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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资深人士姚鲁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主要有8种,除此外之外的情形一律不得协商变更。其一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体现了政府采购合同公共性的一面,在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姚鲁提醒。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金翔提醒,《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变更采购合同的另一种类型:追加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根据《_民法典》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如履约时间、地点要变更,可以协商变更。”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补充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补充了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协商变更的其他情形。“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这个是需要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数量、成本补偿金额、绩效激励情况进行调整,实际上也是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基础上所做的变更。”苏丽琴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由此可以推定:采用绩效评价的决定合同履行效果、款项支付、是否在不超过3年范围内续签的政府服务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可以变更。 ”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要注意哪些事项?
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由谁决定?“由于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金翔认为。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维护供采双方的权益?“ 2003年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对变更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坚持的是‘过错赔偿’原则,如果因为采购人变更采购合同对供应商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过错,是不需要赔付的,显然这对供应商的权益保护是不够的。”王其光告诉记者,“而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则对此做出了完善: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变更合同给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即便没有过错,采购人也要给供应商适当补偿。”
上述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负责人提醒,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合同变更时,需要注意即使是依法协商变更的合同,采购人也必须依法对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公告、备案程序。
《_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_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编后语:上述十问十答,是我们针对政府一些比较常见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重新遴选和审定的答案,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更多政采知识。如有不同见解或答案,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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