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优选4篇)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优选4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优选4篇)

微信扫码分享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 第1篇

如剧中的周亦安所说,加盟商与奶茶店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往往倾向于保护接受条款的一方。在(2018)最高法民申4790号沈丘县巴庄火锅等与河南巴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对格式合同的认定提出了三条指导意见:1.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将合同内容拟定;2. 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3. 合同签订过程的附和性。

对于格式条款,大部分人可能听起来很陌生,但实际上,它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比如保险单,交通票据、手机软件上的知情同意条款等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因为在签订这些条款时,接收方往往不能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

正因为格式条款在拟定时就具有偏向性,因此在格式条款的适用上,《民法典》给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上了三道枷锁: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 第2篇

剧中的严娜娜、管书诚是某品牌奶茶加盟商中的一员,根据加盟合同,他们需向品牌方缴纳包括管理费、设计费、指导费在内的加盟费用。加盟后,由品牌方授权其在特定区域开展奶茶售卖的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店主严娜娜发现品牌方虚假承诺,原承诺给他们提供质优价廉的原材料,却发现该原材料在市场上的价格远低于总部的直供价,原来品牌商不仅靠加盟费牟利,还靠着从原料中赚取差价。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严娜娜以欺诈为由将品牌方诉至法院。

在法官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叱啊公司法务傲慢无礼,不仅提出公司已经尽到重大利害条款的解释义务,而且还让他们撤诉,否则追究他们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于是,问题就来了。第一,加盟前品牌方虚假承诺,是否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该合同?第二,加盟商与品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其在适用上有什么特点?第三,品牌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 第3篇

在本案中,奶茶店店主娜娜与叱啊公司之间签署的是奶茶特许经营合同,叱啊公司将品牌授权给娜娜使用,娜娜需要向其缴纳加盟费。在一般的加盟业务中,品牌方提供物料支持、技术支持和营销支持。本案争议的起点就是娜娜发现总部给自己的原料费用高于市场价,与当初的承诺不符,在加盟前,叱啊公司做出的多项承诺均无法兑现。娜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司法实践中,该观点也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在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发布11起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存在一例虚假宣传、欺诈被特许人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聚鼎公司作为特许人,对其经营资源质量、经营状况、经营规模等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了虚假宣传,客观上诱使被特许人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约加盟“云果全线”项目,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

因此,如果娜娜有证明对方欺诈的证据,则可以虚假宣传、欺诈为由撤销该合同。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 第4篇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存在多处强制性的规定,具体如下:

结合司法实践,以上强制性条款成为争议的高发区。在上述条款中,都含有“应当”二字,“应当”意味着必须,许可人必须履行某种义务,最终未履行的,除了行政处罚之外,是否属于《民法典》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对该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得到的裁判观点如下:

由上述裁判观点可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其中的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许可人因违反上述行为给加盟商造成了损失,加盟商仍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天达共和法律观察“,欢迎关注查看更多专业观点。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你好佩奇奶茶店加盟合同(优选4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