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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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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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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1篇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_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2篇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要依据解除原因进行处理。如果一方违约而解除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_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3篇

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方式有三种:

第一,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审理。

第三,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

民法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4篇

在上述案例中,唐某认为,自己作为次承租人已经遵照合同按时向承租人某公司支付租金,没有任何过错。如果房屋产权人傅某与某公司解除《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势必导致唐某无法继续经营,且唐某对商铺的装修投入也将无法收回,其合法权益必定受到损害,因此,唐某认为,房屋产权人傅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还表示,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代某公司向傅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认定房屋产权人傅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同时,《_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因此,某公司与次承租人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合法有效。但是,某公司向傅某逾期支付租金长达一年之久,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6个月时限,某公司的行为满足《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傅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随后,法院指出,根据《_民法典》第719条的规定,在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为了防止合同解除造成自己营业受损,可以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以此实现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达到维持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继续履行的效果。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唐某可以向傅某代付某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其继续承租房屋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次承租人唐某只是表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代某公司向房屋产权人傅某支付被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未实际履行代付行为,不足以抗辩傅某的合同解除权。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傅某与某公司的《商铺租赁管理合同》,某公司、唐某向傅某返还所承租的商铺。

代付不可议价 必须积极实践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有效的转租合同关系中,作为商铺实际经营者的次承租人尽管诚实守信恪守合同,但在承租人对出租人拖欠租金构成违约时,次承租人仍然面临着被提前解除合同、终止营业的困境。那么,次承租人该怎样化解危机,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分析称,首先必须明确,次承租人代付租金不具有可议价性。也就是说,次承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代付,而无权对代付金额提出异议,否则便无法实现出租人按约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阻却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出租人同意与次承租人进行议价协商的情形除外。在上述案例中,唐某认为傅某与某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租金过高,请求法院对其代付的租金标准予以调减。在出租人傅某拒绝的情况下,自然无法阻却租赁合同被解除。

其次,次承租人在代付时,意愿表达必须直接明确。在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若想阻却租赁合同被解除,应当直接、明确地向出租人表达愿意代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意愿,而不应对此有所保留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代付意思表示要具有实践性。即次承租人的代付行为应当即时兑现,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出租人支付、向共同约定的第三方支付或者依法提存相关款项等,而不能是仅停留在主观意愿上,否则即便符合前面两个要件,仍然无法阻却出租人解除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唐某虽然表示愿意代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但并没有实际履行代付行为,其主张的代付仍停留在意思表示层面,不足以对抗傅某的合同解除权。据此,法院支持傅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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