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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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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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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篇

负责人:何四军 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2篇

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1年5月1日,住xxx县中兴路67号3号楼三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708**************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x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_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_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_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3日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3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 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 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 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4篇

优秀行政上诉状格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承德市行政中心办公楼 法人代表:赵凤楼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 朱凤惠 职务:局长。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钟鼓楼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 张凤栋 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级法院(x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承德中级法院(x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xxx0】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xxx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德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5条第2款,以及xxx4年10月2日__《对江西省人民政府_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xxx4]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xxx】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产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_,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xxx年12月5日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5篇

上诉人王xx,女,汉族,xxx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x边村八组13,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张xx,任该局局长。

上诉人对xx省xx市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于20xx年6月12日作出的(20xx)东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不服,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xx市公安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文号为东公决字[20xx]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处罚上诉人的职权依据,但一审法院却纵容其滥用职权。

涉案行为发生地是北京市,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一审法院必须查清楚为什么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涉案行为管辖“更为适宜的”,否则被上诉人便没有管辖职权。

再者,北京市公安局既没有立案,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移送,所以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处罚职权。

二、一审判决在第10页最后一段认定上诉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是错误的,所依据的证据显然是不足的。

一审法院认为,“2xx3年12月27日以来,原告王xx多次采取身穿状衣的非正当方式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门前递交申诉材料,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上诉人认为:

1、一审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无权干涉他人穿衣服这样的私人问题。上诉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穿衣服这个问题上有自主决定权。

2、上诉人之所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门前“身穿状衣”,是因为受到该国家机关的冷漠对待——人民公仆竟然拒绝接待衣食父母。上诉人身穿状衣的目的有二:一是坚持递交材料主张自身合法权利,一是批评国家机关玩忽职守的不良作风。既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相关的事实。

3、马路不是公共场所。广电总局的门前是马路。马路的基本功能是交通,而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公众从事某种社会生活的场所,比如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所以,马路上的交通秩序,不是公共场所秩序。比如在马路是可以随便吸烟,而商场内却禁止吸烟,原因就是需要保护的秩序不同。

4、即便上诉人“身穿状衣”或有不妥,也并不意味着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中“情节较重”的法定要件。一审法院应该查明广电总局的门前在上诉人“身穿状衣”之前是什么情形,之后是什么情形?否则就不应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一审法院不该丧失中立立场,主动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寻找法律依据。实际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依据写的很清楚,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如前所述,广电总局门前是马路,马路上需要保护的是交通秩序,其受保护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四项。

令人气愤的是,一审法院竟然罔顾自己居中裁判的立场,主动为被上诉人寻找法律依据。详见一审判决第10页尾部,这样写道:“被告依据……并结合_发布的公通字[2xx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文件内容,对原告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并不违法”。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过程中、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均没有提及这个公通字[2xx3]25号文,上诉人也从未听说过有这么一个文,那么一审法院怎么会知道被上诉人当初“并结合”了这个公通字[2xx3]25号文?难道他们参与对上诉人的处罚程序?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已经扮演了被上诉人娘舅的角色,毫无司法与伦理底限的为被上诉人的错误处罚背书了。

实际上,这个公通字[2xx3]25号文并不能成为被上诉人处罚的依据。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它属于_规章,不可能超越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内容来看,它只是一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创设性的规定。即便是该文提到了“穿着状衣”、“非法聚集”等字眼(详见该文第四条2、3部分),也不可能成为被上诉人的救命稻草,因为该文自始至终没有将国家机关的门前归类为公共场所。请二审法院明察。

四、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如此泛滥,上诉人不再逐一列举,仅列简表如下,处罚程序违法一目了然。

五、一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4、5号证据的理由,已经错误到荒诞不经的程度。

详见一审判决第9页最后一段,原文是“虽原告(即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杜大力、许炜作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人员,又是原告递交申诉材料经过的知情人,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二人作伪证,故予以采信”。上述分析存在的问题有:

1、被上诉人自称该案件是北京公安移送管辖的,根据第50条的规定,北京公安应当将有关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向一审法庭提交原件,但却仅提供了复印件;

2、这两份复印件名为询问笔录,实为证人证言,那么在没有核对原件、没有经过北京公安加盖印章确认、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可了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3、在无法确定这两份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如何得知杜大力、许炜是广电总局的工作人员的?是如何知道此二人是上诉人递交材料的知情人的?

4、再者,广电总局的工作人员都是伟光正吗?他们说的话就不需要审核了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句糊弄人的.口号吗?

5、在被上诉人并未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以上诉人未提交反证说理,真是岂有此理?!

