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优选5篇)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优选5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优选5篇)

微信扫码分享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第1篇

历时7个半月的时间,新桥投资与深发展的第一次亲密接触正式宣告失败。虽然新桥投资依依不舍并强烈抗议,表示“与深圳市政府有关受让股东”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将不受影响,希望深圳市政府“尊重她对国际的承诺”,并履行:“与新桥所签的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国际合约所诉之责任”,但撤出已是一种必然。本文根据公开资料及媒体报道,分析新桥收购深发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三大问题8条原因最终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

策略不当埋下不和之种

分析新桥收购深发展案例,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的问题之一是交易双方都存在不当之处,这些不当之处表现在股权出让方的需求不够明确、没有熟悉国情的稳定团队;股权受让方的交易条件超出股权出让方底线、谈判策略僵化、过渡期管理委员会定位过高。这些看似不严重的多处失误却为日后谈判的分裂埋下了伏笔。

股权出让方的不当之处

1.需求不够明确

地方政府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出售国有股权过程中,首先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如价格、企业发展、员工稳定等,并据此形成纲领性的文件,因为企业并购牵涉到方方面面不一致的因素很多,需要一个并购纲领性文件来统一各方面思想、指导各方面行动,这是并购开始的第一步,也是保证并购成功的最关键因素。从公开媒体上看,在新桥并购深发展案例中,虽然有深圳市政府高级官员曾经提出几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公开招标,一个是价高者得,另一个是引进真正的战略投资者,以便改进国企的经营质量,但除了领导个人掌握标准外,始终未见政府公开的对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及招标纲领性文件。可见,在引进外资、优化深发展股权结构的问题上,深圳市政府并没有一个成文的、明确的需求目标。

2.没有熟悉国情的稳定团队

并购是由人来实施的经济活动,所以在并购活动开始之前,需要在并购纲领性文件指导下,组建一个熟悉国情的稳定的专门团队,这个团队是圆满完成并购任务的保障。从公开媒体上看,在新桥并购深发展案例中,代表深圳市政府的财务顾问是所罗门美邦、中国的君合律师事务所、美国的凯威律师事务所。在引进外资过程中,聘请国外的投资银行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是必要的,以便做到更好的与外方沟通,但在外资并购中,国内政府与企业仅请国外的投资银行机构组建财务顾问团队是不完善的,因为财务顾问是精细化的专业工作,需要有熟悉当地国情与地方文化的专业机构参与方能更好的胜任。此外,在新桥并购深发展案例过程中,代表深圳市政府的谈判代表先是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董事、深圳分行行长、1997年起任深发展行长的周林,在2002年6月21日签署的股东方、深发展、新桥三方框架协议中,周林代表股东方及深发展两方签字;在进入正式谈判之初,代表深圳市政府的谈判代表是深圳市商业银行行长;第三任谈判代表为央行所推荐的、在交通银行工作多年的、曾任交行珠海分行行长肖遂宁。并购活动是和平年代经济领域中的战斗,在这个战斗团队中没有熟悉国内地形地貌的国内投资银行机构,在战斗前线三易主帅,能保证股权出让工作顺利完成吗?

股权受让方的不当之处

1.交易条件超出股权出让方底线

新桥投资在收购韩国第一银行(Korea First Bank,KFB)的战役中,经过长达15个月的马拉松谈判后,在1999年底,新桥击败汇丰银行,成功地从韩国政府手中获得韩国第一银行51%股权,入主韩国第一银行。

在该案例中,新桥投资与韩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对其极为有利,协议主要内容为:(1)新桥投资占51%的股权,韩国政府占49%的股权。(2)银行的不良资产和部分负债将转给一家即将关闭的银行。(3)新桥投资的成本为新注册银行的净资产的51%,政府提供另外49%,新银行的净资产将达到BIS的标准。(4)在两年内,没有政府的允许,新桥投资不准出售银行股份。(5)在第一年里,如果发现新的不良贷款,而这些贷款是由过去的银行形成的,则新银行可以行使100%的看跌期权,在第二年里发现不良贷款,则行使部分看跌期权。(6)保证银行管理自,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政府将投票权委托新桥投资公司行使。

