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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两种,由被征收人独立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腾房的时间排序,作为选房的依据。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建设方统一交付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选房分房。
3、其他情况的说明。
(1)符合安置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足以购买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的经本人申请和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5万元/户的补贴。
(2)因历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1.被征收安置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批准建房的手续。
2.房屋征收的安置,以户以栋为单位安置,只安排一次。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征收,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进行安置;两处或以上同时被征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4.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实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5.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6.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7.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一)《_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_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
(四)省、市、县有关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
(一)征收人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房座落和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出现妨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货币安置补偿,按每人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①被征收户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
②被征收户有政策外生育的人口,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后,方可给予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或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养、寄住、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一律不予安置。外来户原则上不予安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单位、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乡镇、村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做出补偿告知书;被征收人在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核,也不向征收人申请调解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作出补偿领取通知书,被征收人在补偿领取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拒绝领取补偿款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报请征收人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 名,其分别为 (男)、 (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 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 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 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 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 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 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 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 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 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 交通运输费用: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 元,乙方承诺将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帐户: 银行帐号。
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100元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九、其他: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壹份。
被拆迁人: 拆迁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_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_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征收签约期限: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2月28日。
房屋腾空期限:2020年12月28日—2021年2月28日。
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9日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四)发布经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做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不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公证提存)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九)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法人:
补拆迁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按照甲乙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
一、补偿款
1.甲方先将“祥瑞家园”4号楼一层东边数第四个门(78平方米)南北通透的住宅楼回迁登记给乙方,作为回迁补偿款抵押楼(因甲方当时现金紧张)。甲方在20xx年10月31日前把二十万现金交给乙方,甲方将此楼收回。其他两套回迁补偿楼不变。逾期甲方未履行约定,抵押楼所有权归属乙方。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另在20xx年4月26日之前将叁拾万元现金作为补偿款交予乙方,同时乙方搬家,将现有实际使用的房屋及土地面积一并交由甲方接管。
二:差额结算
新楼房回迁面积,由于拆迁人(甲方)原因造成的涨出多余面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不交纳任何费用。少于回迁面积3平方米之外的部分,甲方按市场价每平方米2倍的价格补偿给乙方。
三:违约责任
为了约束甲方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祥瑞家园4号楼一单元1702室,面积54平方米的住宅楼做抵押。甲方如按时办理产权证,乙方无条件还抵押楼给甲方。如果甲方未按时办理产权证,抵押楼便归乙方所有。
四、费
1、所有回迁楼入住费以及当年物业费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在甲方处领取入住钥匙时,不交任何费用。
2、在办理回迁所有楼房的《产权证》时,所需的税、费伍仟元以内由乙方负责,多出部分皆由甲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费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监管使用,保证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共同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一、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拆迁项目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的资金额度为___________(大写)。
二、丙方负责资金的监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甲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丙方不得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三、乙方存入丙方的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支付实际补偿安置需要时,甲方责成乙方限期补足,由乙方交存丙方。资金到位后,丙方再次出具当日的存款证明。
四、以下三种情况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1)出具虚假资金证明。
(2)未凭甲方开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拨付资金。
(3)不及时拨付资金。
五、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人身份证号:
乙方(被拆迁人):
身份证号:
根据_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松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房屋基本概况
第二条:补偿方式
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
甲方将座落在祥瑞家园的2套新建楼房作为与乙方产权调换的房屋。
1、住宅楼位于祥瑞家园6号楼东数1单元401室(边楼楼)房屋的总楼层数为六屋,户型为一梯两户,房屋朝南,房屋号:建筑面积85平方米。
2、住宅楼位于祥瑞家园4号楼,一层西数第四门,南北通透,建筑面积78平方米。
二、回迁楼房标准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_(乙方)就房屋漏水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甲方房屋漏水造成如下损失:
双方就上述损失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共计 元。
二、经双方签署协议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__________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元整)。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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