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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公司不给离职员工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劳动者再就业有不利影响。
首先,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见,只要是员工离职,不分离职性质(自愿或非自愿),也不问离职原因(员工辞职、单位解雇等),用人单位都有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履行。
其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载有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必须具备上述法定内容。
笔者认为,除法定必备内容外,用人单位还可以视离职员工的具体情况酌情增加一些其他内容,比如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情况、社会保险转移情况等。一般情况下,所增加的内容既要客观公正,也要考虑不得损害离职员工的权益,并且需与离职员工协商一致,以免发生争议。
再次,员工非自愿离职的,可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见,员工若是非因本人意愿离职,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最后,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均要求求职者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这么做,是为了了解求职者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用于判断其与招聘岗位的匹配程度,往往也将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即将离职的员工来说,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用人单位应慎重对待。(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 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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