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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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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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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第1篇

律师以其职业素养和敏锐的观察力,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充当天平和桥梁的作用.通过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做辩护,来对抗公权力,以保护个人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不会显得过于弱小,同时可以保护私权免受公权的肆意侵害.这是西方几百年来的法治所依赖的十分重要的力量.律师在西方和东方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这就更加体现了我们律师在职业*方面要更加注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在有限的职业活动中,尽可能地维护被*人的利益,充当公权与私权之间的润滑剂.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第2篇

正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律师的工作具有神圣性,因为其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也是在维护正义.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对于那些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律师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往往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律师要有一种正义感,义无返顾的投入到法律工作当中,时刻在心中提醒自己,正义是唯一的追求,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违背职业道德,更不能违背法律,因为律师是用来维护正义的.它自己就要践行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正义.当事人在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律师一定要积极的与当事人沟通,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不能把金钱报酬放在第一位.

律师在工作中,要处理好各种关系,例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其诉求很有道理,但那是在法律上可能就得不到支持,这个时候,律师就要采用合适的方法来向当事人说明,让当事人能够明白其中的原因,而不是激化矛盾.还要处理好与法院的关系.因为律师是要和法院打交道的,它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法院有自己的运行系统,律师就要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这样做不是怕得罪哪一方,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可以更好地配合法院的工作.这才是一名律师应该做的,更好地协调各种利害关系,是自己能够在各种复杂的关系中,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维护的就是心中的那份正义.

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工作是重中之重,特别是在我们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法治建设以来,我们的法治建设一直加速前进,十九大党又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地位,同时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密不可缺的重要一环,更是依法治国之路的重要环节.律师队伍的完善对于我们法治的建设十分重要.所以,加快我们的律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律师整体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第3篇

法律上的平等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权,或特别的不利的待遇。法律的平等保护本质上就是平等对待相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

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平等的人,另一方面是不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不平等的人,而且这种不平等地对待与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性成为比例。平等原则既可以规定在实体法中,例如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可以规定在程序法中,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笔者认为,平等原则在实体法上的内涵和程序法上的内涵并不相同。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内涵分析

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禁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歧视。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能对适用于人的对象进行区分,所作出的判断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内,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人人平等,没有人有特权超越法律,没有人可以从法律中得到豁免。程序法上的平等又可以说是一种“机会的平等”,虽然人人之间在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是在法律上予以同等的对待,所有个人在法律上均受同等处理,不得予以不平等的待遇,人人都拥有平等机会,人人的自由均受到保障。程序法上的平等是比较偏重于形式性的,即要求“在某方面相同对待”,只具有躯壳而没有它自己的实质内容,它并不关注最终法律适用的结果和效果如何。

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立法上的平等,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没有人能够比别人优越。实体法上的平等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言的,是国家在制度安排上需要考虑的事情,是社会成员在具体的经济社会关系上的平等。实体法上的平等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平等,也就是说要求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平等的。实体法上的平等在形式上没有那么严格,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结果和效果上的平等。

二、程序法上平等的限制

“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对参与诉讼过程的‘法律角色’进行的一种平等的制度安排。”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一种诉讼角色所享有的诉讼权能的平等,受到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与特定内容的限制。

1、特定的时间。诉讼权能的平等是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只有在纠纷转化为案件进入法院处理的阶段才会出现。至于诉讼过程之前或者之后的平等问题,程序法并不关注,而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来解决。司法是一种被动的、间接的处理社会纠纷的机制,只有社会的不平等纠纷转化为案件之后,法院才会参与处理。所以,程序法上的平等只能出现在诉讼过程之中。

2、特定的场合。诉讼权能的平等是一种在法院、法庭或者法官面前的平等,这种平等并禁止歧视的要求是对法院提出来的。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法院必须不偏不倚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程序法上平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院来实现。

