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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必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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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必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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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 第1篇

1、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2、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3、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5、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_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6、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7、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8、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9、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10、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2)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3)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4)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11、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

(1)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2)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3)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4)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应每年开展一次污染防治技术审核检验,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运营车辆年度审验范围。

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 第2篇

1、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3、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4、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 第3篇

1、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一般责任】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移出人责任】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注意事项及相关责任;督促受托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等相关信息,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备案;

(三)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以及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危险废物信息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定期核对接受人收集、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五)配备必要的计量称重设备,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托运人责任】危险废物托运人只能由移出人或接受人担任,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危险废物并依法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二)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危险废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三)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要求填写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并提交给承运人;

(四)在装载危险废物时,核对承运人、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确保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对承运人、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承运人。

【承运人责任】危险废物承运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等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不得超过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范围运输危险废物;

(二)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交付船舶等其他运输工具运输的危险废物,按照其货物特性和分类,执行水路运输等有关规定;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人和接受人;

(五)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人。

【接受人责任】危险废物接受人(收货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等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是否相符;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技术规范,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三)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人;

(四)将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危险废物移出人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危险废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治安及刑事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移出人、托运人、承运人、接受人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_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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