上述可见,新桥投资收购韩国第一银行的交易条件是比较优惠的。在新桥收购深发展的案例中,如果新桥投资在对深发展进行两个月的尽职调查后提出类似与收购韩国第一银行的交易条件,深发展的股权出让各方却难以接受的话,我们就不难理解新桥惜别深发展的原因。

2.谈判策略僵化

从2002年11月末,新桥投资结束对深发展的尽职调查,交易进入谈判阶段,至2003年5月12日过渡期管委会撤出深发展,历时7个半月的时间,谈判失败。

新桥投资2003年6月2日公告,新桥投资于2003年5月12日首次被告知深发展董事会曾于今年1月28日做出过与收购交易和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有关的决议,深发展的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并据此代表深发展于5月12日向新桥致函,并在该函后附上了深发展董事会的一份日期为2003年1月28日的致新桥、并抄报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文件。

如果此决议是真实存在的,可以设想深发展董事会在做出此决议后的谈判策略一定有重大调整,而由于新桥投资事前并不知道有此份决议的存在,也没有觉察到谈判对手的变化,一味按照自订的谈判策略进行交易谈判,使得从1月28日至管委会撤出这段时期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最后的结果是无疾而终。

3.过渡期管理委员会定位过高

2002年10月10日,深发展公告,“鉴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本行,为了尽快引进国际银行管理经验,本行董事会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决议:设立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新桥投资集团公司的专家DAVID BONDERMAN、单伟建(SHAN WEIJIAN)、ROBERT T. BARNUM、DANIEL A. CARROLL、欧巍(AU NGAI)、COLIN 、ROBERT 、MICHAEL T. YAHNG共8人组成。本行董事会赋予管委会包括全面监督、控制风险、发展业务,并负责银行经营层的管理和管理机制的改善在内的各项管理职权。”

管委会入住深发展后并未如公告所言,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是置董事会如同虚设,几乎是接管了董事会的工作。依照国际惯例,并购前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是必经程序,但深发展设立的过渡期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显然超过了尽职调查的范围。如果管委会的定位是收购前的接管机构,管委会的这种过高定位在国际惯例中则是比较鲜见的。

认识差异点燃裂变导火索

并购是交易双方的一种新的结合,并购双方成交的基础是消除差异,逐渐趋同。跨国并购成交更是这样一种过程。在新桥并购深发展的案例中,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的问题之二是双方存在两个巨大的认识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对价值判断标准不一致、交易程序所参照的规则不一致。

1.双方对企业价值判断标准不一致

在任何并购投资中,投资方必定有一定的目标,并有一个相应的为实现此目标而愿意付出的代价或成本。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企业战略投资的新桥投资来说,它收购深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整合后退出,获得转让差价。根据中国签订的有关WTO协议,中国只承诺将在2007年底前完全放开对外资银行地域、业务范围等限制。因此,新桥收购深发展的价值一是提前5年购买到一张进入中国银行业的“提前入场券”;二是深发展自身包括现有资产与业务的价值。

在深发展自身价值的认定上有两种公开的定价方式:一是2002年6月21日深圳市政府、深发展、新桥投资三方签订的框架性协议中,定价按每股“可被认定的净资产值”的5倍,转让溢价率为 400%。而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深发展的尽职调查后,由于交易双方对“可被认定的净资产值”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产生第二种定价方案: “某个阶段”的深发展每股净资产的倍,转让溢价率为65%,而双方对“某个阶段”为何时,也无定论。

双方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尽职调查后新桥投资所认定的深发展净资产数额与深发展报表所反映的账面资产值差距较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对现有各类贷款等资产本身风险状态的认定;对贷款等资产进行保全措施有效程度的认定。

按照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截至2002年底,深发展的不良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即次级、可疑、损失之和)为亿元,与此相应的呆账准备为亿元。呆账准备的覆盖率约。然而,同期同为上市银行的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2002年底的呆账准备金覆盖率分别为55%、和88%,平均为69%。如果深发展按其中最低者招商银行的55%提取准备金的话,其每股净资产为元;而如果按三家之平均值提取准备金的话,则其每股净资产为元。而根据国际更为严格的呆帐准备计提制度,深发展的每股净资产将会降至更低。

