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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房屋租赁合同(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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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房屋租赁合同(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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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1)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6年案例分析题)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济法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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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会经济法“租赁合同”知识点讲解。2023年注会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注会经济法科目学起起来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完全理解记忆。希望各位考生能够坚持每日打卡,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经济法房屋租赁合同 第3篇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通常会考:

①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②出现“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的情形的处理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④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哪些情形不得主张的)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特殊情形包括()。

A.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B.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给其大学同学

C.租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D.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给其侄子的

经济法房屋租赁合同 第4篇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提示】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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