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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开口气量﹞,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供气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
2、用气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如用气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方负责。
(二)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宣传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详见附件)。
5、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6、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免费、定期对甲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供气方应将安全检查事宜通过营业厅、用气方小区物业公告栏内公共场所通知用气方。
7、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8、维护用气方信息安全,除用于本合同目的或是法定事由外,供气方不得用气方的相关信息。
9、供气方不得借其供气优势,强行向用气方推销或搭售与供气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10、供气方应用气方的书面要求,可向用气方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燃气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岱发改价格{2019}3号(文号)价格文件执行。
(二)燃气计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计量单位为立方米(m3)。
(三)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方无法证明准确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用气量:1、对于已用气一年以上的用气方,按往年同期用气量的平均值补计气量;2、对于已用气已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用气方,按用气后的前三个月日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补计气量;3、对于已用气不足三个月的用气方,按日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补计气量。
若用气方在用气期间存在增容情形,则增容前后用气量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合计后作为用气方整体用气量。
如果系IC卡计量表,当IC卡计量表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
(四)如果用气方或供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均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退还或补缴气费。
(五)用气方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燃气费:直接收款方式:用气方应于抄表后7日内及时足额支付燃气费用;
(六)付款方式: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经营场所缴费或按照供气方指定的其它方式缴费。
(七)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提前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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