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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承包劳务合同(合集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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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承包劳务合同(合集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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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1篇

简某负责的砌体工程虽已完工,但因其未与班组长杨某、梁某及时进行结算,杨某、梁某曾多次到项目部要求CX公司协调处理此事,CX公司作为协调方多次与杨某、梁某及简某协调无果,因此杨某、梁某才向CX公司提交暂停向简某支付工程款的申请书。且此前简某聘请的工人因被欠薪多次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也要求CX公司妥善解决好该三角纠纷,简某未处理好与工人的纠纷问题已对CX公司的声誉及项目部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CX公司认为同属一项目的问题且是简某的欠款,应当按照合同预定逐一解决,避免留下诸多恶性债务纠纷,乃至到后面演变为多个债务纠纷无法解决。因此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也应参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应由简某先处理好项目纠纷后,CX公司再进行付款。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2篇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项目施工管理行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期顺利进行。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甲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自带操作工具,以及包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消防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不得采用转包的形式把该工程转包给他人

二、承包范围及结算方式

承包F区施工图纸包括的全部主体部分及基础部分工程内容。并包括台阶,周边水沟,施工现场灰渣清理(化粪池除外)建筑面积按20_年颁发的消耗量标准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算。甲方除提供板车外,其它施工工具由乙方自备。每平方米承包价格为 元。

三,施工进度要求

乙方必须按项目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表如质如量完成各个阶段任务,各班组必须相互协调配合施工,当天事当天毕,做到分工合理。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完成该做的工程量或须配套完成的工程量,如甲方认为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够,甲方有权自行调配安排工作人员,所用工资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因组织管理不力等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各阶段计划,甲方施工人员有权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据情节轻重处罚责任班组200-500元罚金。在当期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四.工程质量要求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建设方、监理方、甲方的监督管理,在施工期间乙方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工地会议按时到场,如迟到或不到甲方将处罚班组长100元/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精心组织,科学管理,用材合理,分部分项工程必须通过项目部及质监管理人员查验合格后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责令整改,并处100-500元罚款,工料损失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退场后甲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款的85%结算,剩下15%作为处罚金,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正常施工。

五.付款方式

二层完工后付已完工程量的造价的50%,主体封顶付总承包价的60%,竣工验收合格付总承包价的80%,余款待验收合格后4个月付清。

六,安全,文明施工

为保证本工程不发生一例大小工伤事故,且做到文明施工,所有施工人员须同甲方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自觉接受甲方安全教育,有权拒绝甲方及建设方的违规指挥,但同时也须遵守甲方及建设方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文明奖罚制度。

1.不准未满十六周岁人员进入工地,进入工地应正确戴好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违者罚款50元/次/人。

2.乙方进入操作高层作业时,应视自己及他人生命为本钱,不得蛮_干,乱接乱搭电,因乙方不遵守规章而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因甲方材料劣质,指挥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2.乙方必须保持住宿干净,衣被整齐,住房内外干净,违者罚款50元/次。

4.乙方施工人员严禁在工地随便大小便,严禁长明灯、 长流水,严禁用电炉取暖,烧水,严禁在工地自备炊具做饭、做菜,发现一次罚款50元/次。

5.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损坏工地公共设施,更不准有偷盗行为,如发现,按价值以一罚拾。

6.乙方施工人员应同其它各工种团结协作,互敬互爱,严禁吵架、打架现象发生,违者罚款100—200元/次。

七、其它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贰份,项目部、承包人各执一份为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自签字生效,工程完工结算后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3篇

发包方: 珠海新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四川省南充金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合同法》、《_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双方就安顺市城投南出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一期)10、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恪守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一期)10、11、12号楼施工

2、 详见施工图纸

3、 结构形式:框架(剪)结构

4、 计划工期:450天

5、 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主体分部工程:本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中底板板顶标高以上的结构主体: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内外墙抹灰、公共部分的墙面及楼地面的瓷片嵌贴(除干挂石、电梯门进出口石材在外)、楼地面、楼梯踏步、屋面、斜屋面(不含防水层)的制作完成的人工工资以及木方、模板、铁丝钉子扎丝等辅料、消耗料款及所有小型机器设备由乙方承担;除甲方接电做到二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配电箱包括其材料和人工费全权由乙方负责。按蓝图标明应施工内容,均由乙方统一完成总体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2、技术变更:

本工程的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洽商中的工作内容。

3、乙方承包范围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⑴防火门、防盗门安装;

⑵门窗制作及安装;

⑶栏杆制作及安装、防水工程(屋面、厨、厕)、油漆;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4篇

简某已按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并与CX公司结算完毕,CX公司以及发包单位并未主张简某已完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简某有权请求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且简某与CX公司的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在施工完毕后另行订立结算单,系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结算,结算清单效力独立于劳务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认定工程款支付及利息计算的依据。该结算单明确CX公司拖欠简某工程款为元,其后CX公司陆续支付50000元,简某予以认可,尚欠款项为元,该款应由CX公司予以支付。

对于CX公司抗辩简某与施工班组长存在结算纠纷而暂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意见,经查,双方劳务合同约定简某拖欠材料款、工人工资等致使民工、供应商到被告项目部或公司闹事可暂缓或扣留工程款,现该项目已完工,并无工人或材料商因款项欠付闹事的情形,且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故简某与他人的结算纠纷不能成为阻却被告向简某支付工程款的事由。对于CX公司抗辩简某未开具发票的意见,双方在上述无效合同中未约定简某开具增值税发票系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且无效合同对双方无约束力。《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_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简某在收取C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具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简某应注意履行此法定义务。综上,CX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5篇

