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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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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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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2、法律依据:

《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工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或者工伤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工伤职工。

因工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工伤职工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解除与工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

由上可知,并没有完全的规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协商一致,对赔偿等问题都能达成一致的约定的,那么受伤职工同意后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工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1、申报。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员工或亲属申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2、受理。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如果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3、调查。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4、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销)。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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