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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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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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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因为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陈树荣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实华漳州分公司均未成立工会组织,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陈树荣主张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

工会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博润公司认可解除与喻江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未事先通知工会,也未有证据证明博润公司听取了职工代表意见,应当认定为博润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喻江之间的劳动合同,博润公司应当按照《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向喻江支付赔偿金。

工会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本院认为,虽然《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根据《_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据此,上诉人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工会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1.《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四川省<_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支持、帮助职工建立工会。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第235页。

工会解除劳动合同 第5篇

《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长发公司虽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其也未在解除与史磊之间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长发公司所在地的工会,因此,长发公司解除与史磊之间劳动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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