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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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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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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 第1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但是继续工作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但是继续工作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双倍工资。

2、合同条款

自动续约时,默认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但是不包括原来的合同期限的条款。也就是说自动续约的工资福利待遇都不得低于续订之前的工资待遇。

3、续订的次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续订两次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制度当中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可以在原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自动延续的条款,所以这样的条款没有违反国家任何法律制度,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其无效的。只不过,如果在第二次的时候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等到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形成的应该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 第2篇

如果合同约定了自动顺延,那么有效。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继续工作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 第3篇

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按照什么劳动条件进行续签。用人单位在评估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自新的颁布实施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2、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甚至是劳动者本意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 第4篇

1、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情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的,无效。如果涉及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此类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法律依据:

《_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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