可能在庭审前提交检索报告。有律师曾经专门针对法官和检察官做了关于案例检索报告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103位受访者中有76%的法官、检察官希望律师在庭审前提交检索案例。鉴此,检索人在庭审前提交检索报告似更能方便法官。

以上仅为法律检索中常见情形下结果呈现的注意要点,并不能解决所有结果呈现中的问题。不过,无论面对何种检索命题、遇到何种情形,如果检索者可以从“法律检索的目的”以及“检索命题的特点”出发构建呈现的基本逻辑,基本不会偏离正确的航线。

那么,针对哪些案件、哪些问题需要进行类案检索?裁判者又希望看到怎样的可视化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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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3篇

【案例 ① 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县岳皇加油站与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民申字第145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高速公路建设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立项、勘察、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拆迁、补偿等事项均应由各个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依法进行,并非完全由清连公路公司承担。清连公路公司在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因过错侵害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财产权的事实。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一直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油站的补偿方案、选址迁建、产权明晰等问题进行商谈和处理。在此情况下,申请再审人又主张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其与清连公路公司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并要求以此为基础归纳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判令清连公路公司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② 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与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8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作为养殖业卫生防疫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能够证明,案涉高速公路不会导致英巍合作社养殖场既有功能丧失且必须搬迁的后果。最后,2011年7月8日农业部农办医函(2011)20号、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于2011年8月8日出具的”大连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发证情况报告”等证据说明,案涉养殖场可通过采用物理隔离墙、绿化隔离带等防护措施后,继续持证经营。高建局已在与案涉养猪场相邻的高速公路匝道安装了物理隔离屏障,已经履行了相邻关系的必要义务。

【案例 ③ 廖新平与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陈志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45号,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经本院现场勘验,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与狮岭市场相隔一条宽约4、5米的道路,该道路是进出狮岭市场的通行道路,原告承租的商铺档口位于狮岭市场,原告为相邻关系的适格主体。

至于高速公路施工产生的泥尘、噪音等,属于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现实的相邻妨害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将狮岭市场路段的高速公路恢复至扩建前的原状,一方面缺乏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至于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是否是违章建筑或违法施工,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并非本案审查的范围。

【案例 ④ 蔡耀龄与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在2014年6月23日作出仲恒鉴字(2014)SW0487号《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现场检查,江肇高速张洞枢纽工程A匝道在该房屋北面上方通过,该房屋与匝道桥面垂直投影的距离为,该房屋与匝道桥墩的距离为。”

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4篇

(1)检索人完成法律检索后向团队其他成员分享检索成果(下称“内部呈现”);

(2)针对案件中的极其重要且较具争议的问题,检索人向法院或客户提交的案例(法律)检索报告(下称“外部呈现”)。

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虽存有较大差异,但二者的呈现逻辑并无不同。检索成果中哪些内容需要呈现、哪些不需要呈现,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先、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后,都要看不同阶段法律检索的目的;哪些检索问题只需简单写明检索结论,哪些需要专门制作检索报告,则要看检索问题的特点。“法律检索的目的”以及“检索命题的特点”是结果呈现的基本点。

本文以下部分将从该基本点出发,分别介绍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的写作要点。

内部呈现是律师工作的一个内部环节。在团队协同办案场合,内部呈现几乎是每个法律检索的必经步骤。其呈现的关键在于,以最简洁、高效的形式展现检索人的检索成果,从而使团队的其他成员快速达到检索人对问题掌握的程度。具体而言,该种呈现有以下注意要点:

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5篇

工作中还会经常遇到的情形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检索命题,检索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相关案例、理论观点的顺序整理检索资料。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所有的检索命题,检索人应一律按照“检索目的、检索工具、检索关键词、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检索案例、检索分析、检索结论、检索用时、完成时间”的顺序排列。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检索的目的在于解决我们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而内部呈现的目的是让团队成员快速、高效地掌握我们的研究成果。因此,检索人应该突出最能解决问题的信息,而把检索过程中的无效信息略去,将重要性较低的信息置后。比如,检索人应将最能解决问题的依据置前,而非一味地按照检索资料的效力位阶排序。又如,检索问题、检索结论及相关分析应置前,检索关键词、检索路径、完成时间等信息应置后。

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6篇

1.检索目的

1-1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被欠付工程款应通过选择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1-2施工企业能否在一个程序中,将总承包方和发包方一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3.检索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欠付工程款 施工人 发包方 承包方 管辖 仲裁程序 诉讼程序 (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则?)