如此看来,一审判决的裁判者虽然身穿法官袍、端坐审判席,貌似胸怀善良、公正之心,实则早已抛却法律明文规定、罔顾基本常识、做着献媚权贵的勾当、充当欺压良善的打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请你院依法纠正;同时,你院应将一审判决涉嫌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xx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王xx

20xx年6月24日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6篇

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7篇

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上诉人:xx,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证号xx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xx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经从xx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8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3号院2号楼711号,当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29号12栋2门402,邮编:430062,身份证号码:110101195501104538,电话:18995549810。

第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队,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95号。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二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年,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希,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完全不服吴勇胜审判员于5月2日作出但于同年5月8日当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鄂0105行初99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见随附的“上诉证据1”);认定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根据《_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而被撤消;

2. 请求依法改判第一被上诉人的420xx0-144885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因而被撤消;

3. 请求依法改判第二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交复决字[2017]033号)违法,因而被撤消。

上诉理由

一、关于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错误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1段的开头文字:“被告特勤大队于202月17日对周XX作出420xx0-1448851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决定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或者说是对事实的伪造。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第6页上半部分中的文字:“交警在窗口口头‘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直接听取原告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同样是对事实的伪造。

2017年2月17日上午,上诉人去第一被上诉人的住所要求处理违章的交警打印该大队对上诉人的3个违章处罚决定时,该交警只是机械地从电脑中调出并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打印机打印完3个三联处罚决定书后,该交警将3份第一被上诉人需要保存的那一联处罚决定书撕下来让上诉人签字。上诉人在3份处罚决定书上写下“本人并不知道违反了交通规则,也一直没有被告知违规,昨天上午进行车辆年检时才知道,故申请行政复议”的文字后,签上其名字和写上日期,然后将3份该联的处罚决定书递给该交警。该交警接过3份该联的处罚决定书后,把3份另外两联的处罚决定书递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接过3份该两联的处罚决定书后就离开了第一被上诉人的住所。由此可见,该交警根本没有代表第一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17日对上诉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只是机械地打印了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本不存在吴勇胜审判员所捏造的“交警在窗口口头‘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直接听取原告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情节。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9篇

范文一: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范文二:

上诉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 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xx街xx号。

被上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交 通局退休职工,住旬阳县xx有限责任公司家属xx单元x楼。

被上诉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阳县汽 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代县长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 原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旬证地(籍)发(2010)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批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即同意土地使用权由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原审认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原审被告颁发的旬国用(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为。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引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地块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的上诉人,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发(88)033号《关于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及物权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规定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途径。 所以,原审判决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明显错误。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0篇

诉人:x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丰台区丰管路1x号x号楼x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xx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丁xx,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大街xx号1x号楼x单元xx号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刘xx,男,1xx2年4月3x日出生,汉族,x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娄x路x弄x号x室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王xx,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x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xx园南里3楼1门xx号

被上诉人:xxxx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xxxx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xx4年作出的(xxx2)甬慈商初字第15x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xx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xx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x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xx2年2月份,用xx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xx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xx1年x月x日至xx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x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x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xx5第xx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1篇

法律文书之行政上诉状

1.格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 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 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社会。制作行 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行政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 ,住××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诉 讼请求:请示和理由如下: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招待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 担行政侵权 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 院内建成一座 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 被上 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实施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 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 了 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 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 ,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 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 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 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 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 呢?原审法 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 楼时,有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查看,当时及 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 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 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 ,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 到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 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不按批准的《私房建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 建筑。“这 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 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 ,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划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 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 ?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行建筑,这怎么 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 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和第69条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 房证”。结果××××年×月9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 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 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 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 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86年2月27日市六 届_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 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 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83)国函字第121号文和冀政(1983)161号文件及《×××城市 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 连被上诉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有权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上诉人的口述作 出判决,是 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 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 地审理引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上诉状副本1份。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2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府第二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洪 焰 局长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法人代表:_ ,中山教育局和体育局值班室电话:88311749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法人代表:黄永欢 电话:88411085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50号,法人代表:叶树人 电话:8848503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力社保行政回复”一案不服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上诉请求:

2、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 撤销《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依法明确原告聘用制专业技术教师的退休身份、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

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合法性没有依法进行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合法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是否属于市人社局职能部门职责与义务没有查明。对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的程序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是以法院判决书判决

作为唯一认定标准的授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判决书有关查明进行了罗列,并没有对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2 0 1 5年5月1 1日作出《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是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宗旨,依据《_法官法》第七条 第(二)款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依法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恳请贵院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审理本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行政判决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是中国邮政送达,收到时间是:.上午10:09分

