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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合同(共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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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合同(共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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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合同 第1篇

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责任不同

课堂小测: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是(BC)

 A .曹某看好一支股票涨势很好,刚买入后就遭遇美国股市“熔断”,我国股票市场亦从

6000多点降到1000多点,曹某遂主张本次股票买实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B 、黄某承租了邱某的门店,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病毒突发,导致黄某停业3个多月,黄某向邱某主张变更合同,租金碱半。

 C 张某(买方)和李某(卖方)订立了一项买卖钢材买卖合同,约定毎吨价格为800元人民币。合同订立时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但他们不知情。合同履行期到来时,钢材的市场价已涨至2800元毎吨。李某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D .王某在与责阳皮贵圆公可签订完商品房头买合同后,恰遇贵阳房地产市场不景,房价普降,王某遂主张依照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五、 情事变更适用的价值取向

(一) 契约严守的变迁

(二) 实质公平的维系

(三) 利益平衡的考量

(四)审慎适用的坚持

课堂合同 第2篇

一、 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移转。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其特征在于:

1. 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2.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

3. 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二、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

所谓合同更新,又称合同债务的更替,它不是使旧的债权债务由一方转至另一方,而是消灭旧的债权债务,设定新的债权债务。

我国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变更,但没有规定合同更新。合同更新不同于合同的协议解除,因为合同的更新不仅是终止原合同关系,而且产生新的合同关系,新旧合同尽管存在本质的区别,但仍然有一定程度的连续性。

三、 合同变更的要件

合同的变更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才能变更合同:

1. 原己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 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 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课堂合同 第3篇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4日,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与石化物资公司签订编号为3181190114000004《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盛京银行民主支行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石化物资公司提供人民币23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双方合同签订后,_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颁布的《辽宁省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辖区内银行机构建立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使得本案的履行发生了重大变化,东北输油管理局石化物资公司认为合同旅行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请求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课堂合同 第4篇

合同变更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前己经作出了履行,则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当事人所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只能对未来产生效力,对于己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面要求另一方返还己经作出的履行。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作出履行。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部分对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课堂合同 第5篇

1. 先为给付义务人即可主张这一权利,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相对人在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相当担保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 需注意: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人原则上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不得单独请求交换给付或提供担保。

3. 当相对人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先为给付义务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不安抗辩权的比较法规范

课堂合同 第6篇

实际受领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当然,在连带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连带的,但在各个债权人之间是有份额的。这个份额可以是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既无法定也没有约定的或者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 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债权额计算: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课堂合同 第7篇

(四) 部分连带债务人因提存、抵消、免除、混同而对全体债务人责的规则

1. 因提存或者抵消而获得全体免责的

2. 因免除而获得全体免责的

3. 因混同而获得全体免责的

课堂合同 第8篇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赋予第三人以独立请求权的利他合同纯正的利他合同)

三、 利他合同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一)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三)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四、 债权人的特殊地位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的规定,在非纯正的利他合同中,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权方当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在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纯正的利他合同中,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当然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地位

(一) 在非纯正的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地位

(二) 纯正的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展行的权利。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履行抗辩权不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而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中止履行的权利。“中止”是“暂时停止”,不是“终止”。

课堂合同 第9篇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同债权转让生效且通知债务人后,针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

第一、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债务。

第三、 债务人在合同债权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并不因合同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第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三节 合同债务的移转

一、 合同债务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债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合同债务移转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是对免责的债务承担所作出的规定。第552条也对并存的债务移转作出了规定。依据《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注意上述条文的区别。

课堂合同 第10篇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1. 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至于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中如何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的,依照第519条第1款规定,视为份额相同,即由各连带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2. 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a) 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和范围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是指一个连带债务人因履行债务、抵销债务等使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一定范围内消灭的,该连带债务人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该款规定有三个含义:

1、 确定了债务人相互之间的追偿权

2、 求偿的基础的债权转移

3、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对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可以行使

课堂合同 第11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债务的移转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务存在

(二) 转让的合同债务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三) 必须存在合同债务移转的协议

(四) 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债权人未明确拒绝

(五) 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 合同债务移转的效力

1. 新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债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依据《民法典》第553条的规定,“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4. 从债务的移转。合同债务移转后,从债务也相应地发生移转,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 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就是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规定。

