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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优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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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优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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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 第1篇

(一)任务分解和基础信息填报工作(2022年11月6日前)各产煤省区要将签约任务分解至每一个煤矿,并将每个煤矿承担任务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组织所有涉及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等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各省区市主管部门需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专属管理账户对属地企业填报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二)衔接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2022年11月25日前)供需企业应当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线上签订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无需再次进行合同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未在线签订合同的企业,要以供需企业签订的线下经济合同为基础,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线下已盖章确认的完整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贸易煤合同中涉及的所有煤矿和所有电厂均要在线确认合同信息,上传诚信履约承诺书。

(三)核对确定合同监管台账(2022年11月30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由各省区市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户逐条确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建立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四)推送国铁集团配置运力(2022年12月3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对符合国家价格机制和政策要求、纳入监管台账的经铁运输电煤中长期合同推送国铁集团衔接运力,国铁集团在铁路能力满足的条件下原则上全部配置运力。国家能源集团等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也要遵循上述要求,对需经所属铁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做好运输保障,并根据需要做好与国家铁路集团的衔接。局部发运能力难以满足需求的,优先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

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 第2篇

电煤中长期合同是以供需双方市场化协商为基础、运输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签订,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统筹上下游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合同期限较长,数量和履约进度明晰,价格机制和运输方式明确的煤炭购销合同。电煤中长期合同在推动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签约对象

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所有发电、供热用煤企业。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应由省区市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 第3篇

(一)履约要求

1.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纳入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的合同,应按双方合同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月度分解量全额履约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季度履约量、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

2.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供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不允许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所申请铁路运输线路紧张的,可按铁路运输企业指导,申请其他运输线路运力。

3.不得以停产减产为由拒绝履约。企业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性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不能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撤销合同谅解书的基础上,由供方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协调落实替代履约资源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合同监管台账,否则仍应严格执行“欠一补三”合同条款。

(二)履约数据报送

合同开始执行后每月10日前,供需企业要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由供方填报、需方确认),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

享给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均视为未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已配置铁路运力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提报日常请车计划,在线完成交收、结算,交易平台自动完成履约数据统计。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均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供需企业可书面向各级经济运行、价格等部门据实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各地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健全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机制,对收到的案例反映要第一时间核查、推动整改,督促严格履约,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核查整改不力的案例线索,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归集和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按月对各省区市履约情况进行通报。

(四)违约惩戒措施

未履行的违约企业将纳入违约名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措施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因供需双方原因导致季度兑现率偏低的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将根据违约程度,采取削减合同运力、取消配置运力的措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 第4篇

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贸易商)

(2023版)

使 用 说 明

1、凡在_境内,由贸易商与电力企业(电厂或电厂燃料采购公司)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均适用本文本。

2、购销双方应按照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煤炭购销合同。

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和履约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

4、合同中部分条款可根据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在不违背合同总体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

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

卖方(贸易商):

地 址:

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 第5篇

除了上述改变,本次中长协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开始允许贸易商的存在。

据《通知》原文,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且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此前,因有部分贸易商在政府压减煤价期间存在囤货居奇等行为,多家煤炭贸易商在2022年被依法严惩。去掉中间商的声音在彼时也反响热烈,为何煤炭贸易商在2023年又能得以回归中长协?

某即将参与2023年中长协的煤炭贸易商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电厂在购煤时一般不会对煤矿直接打款,很多时候都是有贸易公司垫款来做贸易差。“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电厂在直接给煤矿付款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贸易纠纷,而贸易商就是用来规避这些贸易纠纷的。”

据该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接到的通知是贸易公司在明年可以介入其中,但是介入的程度是多少,肯定会限量和限价,但具体的还没有通知。”

对于市场前景,该业内人士预计2023年中长协的交易量肯定会比2022年的还要大。“从以前的经验来看,允许加价肯定会有明确的规定,上浮的空间应该很小。之所以允许上浮,也是因为中间需要贸易商来垫资,有资金成本在里面。但如果加价多了那肯定是属于哄抬物价,从目前政府对电煤的管控来看,允许大幅加价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在贸易商名额方面,目前应该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竞标的名额,私企基本是没有机会的。”

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 第6篇

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通知相较于2022年明确了要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不得以停产减产为由拒绝履约的规定,相信此举也是国家发改委充分吸取了2022年 电煤中长期合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经验和教训,提前阻止了相关煤炭生产企业通过寻找铁路运力不足、停产减产等客观理由来达到少发或不发的目的,确保2023年 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通知能够真正的执行到位。

通过对比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通知和2022年的通知笔者认为,2023年 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通知在合同签订范围、签订要求、运力配置和履约监督上较之前的更明确、更合理也更具有执行力,相关在国家发改委的全力支持和监督考核下, 电煤中长期合同将会越来越标准,越来越规范。

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 第7篇

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合同,原则上单笔合同量应在20万吨及以上,且供需双方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量不能超过供应企业的产量、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耗煤量、卸车存煤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配置铁路运力,未足额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前,暂不受理其他用煤合同运力配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的合同可不再保留铁路运力。对需要通过公路、水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供需双方也要在双方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任何一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借口违约。

不具备发运组织能力的中小煤炭企业、发电供热企业可以委托重点保供贸易商代为组织,在出矿煤价上应当予以优惠或支付相应费用,并正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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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优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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