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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具备下列内容:
1、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需要仲裁的具体的事项;
3、当事人协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对于仲裁条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_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_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
李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2015年11月,李某驾驶拖拉机时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金给付系数根据不同的职业分类有不同的标准,其中五类职业(拖拉机驾驶员系五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而李某符合第五类职业,故只能赔付5万元。李某认为,该“特别约定”属于免责条款,需要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而保单中未列明职业的分类及所属的级别,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10万元的理赔责任。
焦点:“特别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并未附职业分类表,李某在投保意外伤害险时不知道自己是属于哪类职业以及对应职业的赔付系数,保险人也并没有就该条款向李某告知过。
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则依据《_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就该条款进行提示...
一、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怎么处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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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合同免责条款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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