所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其法律特征为:

第一,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包括合同债务承担和合同债权让与。

第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第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也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如因企业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二、 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移转中,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第一,合同概括移转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二,企业合并和分立。所谓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承担原先的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或者一个企业被撤销之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另一个企业。所谓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将原企业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企业的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移转,是指在撤销一个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给新的企业承担。

三、 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移转的效力

《民法典》第556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时,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债权让与和合同债务承担的规则,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因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而转让

二是如果某些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则受让人无法因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而享有该从权利

三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仍可以对抗受让人

四是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符合抵销的条件,则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五是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六是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课堂合同 第12篇

若仅仅从时间上看,定金与预付款都是由一方先行交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但二者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

1、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它本身不是主合同应支付价款的一部分,不是债的履行;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它属于合同债务履行的一部分。

2、定金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使用定金罚则——失去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交付后,发生合同不履行的情况时,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产生损失预付款或加倍返还的问题。

四、定金合同成立的特则

定金的成立一般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定金合同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二) 定金合同为要物合同

(三) 定金合同的标的一般为金钱

(四) 定金的数额应少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一般以百分之20为前提,超过部分自动转为合同标的

(百度)合同定金超过20%不是无效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定金超过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 合同的效力

在我国,定金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证约效力

(二) 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

(三) 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VS订金

(百度)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合同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学理上也称为债的对外效力。保全措施有:一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而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代位权;二是针对债务人积极处分其财产而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撤销权。

一、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课堂合同 第13篇

百度: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似之处在于,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对方一旦履行,自身也立即履行义务。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3)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当然,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5)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同一双务合同”的要求,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与其他合同无涉。

2.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1)法定的同时履行。(2)约定的同时履行。(3)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行。(4)推定的同时履行。

3. 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没有提出履行或者瑕疵履行。

4. 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客观上尚可能。

课堂合同 第14篇

基本案情:2011年9月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与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脱硫商务合同》,由正通公司为新东公司承建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双方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2011年10月初正通公司进场施工。

2011年10月中旬新东公司接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停止锅炉设施的运行,新东公司遂与正通公司协商要求终止履行合同,但是此后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后新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课堂合同 第15篇

2. 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平等,是指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债权的公平清偿。当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时,第三人的债权并没有被剥夺,债权平等权也没有被剥夺,他可以再起诉债务人,或者再起诉次债务人以获得清偿。

三、 债权人撤销权P132–141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是保全权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即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減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详见《民法典》第538条规定。

课堂合同 第16篇

例2:某一债权人甲对连带债务人A、B、C享有100万元债权,连带债务人A、B、C内部约定了各自份额,A承担50万元、B承担30万元、C承担20万元,D还就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 B 就连带债务向债权人设定了抵押。现 A 向债权人甲清偿了70万元债务, B 、 C 未向债权人甲清偿。依照本条规定,A 不仅享有追偿权还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即A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即20万元有权向B、C追偿,同时还取得了债权人甲对D提供的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抵押权。

课堂合同 第17篇

1. 为什么显失公平可以撤销的

不可否认,显失公平制度与古典契约理论明显不合。在意志自由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不公正性,是古典契约理论不能理解也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古典契约理论所赖以建立的假定基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可以说是发生了动摇,法律之所以救济显失公平,当然是因为有某种“原因”引起了这种结果的显失公平——我国《民法典》就规定了“一方利用他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2. 各主要国家立法、判例与学理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态度

在大陆法系的契约法历史上,拒绝对显失公平的合同进行救济的观念始自罗马法。由于罗马法坚持严格的形式主义,只要合同的成立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具有绝对的效力,其内容是否公正,并不影响其效力。

在英美法系,显失公平制度是衡平法的产物。公平是衡平法的精神,当合同违反这一精神时,应得到特别救济。

三、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课堂合同 第18篇

合同变更只是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变更原则上不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在合同涉及保证人的情形下,合同变更也会对保证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民法典》第69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

A. 当主合同变更减轻债务人的债务时,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只需对变更后的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B. 如果主合同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如果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 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可主张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转让