从上述分析可知,交易双方对深发展价值的前后认定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对深发展价值认识的不同成为双方分手的导火线。

2.交易程序所参照的规则不一致

新桥投资2003年6月2日公告,由于深发展董事会1月28日的决议事关重大,且其部分内容明显违反了关于收购交易的、深发展为一方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从而涉及并负面影响深发展所有股东的权益,并可能牵涉深发展现任董事的诚信责任,深发展董事会理应严格按相关上市公司规则就该等董事会决议做出公告;否则新桥亦无法判断据此董事会决议而于1月28日致新桥、并抄报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文件的真伪。新桥已就此事致函深发展董事会及各位董事,希望其能秉着诚信和对深发展股东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尽快对上述董事会决议进行公告,新桥已向相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此事。

深发展作为一家1991年上市的“红筹”公司,如果此决议真实存在,那它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此决议依照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不应该或可以不公告。由于新桥投资第一次在我国境内从事上市公司并购,对我国有关法规并不熟悉,又没有聘请国内的财务顾问,发生上述争议也不足奇。

管理层价值被忽略分手成定局

人是经济活动的第一要素,更是创造财富的第一要素。在东方文化中,更注重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创造作用。在新桥投资并购深发展的案例中,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的问题之三是交易双方共同忽视管理层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对于交易双方的成交,还是对于成交以后的企业整合过程,企业管理层都有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2年初,深圳市政府派出的与新桥投资谈判的第一任谈判代表是深发展的副董事长、行长周林先生,而很快谈判代表就换成了深圳市商业银行行长,这就使得深发展的管理层无法主导谈判甚至无法及时获得与谈判有关的信息,由此而使深发展管理层产生疑惑和不安。

在2002年10月10日新桥投资派驻深发展的渡期管理委员会8人组中,全部为新桥投资的人员,没有一名深发展的管理者,而管委会所做工作也不向深发展董事会报告,加深了深发展管理层的疑惑和不安。

在新桥投资与韩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保证银行管理自,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政府将投票权委托新桥投资公司行使。在新桥投资收购韩国第一银行后,即向韩国第一银行派遣了一个“全明星队伍”,在新的韩国第一银行的董事会里,出现了前信孚银行总裁、前美国商务部长等人。

有媒体报道,新桥投资收购深发展后将有50%左右的分行级管理人员可能出局,可见这次股权转让成败与否,对该行现任中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关系十分重大,造成企业现有一批管理人员的不稳定,连深发展行长周林都曾自嘲“等于炒掉了自己”。

我们曾在总结中国本土并购的特点时提出,“四盏绿灯”是本土并购的通行证构成要素,“四张绿灯”包括:股东、管理层及员工、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如果管理层对本次收购异议较大的话,将会为收购制造很大的障碍。而深发展董事会2003年1月18日通过的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背景链接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第2篇

关键词:信托 房地产 财务 尽职调查

一、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财务尽职调查的原因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融资是较为普遍的渠道。尤其随着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融资较为困难,转而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融资成为不少公司的新渠道。房地产企业类型众多,实力良莠不齐,不少甚至深陷资金链断裂以至不能顺利开发。在信托公司对外融资过程中,对拟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尽职调查具有不可或缺性,本文主要探讨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财务尽职调查问题。

二、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查阅基础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O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包括历次章程修正案)等;

2、核查设立及资质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等。如果因为资料不全、真伪不明导致无法做出判断,或者认为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

(二)调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查阅并收集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历次股东变更情况、主要股东介绍、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与主要开发业绩、实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2、重点调查股权结构相关情况

调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下属企业及股东背景;追溯至标的公司最终股东,了解最终股东对交易对手的持股状况和控制程度;调查了解股权设立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若交易对手为民营、私营或集体企业,还应了解其创业、发展和经营的历史。

