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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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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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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 第1篇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连带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免除或消灭:

1.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2.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债内容,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保证责任消灭。4. 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 第2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岳方某岳与方某榜(已去世)于2009年12月8日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方某岳、方某榜系该项贷款共同借款人及预购商品房抵押人,惠格公司系保证人及预购商品房开发商。根据该借款合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向方某岳、方某榜发放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5200元,用于支付预购商品房贷款,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9日至2039年12月9日(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于2010年1月4日实际房款,实际贷款到期日为2040 年1月4日)。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确定为(遇基准利率调整时,年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自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确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根据该合同,方某岳、方某榜以上述借款合同所涉预购商品房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弄××号102(复式)室向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提供该项贷款的抵押担保,并于2009年12月25日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惠格公司作为预购开发商承担为方某岳、方某榜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款项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方某岳、方某榜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包括惠格公司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上述贷款发放后,因方某岳、方某榜尚未办理上述预购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致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一直无法办理抵押权登记。鉴于方某岳、方某榜贷款本息逾期不还、涉诉并经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上述预购商品房被查封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条约定,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宣告剩余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要求判令:1.方某岳归还贷款本金元;2.方某岳立即支付截至2014年8月19日的拖欠利息元、逾期利息元;3.方某岳支付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4.方某岳赔偿律师费损失元;5.惠格公司为方某岳的上述1—4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继承人方某榜于2012年12月18日去世。其父方某昆、其母方某英仍健在,方某榜与妻子高某青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方某立、方某珍、方某岳。原审中,原审法院追加方某昆、张某英、高某青、方某立、方某珍为被告后,五被告均表示放弃其在涉案101室房屋中方某榜遗产的继承权,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撤回对五继承人的起诉。惠格公司诉方某岳、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091号案审理后,已判决并生效,方某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惠格公司将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弄××号101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方某岳名下。

律师研究

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案例,阶段性担保责任即保证人在借款申请人所购的房屋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之前需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偿还所欠的剩余贷款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保证内容主要是:(1)贷款前所售房屋未设置抵押;(2)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3)不得将该房屋转卖;(4)协助购房人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践中,开发商常作为担保人,因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所引起的争议大多集中在阶段性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与解除两大问题,现笔者将从这两大问题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 第3篇

1.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强调保证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保证合同中不直接提及阶段性担保的概念,而是将自抵押物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作为保证合同的解除条件。2.设置相关免除条款规避风险。(1)因贷款人的过错致使所附解除条件不能成就或者贷款人故意阻却所附条件成就,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尽量降低成就条件的难度,约定贷款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时,如果贷款人不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与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无涉。(3)明确担保的权利瑕疵的范围,因超出明确约定的权利瑕疵范围之外的原因导致所附解除条件不能成就的,与保证人无涉。(4)明确排除法律禁止抵押的情形,因法律规定禁止抵押的情形出现,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3.设立反担保协议化解风险。如开发商出于商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考虑阶段性担保,可设定反担保协议,由第三人或者业主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保证期间提供反担保,一旦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可通过行使反担保权利实现自己的权利,避免利益受损。4.以期房抵押代替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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