首先,CX公司上诉认为简某与施工班组长存在结算纠纷,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暂缓支付简某的工程款。法院认为,CX公司与简某签订的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双方签订的结算清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结算清单效力并不受涉案合同效力的影响。CX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清单的结算金额及时、如数向简某支付涉案工程款。如前所述,涉案《砖砌体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关于若简某拖欠材料款、工人工资等第三方费用导致民工或供应商到甲方项目部或公司闹事,CX公司可暂缓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且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进行结算,CX公司提供的简某班组长杨某、梁某的申请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及2022年5月21日,CX公司以简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形成的证据证明存在涉案合同约定的事由阻却其可暂缓支付简某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涉案《模板制作与安装施工劳务合同》中并未约定简某负有先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为CX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完成涉案工程为简某的主合同义务,简某的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其主合同义务,因此C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与简某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性,CX公司以简某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涉案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此处附带说明一下)。如前所述,CX公司与简某已于2021年12月30日进行结算,结算后其并未向简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占用简某的资金,给简某造成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支持简某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C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6篇

《_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故其诉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且参照双方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原告亦未证明涉案工程交、竣、验合格。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_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7篇

《_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合同虽然无效,但已实际履行,其投入的财产和劳动都物化为建筑产品,无法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折价补偿即相当于返还,换言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因合同无效而得到超过折价补偿的额外利益和利润。因此,本涉案工程的结算仅仅是对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意义而言,不具有有效合同的结算含义,但根据《_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折价补偿原告刘某的参照依据。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8篇

甲方: 乙方:

根据_《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将 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特签订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分包方式:人工费清包,含辅材辅机,不含二期工程。

四、承包建筑面积计算:按施工蓝图以《99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相关规定结算,所有走廊按全部面积计算,雨篷挑沿按一半面积计算。

五、承包内容:以基础垫层支模开始至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内的模板、钢筋、混凝土、外架工程的所有人工费(不含二期工程及室内外回填土)。

1、施工放线:甲方提供标高,基准点及垂直控制线,楼层控制线,其余施工放线均有乙方完成,甲方进行复核,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乙方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模板工程 :主体结构内的施工放线配合、操平、模板配置、支模、拆除、清理刷油、拔钉堆放、支模所需的预埋件安装、满堂脚手架的搭设、拆处、梁、主模板及节点模板的安、拆清理。

3、钢筋工程:包括钢筋翻样、场内运输、制作安装、闪光对焊接焊、竖向电渣压力焊(含电焊机、辅材、人工)机械连接,机械设备就为焊接、机械连接街头试件取样;浇筑混凝土时的钢筋保护工作。参与甲方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和工程隐蔽验收。钢筋直螺纹套丝由乙方负责安装。

4、砼工程:包括主体及现场硬化等混凝土的浇筑。乙方负责施工方案和操作工艺的制定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本工程所用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使用天泵、地泵进行泵浇筑。甲方负责设备进场,乙方负责配合就为试车、负责砼的浇筑、振捣、搓平收光及砼养护、成品保护工作以及砼表面清理补修接茬打磨等欧共体禾对工作面散落的混凝土,砂浆应及时清理再利用,浇捣混凝土的区域随时保持干净。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9篇

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款“……以上单价为含税价格,乙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之约定,并根据《_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是合同约定义务,也是简某的法定义务。且不论是在支付进度款还是在结算时,都是按照含税价格计算支付,但截至目前,CX公司已累计支付元,简某却未曾开具过一张发票给CX公司,经CX公司多次催告,简某仍未按要求开具发票。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发生收入需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款,简某收到工程款后应及时向税局缴纳税款并开具相应发票给CX公司报账扣税,如简某未开具发票给CX公司,CX公司无法报账,会导致CX公司需承担一笔无故的企业所得税,税点高达6%,该笔损失可预见。即便合同无效,简某也应按照其收入向CX公司开具发票。因此,CX公司要求简某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给CX公司,CX公司才向简某付款。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10篇

CX公司将其承接项目中的模板制作与安装工程分包给简某实际施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根据简某施工工程内容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X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简某,而简某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自然人。《_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_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因此,简某与CX公司签订的《模板制作与安装施工劳务合同》依法无效。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11篇

法院再查明,《模板制作与安装施工劳务合同》第五条乙方责任中第8点约定,乙方不管何种原因都不得拖欠材料款、工人工资等第三方费用导致民工或供应商到甲方项目部或公司闹事,如有发现的,将暂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如乙方不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直接扣留工程款代付给第三方,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的索赔后,可向乙方追索一切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的定性及效力问题;二、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一审判决CX公司向简某支付涉案工程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12篇

CX公司上诉认为涉案工程材料由CX公司提供,简某仅提供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因此涉案《模板制作与安装施工劳务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由此可知,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因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CX公司与简某签订《模板制作与安装施工劳务合同》,将其承包的某培训基地工程中内架搭设、模板制作、安装、加固等分包给简某,同时约定简某也应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机械设备,故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由于简某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自然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正确,法院亦予以确认。

砌体承包劳务合同 第13篇

《_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据此,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

_2019年3月13日修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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