一、 合同债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债权在性质上是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合同债权的转让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合同债权转让的当事人。

2. 合同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3. 合同债权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都不得因权利的转让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应由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承担费用或损失。

课堂合同 第19篇

依据542条: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债务人所实施的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效力。依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这些法律行为而言,自始不发生效力。

(三) 对相对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则相对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向债务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受让人从债务人那里获得一定的利益,在转让行为撤销以后,则应当根据不当得利返还给债务人。如果占有标的物的,也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不能还,折价补偿。

课堂合同 第20篇

1. 为什么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法律对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进行救济的法理基础是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在胁迫的情況下,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自由受到破坏,合同是在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产生的,因此,法律是应当进行干预的

也有人对这种理论提出批判,认为:在胁迫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当事人的意志是值得怀疑的。

2. 关于经济胁迫问题

经济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的情形。造成经济胁迫的基础性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所有权制度赋予权利人的排他性的支配力;二是因垄断而形成的供求关系。

随着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以及定式合同的大量出现,经济胁迫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四)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包括“乘人之危”

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1.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失衡。

第二,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2.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其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主观要件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利用危困状态。

第二,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课堂合同 第21篇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从产生到消亡过程中的中心环节,而合同履行制度也是整个合同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按照“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因为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使债权债务得到实现,如果合同不能得到履行,则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合同的订立将毫无意义。

课堂合同 第22篇

在合同法中,合同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的履行是针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履行

2. 合同的履行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作出的行为。

3.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

4. 合同的履行必须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作出的给付行为。

一、 合同履行中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基本原则,即《民法典》第509条

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㈠全面履行原则

㈡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修正功能)

㈢绿色原则

课堂合同 第23篇

1、与代理的区别  

2、与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合同的区别

向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

首先,第三人代债权人受领,没有成为债权人,债权人的地位未变而债权全部转让后,其地位有变

其次,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三人就是债权人,债权转让中则明确了第三人(受让人)的债权人地位。

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同。

二、 利他合同的法律依据(规范基础)

课堂合同 第24篇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没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有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当事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只需有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即可

二、 先履行抗辩权

课堂合同 第25篇

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负担债务。《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类债务承担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第三人在债务移转的范围内取代债务人的地位。

第二,第三人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担债务。

第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债务承担一定要经过债权人明示同意,必须要表示,但是对于并存债务承担只要你不拒绝我们规定你同意,默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

(二)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它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其将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对并存债务承担作出了规定并存得债务承担的特点主要在于:

1.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债务人,但原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务关系,而是与第三人共同作为债务,对债权人负担债务。

2. 并存的债务承担包括两种情形:

课堂合同 第26篇

1. 为什么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许多国家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实际上是要在私法自治、个人责任与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公平的平衡点。

2. 什么样的错识是可以撤销的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错误方的保护采取不同的政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并非所有的错误均能引起法律的救济,只有“重大错误”或者“根本性错误”才是可以撤销的理由。

我国法上可以撤销的错误有以下几个特征:①首先是重大误解才能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理由;②我国法上的错误不仅仅是指意思上有瑕疵,同时要求“造成重大损失”;③赔偿以过错为前提。

3. 错误发生的阶段

意思形成阶段

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

表达阶段

意思的运送阶段

意思的理解阶段

4. 错误的类型及法律救济

a) 动机错误

b) 内容错误

c) 表示错误

d) 传达错误

e) 受领错误

5. 我国法上的错误(重大误解)

依我国学者的解释,意思表示的错误分为:①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这种错误仅于赠与、雇佣、委任等注重当事人其人的法律关系时,才构成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②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③关于当事人资格的错误;④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但对这种错误的判断仅以标的物的性质在交易上是否重要为尺度);⑤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⑥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的错误;⑦关于动机上的错误(仅当该动机表示于外而构成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时,才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上的错误)。

6. 对于与错误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a) 对法律的错误能否影响合同效力  不能

b) 当事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影响因错误而发生的撤销

c) 瑕疵担保责任与错误

d) 风险与错误

e) 格式合同条款能否适用因错误而撤销之规则

f) 计算错误

g) 同一性错误

课堂合同 第27篇

(二)债的保全的特征

1.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之外的人行使权利,因此债的保全被称为债权之对外效力。