(三)调查公司治理情况

1、调查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公司股东会组成情况;董事会组成情况及主要决策权限,尤其重点了解与信托项目投融资相关的决策权限;董事长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至少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标的公司组织结构(含对外投资情况)。

2、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的签字样本;标的公司关于信托项目投融资的内部决策文件,含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四)收集、分析财务数据

1、收集基本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带附注的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数据、利润表主要项目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数据等;主要科目(重大科目)余额分析等。

2、根据收集的资料,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对财务数据进行详细分析

(1)比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

(2)翻阅、复印重要事项的原始凭证;

(3)原则上应直接进入标的公司会计信息系统,导出会计科目余额表、会计科目明细账及会计报表等基本资料进行分析。

3、应重点关注财务审计意见

(1)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2)如果交易对手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可根据评估及决策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审计。

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收集公司开立账户信息,就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与公司财务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五)调查融资与对外担保情况

1、收集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查询征信授权书;要求提供贷款卡(账号及密码),并留存复印件;要求提供融资明细表及对应的融资合同(含借款借据)与担保合同、对外担保明细表及对应的融资合同与担保合同等。

2、分析标的公司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结构

测算、分析标的公司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比及流出比;评价标的公司融资及销售渠道是否畅通;了解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并评估资金缺口是否可以得到解决及融资能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标的公司现有资金结构、融资渠道、未来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

3、多方面、多手段的全面了解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与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访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查阅审计报告以及交易对手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有关的重大合同;统计、分析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重点关注对标的公司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评价交易对手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金额,必要时应了解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

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标的公司其他情况展开调查

1、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

(2)以前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信息;

(3)是否存在未交房情况、历史欠税情况;

(4)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与违约情况。

2、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

(1)要求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关于对外融资的承诺函》;

(2)要求以前或正在开发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出具《工程款确认函》;

(3)要求标的公司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说明,明确是否存在欠税信息;

(4)收集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本年度的所有纳税申报表;

(5)登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实标的公司最新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股权质押情况;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第3篇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其分工和责任划分主要体现在已下两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是两者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例如,两者的调查中都包括被调查对象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助”的财政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是补助金的数额、时间和帐务处理的合理性,而律师审查侧重此种财政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其协作关系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对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良好法律运用和专业判断。

综上所述,法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专业、有效地法律尽职调查将在保障企业并购成功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第4篇

尽职调查报告1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____、____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 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_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w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w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w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w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w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____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____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____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____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____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_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____〕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

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w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

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w公司股权或对w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2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第5篇

论文摘要:企业并购作为21世纪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失败的并购案例时有发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本文详细分析了尽职调查工作中的误区,以期对今后的并购案例有所启示。

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企业合并或兼并的商业行为。企业并购不仅是实现企业改造、产权重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更是实现企业资源在社会范围内重新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企业并购作为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手段,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速度和方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尽管目前并购案创下历史最高水平,但从国内外并购案实证统计分析看,近60%到80%的案件是失败的,或者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回顾这些失败的案例,大部分失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绝大多数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的内涵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法律尽职调查、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技术尽职调查、营业运作尽职调查等等,最普遍的是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从买方的角度来讲,尽职调查即为风险管理。在企业并购的商业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对目标公司的信息掌握程度是不对等的。卖方通常对将要出售的股权及相关情况非常清楚,而买方对该信息知悉程度远不如卖方。所以,买方委托律师及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各方面的调查,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发现他们要购买股份公司的全部情况,以便帮助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而且买卖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尽职调查的流程也可能不尽相同。虽然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但还是有一些常用的惯例可以参考。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双方可就客观存在的相关风险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卖方也可以更加有效地甄别投资者与投机者,战略投资者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过程

(一)财务尽职调查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的财务状况进行审阅、分析等调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即通过财务报表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以便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财务尽职调查中,最易产生的缺陷在于调查人员不了解行业惯例,不熟悉市场操作,无法掌握企业运作中的某些企业特有的情况,对一些事情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比如在年中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目标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对未报销的销售费用,如外出人员差旅费等没有计提足额准备,而调查人员对预提费用是否充足,在较短的尽职调查时间内,很难做出合理判断,为并购后的企业运作带来潜在的风险隐患。