3、特定的内容。诉讼权能的平等是诉讼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平等。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让诉讼中所争论的权利或者利益通过司法的形式得以确定或者重新分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诉讼过程是一种相对超越现实社会条件的对争议案件的‘隔离’,它有利于法院按照法律标准而非社会标准对案件进行冷静的判断。”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区别与联系

1、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区别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的一种延伸,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程序法上的平等与实体法上的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人格上的平等,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尊严上的无差别,这种平等是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存的。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权能的平等,如果离开了诉讼,这种平等毫无意义而言。其次,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普适性的平等,不受时间、地点、人物、年龄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程序法上的平等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一辈子都没有参与过诉讼,则这种程序法上的平等并不会与其发生什么联系。最后,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为了实现社会分配的正义,人格尊严的无歧视对待,是为了创造一个和谐而公平的社会环境。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实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联系

可以说,人类最终所追求的平等是实体法上的平等,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一种结果的平等,但是并不是说程序法上的平等作为形式上的平等就毫无意义了。程序法上的平等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并不一定就是实体法上的平等,但是程序法上的不平等最终导致的必然是实体法上的不平等。如果一部法律在文字上是平等的,但是实施上存在歧视的情况存在,他就不符合实体平等的要求。也就是说,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实体法上的平等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有的情况下,实体法上的平等并不一定可以完全实现,这种时候程序法上的平等就可以达到缓解内心不平衡的效果。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平等的内涵不同的原因

对于程序法上的平等和实体法上的平等,我们可以打一个恰当比方,就像跑步比赛一样。程序法是为了把所有人都拉到同一起跑线上,至于谁先跑到终点、谁后跑到终点并不是程序法所关注的事情。而实体法所关注的就是最后运动员们有没有同时到达终点。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平等的内涵之所以不同,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而导致的。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的程序的法律;实体法中的规定是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权利义务,具有根本性,程序法中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具有派生性;实体法是对人的规定,程序法是对特定角色的规定;实体法的规定具有永久性,而程序法的规定仅仅涉及到介入的当事人,并且仅存在于此过程之中,具有暂时性。简单的说,实体法是对“人”做出法律上的规定,而程序法是对进入程序的“特定角色”所做出的规定。

实体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人,这种人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个人。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进入程序过程中的各种法律角色,他们是人,但是程序法并不考虑他们的实际情感,而是给他们扣上“原告”、“被告”、“检察官”等角色的帽子,他们也不会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性情来做事,他们需要按照程序做事,扮演自己的角色。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第4篇

摘要:音乐电视节目侵权行为成为今年来的热点案件,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首先要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作品和制品有着不同的著作权主体,权利内容也不尽相同。其次要明确侵权责任,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有法可依。最后,着力于构建一个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激发著作权市场活跃。

关键词: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

这类案件通常有着共同的特点,往往是著作权人委托特定的组织或机构对某一个地方的KTV或与KTV类似的提供点场服务的娱乐场所进行规模化的“地毯式”公证取证。

2014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音协管理。

2015年中音协将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16年将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机构纷纷告上法庭,要求这些KTV、卡拉OK场所停止侵害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赔偿损失。

这类案件事实较单一,KTV播放的音乐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能构成侵权,但对于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全国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

音乐电视即MusicTelevision,是随着电视的普及而发展起来的。

原本音乐只是单纯用耳朵听的一种艺术形态,到了8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新节目CNNMTV,为了使音乐更具有电视观赏性,给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优美恰当的画面,使歌手的音乐由听觉的单一艺术形式,变为到听觉、视觉相统一的新的形式。

音乐电视节目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多被区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两类。

如何区分音乐电视节目是属于作品一类还是制品一类,区分的关键在于该音乐电视节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

如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乐电视节目通过表演、构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创造力,具有独创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作品还是制品时,主要考虑的就是智力创作活动。

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相比,作品中蕴含的智力创作更加复杂,而不是机械、忠实地对现存的表演进行录像录制。

二、音乐电视节目的权利主体

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认定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那么就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复制权、放映权、等十多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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