2.债的保全权,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均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存在仲裁行使的情况,也不允许以私力求之。

(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针对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债权的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即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

2. 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以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正因为如此,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

3. 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代位权行使的财产后果不直接归于债务人,因为代位权成立起到了裁判转移债权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成立,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向债务人回归财产,撤销权人并未得到财产。

4. 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的成立受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撤销权是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受一年和五年两个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仅利。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

课堂合同 第28篇

合同的履行应当采取“全部”和“全面”履行的原则,禁止部分履行,除非债权人同意或者部分履行不损害对方利益。即使如此,因此增加的费用也由债务人承担。

三、 不完全合同的履行补正规则

(一) 概述

这里所谓的不完全合同主要是指:合同虽然成立并生效,但按照合同的约定却没有办法履行,因此,必须经过补正后才能履行的合同。

这种“不完全的合同”可以分为两种:

(1) 极少数合同条款不完整,例如,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者时间。

(2) 除了合同成立的三个要素——当事人、名称和数量之外,什么都没有约定。按照我国的民法典和司法判例规则,这种合同不仅可以成立而且可以生效,但是没有办法履行。

(二)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补正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510-514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 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一) 一般原则

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交易习惯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该规定确立的是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的规定。

课堂合同 第29篇

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 .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 .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 .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 .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5年

(三) 胁迫

课堂合同 第30篇

2010年9月5日华锐公司与新龙德(凯明公司的关联公司》公同签订了《肇源新龙顺德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买卖合同》,约定华锐公司出售给新龙公司风力发电机组,经法院查明,2011年8月,同期市场上相同买卖合同价格为千瓦综合造价3560元/ KW ,与案涉合同价格相较要低约。

正常市场变化

标的物风力发电机组价格变化

法院认为,情事变更的发生是否为当事人不可预见、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是界定是否适用情事变更制度需要考虑因素。本案中新龙公司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其主张无法预见是指风力发电机组的价格在合同签订之后大幅下滑但新龙公司在缔约时对于合同的交易价格是明知的也对本次交易中实际付出有明确的预期不存在无法预见之情形。(未支持)

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供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免费供暖70年,后因政府政策的变化,房屋统一改由热力公司供暖,原告认为开发商违约涨价,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就供暖问题产生争议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发商赔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变化

供暖价格变化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70年的供暖合同,但合同期限较长,作为一个正常人无法合理预见10年、20年后社会及经济政策的变化由于各种因素干扰双方签订合同存在的客观基础受到破坏造成这一后果非正常的价值规律的运行的结果。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供暖合同符合法律之规定(支持)

2013年8月15日,戴军与华晋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华晋公司出资5亿元、戴军出资1亿元,以华晋公司名义收购广万公司的股权,合作开发“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地块”

但是合同订立后,光万公司大股东兆雪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了广万公司的股权,导致他们收购失败,但华晋公司既未继续收购,亦未退还戴军投资款,最终戴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情况变化

广万公司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对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应是了解的,华晋公司前期准备工作可以看出其对兆雪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充分的预判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事变更情形,而应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华晋公司对涉案项目的预期利润估计过高导致其对戴军许下高额利润的承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华晋公司理应为其商业判断自担风险,而不可以非商业风险为由向情事变更原则逃匿。(未支持)

课堂合同 第31篇

情事变更抗辩权通常被称为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事变更而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交更在法国称为“不可预见说”,在德国称为“法律行为基础说_,而在英美法表现为 “合同落空”。

二、情事交更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成立生效到履约的过程中)

1. 情事变更原则应当适用于具有 “双重漏洞“的情形

2. 作为缔约基础和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的变化

3.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缔约后

4. 情事变更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顼见

5. 情事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6. 情事变更后若再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失衡

7. 情事变更适用的对象不是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的风险

三、 情事变更抗辩权适用的结果

因情事变更而受到不利益者,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在不能调整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与情事变更相关的其他问题

1. 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

2. 情事变更与交易安全

三、 情事变更“入典”

(一) 何为“情事变更”

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改变

(二) “情事变更”的入典之路

1999年《合同法》(未规定)

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确定)

2020年5月《_民法典》第533条(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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