4.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

4-1法律

《_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三款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4-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检索案例

【案例①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杰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48号

裁判要旨: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交二局提供付洋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和付洋以项目经理身份在龙航公司年终总结大会上做培训的两份证据,用以证明付洋系龙航公司员工,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于该司法解释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特别限定,因此,并不能以付洋系龙航公司员工为由当然排除其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可能。但是,该规定在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诉权的同时,也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作了限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付洋对中交二局的起诉。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案例②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春堂及一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37号

裁判要旨:

对于本案管辖问题,吴春堂系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与中太公司之间存在口头合同,其与中太公司均未提供中太公司所称的中太公司与丛子明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故无法判断该合同是否约定了管辖。退一步而言,即便约定了管辖,但根据被上诉人吴春堂提供的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吴春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油田公司及承包人中太公司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也应受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6.检索分析

6-1检索法律分析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

从权利来源而言,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非代位或者承继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法律以特别规定的方式赋予相对弱势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行为,是法律为平衡各方利益所开设的救济路径。

从仲裁条款的特性而言,无论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还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其效力仅应及于合同当事人本身,不应扩大到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并未成为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应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

6-2检索案例分析

申请诉讼或仲裁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权利,非因法定事由或当事人合意,不得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上述权利。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可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有效仲裁条款,系依据法律规定合意排除法院管辖、限制自身诉权的意思自治行为,该仲裁协议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在该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对协议外的第三人权利与义务不应具有约束力。

7.检索结论

7-1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被欠付工程款应首先选择仲裁程序,如若不行则可以再使用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文所讨论的情形并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极易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甚至可能面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窘境,为减少程序性风险,建议:当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时,实际施工人可先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如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时,待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完成结算后或者仲裁后,实际施工人可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如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

7-2施工企业可以在一个程序中,将总承包方和发包方一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出于诉讼成本和减小风险的考虑,起诉时往往将转包人、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要在判决中明确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发包人、转包人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在执行程序中就不会出现因执行法官对判决的理解不当而使得实际施工人双重受偿的情况。

8.检索用时:5h

9.完成时间:2022年7月8日

10.检索人:小饼

11.参考文献:

格式参考——天同诉讼圈

是我第一次看案例慢慢摸索写法律检索报告!还有非常多不足 小缺陷 有在一点点完善 等我加油 小饼冲冲冲

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7篇

某国内施工企业承揽了援建非洲的部分公路工程项目

该工程发包方为非洲某国公路局

总承包方为国内某国有企业

施工企业总承包方间签订《分包合同》

总承包方发包方间签订《总承包合同》

施工企业没有与发包方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直接函件、钱款往来

在前述两份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仲裁条款:

①即总承包方发包方之间约定由A仲裁委管辖

发包方施工企业间同样约定由A仲裁委管辖

施工完毕后,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但施工企业没有收到应得工程价款

问题:

此时,施工企业应当选择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能否在一个程序中,将总承包方和发包方一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法律检索报告范文 第8篇

【案例 ⑧ 郭迎珍、杜桂平等与山西省吕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吕民一终字第21号,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原审认为,六原告在本村修建住宅,均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建筑,应予保护。汾离高速罗卜沟大桥距离六原告的房屋均在30米内,不符合高速公路两侧30m内不得有建筑的规定。因为间距不符合要求,导致原告的房屋有四户不符合日照要求,六户均不符合安全要求。被告作为汾离高速的管理人,应对六被告的损失酌情予以赔偿。该路由山西省交通厅投资,吕梁市政府拆迁安置,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情形。工程一旦建成投入使用,管理方即应承担高速公路的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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