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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集团承包了市区一家公司的餐厅业务。通过层层选拔,葛某应聘成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葛某的工作地点为该公司餐厅。
一年后,因与公司的承包关系解除,餐饮集团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将葛某调整到集团下属的某县招待所上班。因招待所离家30多公里且交通不便,葛某没到这里上班。
过了7天,餐饮集团以葛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把他解雇了。为此,葛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餐饮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近日,仲裁裁决支持了葛某的仲裁请求。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
2.岗位发生变化;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5.农村户口的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应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以下: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签订日期、签名与盖章。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汤某原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因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拟将其调整到售后服务部任经理,月工资减少1000元。此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汤某,汤某既未回复也未提出异议,并在通知后第二天赴任售后服务部经理。
汤某到售后服务部工作6个月后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向其补足6个月的工资差额6000元,其理由是公司对他调岗降薪未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该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其请求被驳回。
【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未采用书面方式,而采用默示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有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仲裁及法院可通过劳资双方的行为间接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变更。
本案中,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汤某调岗降薪,汤某接到通知后虽然保持沉默,但其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可以推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协商一致,而且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据此,该劳动合同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汤某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并补足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被仲裁及法院驳回是理所应当的。(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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