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热门3篇)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热门3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热门3篇)

微信扫码分享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第1篇

上述最高法院-210号案件与指导案例都涉及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但均不同于常规的抵押权设立程序。

主债权A合同设立的抵押权,在债权已清偿的情况下,却没有注销抵押权,该抵押权依然有效,则可成为后续主债权B合同的抵押担保,引出抵押权先于主债权成立而有效的观点,且不须再做抵押变更登记。

但需留意,最高法院-210号案件中,前后A、B项下均为最高额抵押。

而指导案例在抵押登记是否需变更的问题,提供更进一步的强力支撑,即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

但上述强调的是前后抵押形式同一的前提下,如一则一般抵押,另一则为最高额抵押,则抵押权或并不应直接换用。

若当事人实为约定的一般抵押担保,却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以及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可能使得当事人无论是按一般抵押担保还是按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张权利均难以依法得到支持。

(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61号一案中,提及过该观点。

几则典型案例中,将担保合同、抵押权/保证、债权合同三者的时间顺序进行重新组合,担保先于债权,担保可能依然合法有效,丰富了担保的实践适用宽度。

但即便如此,仍是建议操作中按照常规模式进行设立担保,除非特殊背景下,或基于复杂的交易往来,不得已为之。

而先于主债权成立的保证是否有效?本文第一、二个最高法院案例中观点出现了冲突。

-240号案遵循现有规则,-2671号案在以没有法律禁止为由获得一定的突破,且与第三个案例不谋而合。

若将保证与最高额抵押糅合对比,或许也是种思考途径,毕竟个案中,存有司法裁决观点,最高额抵押可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的约定。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第2篇

确定期间的存在,也是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相区分的重要特征之一。确定期间,又称决定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发生数额的时期。在金额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确定期间又称为授信期。最高抵押权通常所担保的债权是将来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一直保持流动性,变动不息。最高额抵押权毕竟仍是担保物权,在实现时,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必须按实际确定的担保债权而定,而不能按预定最高债权限额确定。

因此,必须选择一定时点来终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流动性,从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数额。只有在该时点存在且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债权,才能依法优先受偿。

基于此,最高额抵押是在确定时段内,针对将来连续发生的存在一定限额内“浮动”债权的担保。在纷繁复杂的商业活动中,为了提高资金融通,国家鼓励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最高额担保是否附随转让,相对比较复杂,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最高额抵押合同决定期内部分借款合同变更相对比较常见,也更为简单,针对此种情形,本文认为不影响最高抵押合同效力,即对抵押权人、抵押人仍然有效,不管是否通知抵押权人。

在某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就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期内就某一合同的还款方式达成了变更合意,并且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未通知抵押人。在庭审过程中抵押人的代理人援引了《民法典》第695条,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合同内容,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抵押人代理人的观点,本文持否定态度。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期内部分借款合同还款方式的变更,无论是否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均对抵押人产生约束力。经检索可知,绝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亦可佐证本文主张。具体理由可以简述如下:

(一)最高额担保具有从属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独立性。最高额抵押在决定期届至后,与一般抵押无异,即仅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但是最高额抵押的在决定期届至前,还有一定的独立性,祥言之,最高额担保从属于未来连续发生的债权,从属于其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又独立于决定期内的某一具体合同。基于此,某具体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变更不影响最高额担保的效力。

(二)最高额担保在决定期内是担保的债权是“浮动”的,还款方式的变更在决定期内,对抵押人当然有效。最高额担保的决定期内,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最高限额内,形成新的借款合意,并签订《借款合同》,无需书面征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对该借款抵押人仍应承担抵押责任,举重以明轻,某具体借款合同还款方式的变更,对该变更抵押人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三)《民法典》第695条的立法原意并未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立法原意为,未书面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对保证人不必然产生效力,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其他在证据的佐证。在案的证据有一份担保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明确表示,主合同变更由债务人与抵押权人进行约定,抵押人愿意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决定期内部分借款合同还款方式的变更,虽然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但对抵押人仍然有效,抵押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第3篇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热门3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