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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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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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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 第1篇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个人劳务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张某属于全日制骑手,在此情形下,恩齐公司应当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张某与恩齐公司均是适格主体,根据《个人劳务合同书》《确认书》、银行流水,并结合双方的陈述,能够证明张某受恩齐公司管理,从事恩齐公司安排的外卖派送工作,恩齐公司据此向张某发放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恩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 第2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工资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劳资双方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有据可依了。

事实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因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使用人单位人员流动性增大。并且,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往往是通过劳动合同的条款或者相关协议对劳动者进行约束;至于培训费用,也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而缺少这些条款和文件将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

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 第3篇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9年9月12日,张某与恩齐公司签订《个人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张某在南京行政区域内为恩齐公司承担配送业务;每日9:30至21:30的时段内,张某要做到随时接受劳务,恩齐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劳务费用为5元/单,每月一结,结算时间为次月30日前;双方已明确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020年2月25日,张某在骑电动自行车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0年5月28日,张某在《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本人张某与恩齐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从事骑手一职

之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恩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张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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