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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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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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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待遇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的根据,而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可以获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但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话,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依照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在程序上,因为疫情辞退员工肯定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要求:

1、疫情自21日起迄今也就20多天,贵单位不可能提前30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如果没有向劳动部门报告并且该方案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20人以上或者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等条件的话,那就不符合我国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那单位就构成借经济性裁员的名义实际构成了单方违法解除,员工有权利获得二倍经济赔偿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客观因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企业职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企业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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