上诉人:刘凤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

缴上诉费到中国建设银行50元,时间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3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 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4篇

一、被上诉人的野蛮暴力强拆行为已经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诉人节衣缩食为翻建房屋耗时几个月已经几乎倾尽家财,被却被上诉人滥用职权动用机械几小时所强行破坏殆尽,如此野蛮行径,不仅为和谐社会政府应当树立的良好为民服务形象所相悖,也与法治社会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格格不入。

1.起诉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其工作人员振振有辞,对上诉人冷眼相向,双方对薄公堂完全系万般无奈。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上诉人翻建房屋无合法手续系违法行为,其系制止,但是通过法庭审理查明,完全系被上诉人颠倒黑白、无理的狡辩,何为象征性的制止?上诉人代理人在庭审业已提出,即便为行政处罚,也当遵循适度原则,但是被上诉人是把上诉人一家拦住,动用推土机强行破坏,完全系野蛮暴力的故意破坏行为,上诉人为此将向检察机关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及留下的满目疮痍的破坏现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录像及照片,且原审法院也予以采纳了。

3.庭审结束后,上诉人仍旧寄予能以协调解决赔偿问题,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爱理不睬,丝毫未有一点赔偿意愿。

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客观事实,损失包括被强拆房屋的水泥、砖头、沙子、钢筋等原料及建筑人员工资、租赁钢结构的租金,该笔经济损失是普通农民家庭所难以承受的,得到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有事实证据。

就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这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了被上诉人进行野蛮暴力强拆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财产损毁结果的现场录像、照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且通过被告的答辩中提到的“只是象征性的制止了原告的违法行为”,就已经能够证明该损坏系被上诉人所为,且在开庭之前原审法官亲自去上诉人家的现场确认过了破坏的惨烈程度。上诉人提供的录像、照片能够还原现场遭破坏的情形。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有事实依据。

三、程序上,原审法院法官未行使释明权。

在原审中,上诉人提出财产损坏的事实,被上诉人也予以默认,但是赔偿的数额是上诉人大体估算的。原审法院在庭审中也未向上诉人释明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损害的价格及如果不鉴定的不利后果。常理上原审法院应当主动征询双方的意思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原审法院一方面未向上诉人提出确定损害的精确数额的证据,而且上诉人在起诉中也注明要求万元系粗略的大体估算,至于损失到底多少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另一方面,原审法院也未主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

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要求赔偿的`数额,未提出实质的辩驳理由,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中被上诉人一直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百般狡辩,与此同时对自己的破坏行为也予以了默认,但是对上诉人的要求的赔偿损失却未提出实质性的辩驳意见。其等同于默认了上诉人提出的赔偿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但是匪夷所思的是原审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五、从公平正义角度,因上诉人行政违法造成上诉人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因上诉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致使上诉人遭受了巨大经济是客观真实的,但是为何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到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仍振振有辞、拒绝赔偿?本来一介草民的上诉人与法律赋予行使权力的被上诉人房山镇人民政府地位就是不平等,在被上诉人给被管理者的上诉人造成了损失却拒绝赔偿,该行为与情理所不容,与法律所相悖。上诉人认为,本次xxx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审法院因种种原因未确定赔偿数额,希望二审法院能从公平正义角度判令被上诉人对其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六、从社会和谐角度,案结事未了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上诉人未得到赔偿对于法院案子了结了,但对上诉人来讲拿到的仅为一纸空文,该赔偿只能寄希望于二审法院。同时希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综上,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某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5篇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xx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x市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上诉人因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包 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明材料___件。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xx年2月生,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一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义刚,镇长。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6篇

上 诉 人:澧县铝制品加工厂,厂址:澧县澧浦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XX

被 上诉 人:常德市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 澧县县长

上诉人因澧县人民政府申请先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拆迁我厂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常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的裁定,现提出上诉:

一、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常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二、上诉理由

因澧浦南路建设项目需要,1月6日澧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征收澧浦南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简称通告),征收澧浦南路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我厂在上述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开办有铝制品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我厂有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因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共识,澧县人民政府违背自己征收《通告》的原则,20xx年7月21日作出了严重损害我厂合法权益的《关于朱良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补偿总额只有3846568元,搬迁、临时安置、房屋装饰、装修和机械设备及铝灰原材料均未进行依法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就责令我厂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必须从被征收房屋中搬出,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人不服澧县人民政府对我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澧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告知的权力和期限,于20xx年8月9日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常德市人民政府未能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澧县人民政府就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拆迁我厂,而先予执行也未进入诉讼程序,澧县人民政府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_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的规定。澧县人民政府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拆迁我厂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1、澧县人民政府对我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责令我自本《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必须从被征收房屋中搬出,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顾名思义,这是典型的澧县人民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湖南省澧县人民政府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于法、于理,于情不符。

