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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游戏账号签电子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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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游戏账号签电子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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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游戏账号签电子合同 第1篇

据此,游戏虚拟物的可交易性问题本质上是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问题,核心在合同当事人游戏平台是否同意。虚拟世界的设定不同,游戏内虚拟物的流通机制也各有差异。有的游戏虚拟物可以通过密钥方式领取,脱离于游戏账号本身,只需要转让游戏密钥就可以领取虚拟物。还有的游戏系统内部就设立交易行,允许系统内的虚拟物少量交易,不同的设定机制也衍生出不同的游戏生态圈。对此,应当尊重游戏生态自治,对于合法获取的虚拟物,如果游戏平台提供游戏虚拟物交易机制,则视为游戏平台同意对债权债务的概括性转移,则用户可以基于游戏机制参与游戏内的虚拟物交易,但如果不允许,则虚拟物不可参与交易。

买卖游戏账号签电子合同 第2篇

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以著名的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猫“为同篇关键词,以《民法典》生效日期为起始点,搜索审结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12月30日的判决书,共得到有效判决书84篇,28篇为民事判决书,56篇为刑事判决书。就案件类型而言,除为游戏账号注册批量提供个人信息、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活动等边缘案件外,涉及游戏账号交易的刑事案件主要分为卖家恶意找回账号、账号因交易被封、卖家被诈骗等情形。

买卖游戏账号签电子合同 第3篇

1.游戏账号禁易条款属于有效的格式条款

因此,很难认定游戏账号禁易条款属于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同时,游戏账号禁易条款也是落实国家防沉迷和实名制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不仅不会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反而有助于保护用户账号安全和未成年用户身心健康。就合同条款效力而言,游戏账号禁止交易的债权约束是用户难以逾越的合法屏障。

2.游戏账号交易对游戏生态的严重破坏

从游戏运营的角度而言,游戏账号交易存在降低游戏体验感,破坏游戏秩序,具有规制的合理性。游戏账号具有披露游戏等级和熟练度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性,反映了账号使用人的游戏水平,成为游戏虚拟世界内对抗信息不对称下的常规习惯,但是游戏账号的流转将打破这种秩序,大大破坏了游戏账号的信息公示性,影响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以王者荣耀为例,系统会根据游戏账号的等级和英雄的熟练度的匹配同水平的玩家参与对战,其他玩家也可以通过账号披露的信息判断队友的作战水平,以便部署团队战术。而账号交易则会大大影响队友的认知判断,账号实际使用人的水平与账号公示水平的差异造成队友或对手的游戏体验的下降,降低游戏的公平性和可玩性。

3.违反游戏账号禁易条款处置措施的违法性

就游戏数据而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平台对用户的数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由于用户对在游戏平台产生的个人数据享有携带权,平台还负有配合用户查询和复制和转移信息的义务。在此背景下,平台仅仅因为擅自删除用户数据的行为是非法的,尽管用户存在违反用户协议的行为,但在未经用户许可的前提下,平台并没有擅自处置用户游戏数据的权利。

买卖游戏账号签电子合同 第4篇

对于第二种情形——租号过程中违反平台规定导致账号被封的,则主要体现为民事纠纷,但法院并未就游戏账号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做出探讨,而径行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予以判决。在张祥与左治章合同纠纷和何宇航诉祝芳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在租号期间存在违反游戏终端用户协议的事项,导致账号被封,法院均以充值价值为限支持赔偿。王奕帆、张银秀侵权责任案中,被告租号期间发生账号被盗事件,原告作为出租人要求被告赔偿其账户购买款,同样得到法院支持。可见,尽管游戏账号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其财产性利益应当得到司法的救济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第三种情形,被告人大多以冒充游戏交易平台客服的方式引导被害人至线下交易,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其财物,均被法院定以诈骗罪,而这类案件在游戏账号交易纠纷中也最为常见,在刑事判决样本中占比高达79%。可见,在游戏账号交易中,不仅存在卖家恶意找回的风险,买家也可能打着买号幌子行诈骗之实,危害交易方的财产安全,脱离游戏平台的第三方或私下进行游戏账号交易存在极高的交易风险。但在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采取起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财产损失,但往往以证据不足被驳回,难以通过民事途径弥补损失。

买卖游戏账号签电子合同 第5篇

当下,游戏账号的第三方交易越发泛滥,尤其在未成年防沉迷保护政策实施后,游戏账号的出租、出卖行为成为绕开防沉迷系统的一大漏洞。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对游戏账号交易的限制仅在于非法交易,但是实际上不存在合法的交易。王利明教授就曾对《民法典》这一表述做出解释,认为任何形式的个人信息交易都应当禁止“。在个人信息的定位下,游戏账号的保护边界应当予以严格划定,禁止游戏账号交易,即使是游戏账号注册人本人自愿出卖,也不例外。

2.游戏平台不应负担账号过户的法律义务

尽管有观点认为,账号交易带来的实名制破坏可以通过游戏平台的过户机制得以弥补,但这一观点不仅缺乏对游戏交易合法化的必要性论证,同时也存在权责分配的不合理。实际上,实名制秩序受损的弥补义务分配并不应由游戏平台承担。

3.虚拟世界不应成为营利场所

当前,账号交易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规避未成年防沉迷系统,二是通过账号交易盈利。有观点认为,为契合未成年防沉迷措施,应当区分账号交易主体,对未成年予以禁止,对成年人予以开放,但却忽略对成年人参与游戏账号交易合法化的前置性论证。从我国游戏产业政策发展历程来看,虚拟世界从来都不是自然人赚钱盈利的最佳场所,以虚拟世界交易为业也不符合国家人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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