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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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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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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2019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

得出结论,江苏地区对于拖欠未休年休假的额外200%工资报酬,认定其属于一种补偿或福利性的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拖欠该部分报酬不属于“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以旷工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关于拖欠高温补贴或高温费是否属于“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实务中,各地法院个案处理中认定各不相同。有些法院将高温津贴视为一种劳动保护费用,从而认定拖欠高温津贴不属于“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范围。

自2013年5月1日起,江苏将高温津贴纳入新修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定义的“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和补贴”范围。因此,江苏地区,拖欠高温补贴属于“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以旷工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2017年7月下发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

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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