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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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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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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第1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进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第2篇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第3篇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员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员工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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