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履约保证金服务类合同(合集3篇)

履约保证金服务类合同(合集3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履约保证金服务类合同(合集3篇)

微信扫码分享

履约保证金服务类合同 第1篇

招标人存在过错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2013年版本),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中标人存在过错的,《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超过部分应予以赔偿。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实际施工人。

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如合同中无约定,则招标人应从实际施工人请求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支付,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45条规定,案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明标暗定的虚假招投标,应属无效。

招标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与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相抵销。

履约保证金服务类合同 第2篇

三是对于附有验收合格等条件才能续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由于存在不续签的可能,需要为可能重新进行政府采购预留时间,最后将项目验收提前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完毕前进行。

因此,对于可能续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其项目验收时间与履约完毕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对于续签的项目,后期续签的履约期间与前期的履约期间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待项目全部履约完毕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对于不再续签的项目,其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应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完毕后,而不是项目验收完成后。

侵权请联系删除

履约保证金服务类合同 第3篇

那么,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完毕后多长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才算得上是及时呢?笔者并没有查到明确的规定,一个可供参考的规定就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对于付款期限的规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同时在第九条中进一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结合上述规定,对于履约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履约完毕之日起60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款项。

从合同权利义务的主次看,采购人支付完毕全部款项说明双方基于政府采购合同产生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作为依附于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履约保证金若还没有退还的话,则是说不通的。

因此,参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付款期限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最迟应与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最后一笔款项同步退还,其最长期限应是在履约完毕之日起60日内,如此退还尚且算得上“及时”。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履约保证金服务类合同(合集3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