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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热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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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热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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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第1篇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绝对工期 天

本分包工程实际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必须进场。

1、本合同项下竣工日期为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2、乙方应在进场前3日内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审核,乙方必须按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3、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的,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完成施工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期违约罚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乙方应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工期不作相应顺延。

5、因设计变更或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乙方应自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工期不作相应顺延。

6、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做好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第2篇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应包括本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而且本工程报价中包含了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施工项目相关的费用。总包配合服务费不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总承包方。

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

深化设计费、材料费、损耗费、辅材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保管费、试验及检测费、安装费、机械费、验收、样品费、技术资料费、竣工图、竣工资料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措施费、(包含赶工措施费)、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围挡、职工食住、垃圾清运、渣土费、冬雨季气候条件、保修、配合其他单位施工的相关费用、风险、不可预见费用、人工材料涨价、汇率、责任等所有费用。其他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总包商不提供的机械、设备、措施,均由分包商自行提供,且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a) 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范围包死,甲方不接受由于分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b)合同内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c) 合同内工作范围中各子目的工程量包死,任何情况下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对投标时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差错的任何索赔;

关于对合同价款的进一步说明如下:

2、工程款支付

a、 合同内金额甲方按以下阶段分期支付予乙方:

(1)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此为甲方以后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

(2)按每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70%计算,已完成的工作价值根据合同指定的单价与价目作出估价。甲方按照经核定后的当月已完成工作量的70%价款支付乙方;

(3) 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14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4) 质量保修期满,乙方修补所有缺陷之后28天内,甲方将保留金剩余部分支付予

乙方。

b、 乙方每次请款时,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格式向甲方呈交付款申请报表,报

表应说明乙方到规定日根据合同条款有权得到的金额及以前已支付的金额。

d、 甲方在审核完付款申请后14日内进行付款,乙方必须提供与之付款额相同金

额的合法合规发票,付至结算额95%时需提供结算额100%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

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第3篇

1、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甲方按照经济变更确认单审定的金额,最终纳入结算,在本合同结算完成后甲方

支付乙方确认的相关变更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下发的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后,乙方应在10天内,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金额以书面形式申报甲方,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才能生效。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有关经济变更价款的计价办法如下:

(1)如果投标报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按原有综合单价计算,实际工程量增减调整合同造价;

(2)如果投标报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甲方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

不变,只调材差,调整部分按投标文件综合单价计取相应的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3)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各项费率计算综合单价报甲方审核确认,经甲方批准后的价格,按变更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3、所有甲方发出的工程工程管理函件、设计变更单应按合同第5条规定需由甲方代表和甲方相关部门经理联签后方为有效。

4、合同履约中,经济变更申请单、经济变更确认单都应使用本合同后附的标准表格,

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关于经济变更申请单及经济变更确认单的格式详见

本合同附件2、3。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签证致使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第4篇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7日向甲方提

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

初步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

2、乙方应在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1)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用于甲方存档(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2)进行本分包范围内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分包工程范围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做到工完场清。

(3)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

3、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

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第5篇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是乙方的在本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不能达到合格质量等级,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该质量违约金额可以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但并不免除乙方未达到质量标准而带来的所有责任与义务。

(2)质量要求

1、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合同内技术要求和经确认的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3、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标准的要求及规定。

4、经检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位,甲方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甲方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甲方就该事宜对乙方处以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的罚款,该款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进行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经济处罚。

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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