2、澧县人民法院20xx年9月27日先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拆迁我厂的前一天,澧县人民政府对我厂工人及亲友14人强行抓到澧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本县长城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之久,超过了48小时的时限,行政执法人员回机关后在24小时内又没有补办批准手续,其中对我年迈70岁的父亲和兄嫂共计4人上了手铐,严重违反了《_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第3章的一般规定,触犯了《_宪法》第37条关于_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这是澧县人民政府严重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无故非法拘留我的妻子朱晓华和兄长朱良平,这是澧县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严重违法司法拘留行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忽视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我起诉澧县人民政府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拆迁我厂一案,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我的起诉完全符合《_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4、澧县人民政府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拆迁我厂,实际上是澧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具体的行政行为包括了澧县人民政府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对我强制履行义务的内容。澧县人民政府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对我厂先予执行就是强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忽视了《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在事实上澧县政府在执行现场,动用了全县各个执法部门几百人的队伍参与,当时澧县县委副书记陈昌玉等县级领导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澧县政府出钱又出力,在当时轰动全县,反映强烈,众所周知!

综上所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本案,忽视了以上一系列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澧县铝制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朱良淮

20xx年5月5 日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7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8篇

行政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行政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时,除填写本文书外,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时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本文书内容: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②申诉请求;③申诉事实与理由;④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四、加页用记录纸。

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第19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男,××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芜湖市××花园小区9幢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K××;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区法院(20xx)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区法院(20xx)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拆迁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被告举证的该证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送达人称“于20xx年5月13日送至该户门面房吴某某手中拒签收”实属

谎言,因为上诉人吴某某根本不在该门面房,而是将该门面房一直出租给他人经营;二是居委会参与造假,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送达这一事实;三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要求,也就是说造假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留置送达不是送到手中拒签收。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审查失职,原审法院没有重视该庭审证据。

2、谈话笔录系伪造

一审法院对该3份伪造的谈话笔录予以认定,实属错误。因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明确写道“20xx年3月19日,原告向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产权调换的报告》”专门强调要求产权调换,并且该报告由当事人签收为证。试想,该3份“谈话笔录”标注的签署时间分别为20xx年2月22日、20xx年3月1日、20xx年4月10日,且不说该3份“笔录”笔迹几乎一致,为同一时间所写嫌疑外,即使前2份让人可信,那么第三份却在上诉人递交了《报告》之后,怎么在该“笔录”上写道:“吴某某:我还是原先的条件,10000元/㎡”?这不是伪造是什么?而且,居委会参与造假!可见,当事人伪造的.手段都不高明,明显违反常理!

3、现场勘察笔录违反法定程序

该证据原审法院居然也予以认定,显然错误。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本案中,既然有拆迁估价人员对该门面房进行了拍照,门面房是开门的,证明可以通知上诉人吴某某到场,或者由承租人转告上诉人。足以说明他们根本就不想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便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也应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然而,该估价报告中根本没有作相应说明。由此,也是严重程序违法! 4、原审法院认定调解不成立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定:“裁决受理后的调解过程中,由于原告提出要求产权调换,拆一还一补差价的意见,与拆迁人协商不成,致调解不成立。”

20xx年6月1日的《调解笔录》可以看出,我们的意见就是“货币补偿不考虑,产权置换安置门面房,拆一还一”,当事人在这时第一次和我们提出安置长街富春园一套123平方米的门面房,我们提出“看过后再作协商”,这根本就不算调解!因为之后要我们去看门面房的前提是,不仅面积没有上诉人的大,而且背街背巷,更可气的是

还让我们补偿他们100多万元,其实,就是叫我们拿钱走人,自己去另买。纵观全案,原审被告严格意义上的调解一次也没有举行。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一再强调,根据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原审被告提出的“应当提供长街富春园一套为123平方米的门面房”,不但面积达不到法律要求,而且结算差价也含糊不清,没有依法按照“拆一还一”的要求进行明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选择产权调换是国家、政府赋予上诉人(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不仅对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实、非法剥夺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纵容、支持,而且对于上诉人要求产权置换、拆一还一的适用法律置之不理,是典型滥用职权的表现。

在一审审理的整个过程中,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仍然态度强硬地答复上诉人——只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并以土地性质为由蒙蔽上诉人,为其违法行为进行掩盖。

而一审法院置_法规、省政府规章等而不顾,简单而错误地适用法律规范,表现了对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某 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 张苏明

20xx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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