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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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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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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1篇

定作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定作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民法典》第775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定作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定作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定作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定作合同,还有承揽合同,这两种合同是不同类型的不同种类的,所以并不能够混为一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775条当中明确规定,定作人需要履行相关的职责。

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2篇

质保期为 年,自定作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收到甲方通知 日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减,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由乙方补足。经乙方维修或更换后,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质保期满后,甲方返还乙方质保金的,并不表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责任。乙方对定作物负有终身保修责任。

(提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本条款)

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3篇

甲 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 乙 方,双方办理图纸的交接签认手续。

甲 方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 乙 方后 3 日内, 乙 方应当进行检查复核。 乙 方发现图纸不符合约定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甲 方; 甲 方应当在收到 乙 方书面通知后 3 日内书面回复。

乙 方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立即通知甲 方; 甲 方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3 日内予以答复。

保密要求: 甲 方要求 乙 方对于承揽的工作保密,未经 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提示:上述条款下划线上的当事人、日期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我方不希望公开技术资料,图纸等信息或资料,则可以与乙方约定详细保密义务的范围。如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条可以删除。)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4篇

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不一样的。定作合同只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定作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775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5篇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到乙方作业地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方案等,特别是对重点工序和重点工艺以及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乙方应在 日内全部完成定作物的交付工作。

(提示:1、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时间点或时间段,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2、如工期较长的,建议加入节点工期的控制。)

乙方应当在定作物完成后的 日内,通知甲方在乙方作业现场进行调试、检测,双方形成书面的记录。调试、检测合格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于 日前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

(提示:如果可以的话,最好约定将定作物完成后运到甲方安装好之后再检验。如不需要调试的,此条款删除)

乙方交货时必须向甲方提供 以及其它有效凭证等。

(提示: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如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相关检验报告、零部件清单、使用说明书、主要外购件的说明书及合格证、主要机械构件的原理图及合格证、最终的加工图纸、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证明等。)

乙方交货时,应免费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达到以下效果: 。

(提示:此处培训效果,各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填写。如不需要培训的,此条款删除)

如需办理特种证件或颁发培训合格证明的,由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免费办理。

方负责定作物在运至甲方施工现场后的卸货工作。

甲方的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或其他责任。

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6篇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的定作物行使留置权。

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在涉及到定作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_,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

乙方送达地址: 。

双方确认的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提示:附件内容可据实际情况一一列明,如招标文件、乙方的标书、提交的设计图纸、工程事项通知单、定作工艺等;在承揽加工定作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图纸和工艺等双方应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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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7篇

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中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返还已向甲方收取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提示:也可约定具体金额的违约金。)

(1)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且不按要求及时更换的;

(2)乙方在加工过程中违反设计图纸或甲方的要求,不能认真执行加工工艺,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乙方弄虚作假,向甲方提供虚假的原材料质量保证书、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机加工材料探伤检验报告或其它凭证的;

(4)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者交付定作物不合格的;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

乙方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复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重修或重做,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退还已向甲方收取的款项、赔偿甲方损失等。

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提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违约金的比例)

由于乙方怠于提供交货资料(交货资料是指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内容)造成甲方不能完成验收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加工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8篇

结算:定作物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同甲方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双方确定合同结算总额。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且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到合同结算总额的 %,剩下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异议后 日内不计息一次付清。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延期付款: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日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只有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审核且经甲方项目经理亲笔签字的结算资料,才能作为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自备启动资金。

(提示:视情况选择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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