(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工作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子细目。目前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应由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上述清单一般包括下列法律文件:所有公司章程及章程性文件;公司主要出资者名单及出资证明;所有不动产、资金、各种权利及主要动产的产权、使用权、权利凭证;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销售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存货明细、银行对帐单等所有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材料;目标公司的所有合同。

从以上法律调查范围及调查文件清单可以看出,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所组成的,不仅涉及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专业知识及商业知识去分析和查实有关信息。

但在实践中,律师更容易依赖证据,也就是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而忽视从商业角度进行审慎判断,这恰恰是法律尽职调查容易产生缺陷的原因。比如笔者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律师查验目标企业商标各种手续后,认定商标所有权没有争议,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仍有可能在以后被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尽职调查人员能够从商业角度判断是能够发现蛛丝马迹的,从而避免并购后给并购方带来的损失。

尽职调查中的误区

(一)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并行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

要进行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但是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律师及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会计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实践中,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取得更好调查效果,通常是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并行,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企业并购的中介机构,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和协作。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两者对同一事实调查角度也不同,需要彼此相互密切配合,取长补短,否则容易在以下方面产生调查缺陷:

财务人员做财务调查时,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敏感,或者不善于主动寻求律师协助。例如测算核定目标企业利润时,该目标企业是依据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并收取贴牌费,进行财务调查时没有什么疑问,但事实上这个委托加工合同在法律上存在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如果财务人员不能寻求律师协助识别这个风险,那么对目标公司未来的利润预测的可信度将大大降低。

同样,律师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可能不够敏感或不熟悉,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上设计有缺陷,极有可能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部分调查工作的性质兼具法律和财务性质,工作范围划分不明确。例如,应收账款的准确性应由会计师负责审定,产生这笔应收账款的销售合同的合法性由律师审核,但对合同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向第三方核实则存在争议。

正确把握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有效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及强化各个调查小组负责人的协调意识,是化解这些风险的最好办法。

(二)不了解并购真实目的

任何交易,都有其交易目的。这些交易目的或动机,有些是可以通过与收购方的管理层座谈了解到,有些可能了解不到,或不能亲自得到管理层的首肯,需要做尽职调查人员根据交易行为做出独立的商业判断,根据这个判断,再结合尽职调查结果,帮助收购方取得主动。如果忽视了并购真实目的,而作尽职调查,很可能对并购后的收购方带来致命缺陷。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财务、法律还是其它方面的专项调查,都有可能产生缺陷。

在尽职调查实践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尽职调查人员被告知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补充自己的产品系列,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法律尽职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合法成立,有效续存,法律地位明确。技术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技术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财务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产品盈利能力强,有市场空间。以上调查都表明此次并购能够成功实现并购目标的可能性很大。但事实上,收购公司的真实目的是利用目标公司的现有销售渠道,推销一种新型产品。收购公司之所以不愿透漏其真实交易目的,是因为收购公司担心一旦这个目标被泄漏后,目标公司会提高价值谈判砝码,所以保守了这个秘密。但实际上,目标公司的现有销售渠道根本不适合推广其新产品,造成了以后的并购失败。

由此可以看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收购公司不一定告知尽职调查人员真实并购目的,或者也可能不清楚并购目的。这就要求尽职调查人员对收购及被收购方双方的商业模式有所研究了解,帮助收购方分析其并购目的,或根据双方交易特点,独立判断出交易可能目的,对收购方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做出提示。

(三)不理解商业运作模式

无论是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还是营运运作尽职调查,都需要尽职调查人员很好地理解被调查目标公司的商业模式,运作方式及行业特点,特别是目标公司商业运作模式存在的合理性、特殊性及其存在的潜在可能的变化及导致这些可能变化的原因。因为,单独从法律角度来看,目标公司可能不存在问题,但一旦被放在特殊商业模式下则可能产生问题。反之,目标公司目前存在某些问题或劣势,但如果放在整个商业模式背景下考察,可能不是问题或劣势。其它单项尽职调查,如财务尽职调查、技术尽职调查,也都存在同样问题。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优选5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