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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无关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统一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根据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定义、类型、计量等区别,得出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特征分别如下
总价合同是承包范围内、图纸和规范所定义的工作包干。如果增加的工作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就不能增加合同价款。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结算时只能算加减法。总价合同和造价文件没有直接关系,造价文件仅仅是一个过程文件。结算价为合同约定的总价加减合同约定的调整价格。
单价合同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错项、漏项、错量、多项等清单和图纸存在差异情况下,均可调整单价,结算价相应调整。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结算价为按实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投标时的单价(单价按约定予以调整的除外)。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总价合同适用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上述办法均为部门规章,相关条文为非强制性规定,故实践中,仍以意思自治为主,缔约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何种价格形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单价合同的计量方式计量。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当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条文说明第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当然,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在满足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准确、施工图与竣工图完全一致等前提下,单价合同即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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