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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律 字第 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南京市鼓楼区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民事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被告代理人。
代理权限包括: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委托期限延续至该案有效诉讼终止。
委托人: 受托人:
3月10日 203月10日
[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书]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同上
年 月 日
【原告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受陆建辉(以下称“原告”)之委托,指派我就原告诉xx(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根据原告主张,搜集了支持原告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依法参加了合议庭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本代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被告于xx年6月15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约定原告向山东x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出资1080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xx公司40%股权,双方合作开发位于309国道周村贾黄村的地产项目。协议第一条表明,被告持有xx公司100%股权。但经法庭调查查明,被告所持有xx公司股权已于xx年10月16日全部转让,其不再是xx公司股东(见原告提交的证据2)。对此被告辩称其所转让xx公司股权的受让方是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所以其仍对xx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而且协议中也写明“合并持有”。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公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并持有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合并持有的基础是持有,而不是被告所谓的控制。被告为何要选择这样一种较为复杂的股权持有形式原告不得而知,但其在协议中的表述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原被告在协议中表明,合作的项目是纺织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运营管理。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法庭调查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时,xx公司并不具有前述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被告辩称签订合同时xx公司已向潍坊市建设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正在办理过程中,并于xx年7月8日办妥相关手续。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被告于xx年7月8日仅仅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扩大至包括房地产开发,并未从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获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所以仍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被告明知此情况却故意隐瞒,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构成欺诈行为。
二、即使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也已经违约。
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关该项目前期筹备发生的费用需经双方确认同意,方可计入该项目公司成本。”原告已经分期向xx公司汇入款项200万元,但在xx年9月2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查明被告及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只有2940元(见原告提交的证据3)。但是在此期间原告未对xx公司任何支出成本签字确认费用。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使用投入款项,并且有骗取出资的嫌疑。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已不再具有xx公司股东身份的事实,并且在明知xx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构成欺诈行为。原告向xx公司投入的资本没能实现预期的收益,还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机会,其利益受到了损害,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合作协议,判令第三人xx公司返还原告的出资,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仲裁委员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_律师法》的规定,西桥区修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的委托,指派刘烁、王琰律师代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xx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做了细致、全面的了解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xx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处分属于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东方明珠商务小区系我方当事人开发建设,其所有权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xx原系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我方当事人授权,因此没有代理权,所以不得自行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但被告xx却于私自仿制刻造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被告xx无权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有些已被人民法院以其无处分权为由予以撤销,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二)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_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所以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首先,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目的是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出卖我方当事人的房屋,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_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故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因触犯《_刑法》第280条第2款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_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佐证。
二、被告xx属于恶意第三人,理由如下:
根据《_物权法》第106条,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是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被告xx皆不满足此三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xx在订立合同是存在过失。
xx私刻东方大市场合同专用章,被告作为一般公民虽无法辨别真伪,但其对xx的代表身份具有审查义务,即应当确定被告xx是以什么身份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仅凭一个章子便相信对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而且作为买房人,从社会常理来说,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而被告xx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做相关审查,所以其行为存在相当过失。
(二)被告xx购买的房屋价格显然不合理。
根据我方调查,xx年西安市市场平均房价为2546元每平方米,按此价计算,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应该为元人民币,被告xx仅以6万多元购买此房屋,显然与一般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对此有合同为证。对此被告xx辩称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房屋存在设施、环境等问题,所以才会如此低价,我方不同意其观点。因为房屋主要价格在于房屋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房屋价格有所影响,但不会导致如此悬殊的价格。
(三)被告xx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_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xx并未对此房屋进行依法登记,所以并未取得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更不能说被告xx是善意取得,所以被告xx不是善意第三人。
恶意与善意在实质上都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但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加以判断。我方以上所列举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提出的。综合原告以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其并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事实,我方认定被告xx为恶意第三人且不能合法取得我方当事人的房屋。
三、我方始终坚持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不追认的问题,更不能通过追认而使本来无效的合同归于有效。对于二被告提出我方已追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意义,我方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与被告xx恶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我们请求法院秉承“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
xx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
院里规定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了“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接收各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法庭干警占全院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二是优先晋职晋级,在年度考核、法官等级等方面为法庭干警留处足够名额;三是优先入党、提拔,在入党、提拔等项工作中优先考虑法庭干警;四是优先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在各法庭设立干警食堂,配备电脑、打印机,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范畴。地役权中的“地”并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的地上建筑物等。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便利。依据《_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依据《_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原告通过和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签定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执行,因此,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成都依依制衣厂所在土地的地役权。
二、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对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委托人:XX,男,汉族,194X 年 XX 月 30 日出生,住 贵州省绥阳县 XXX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号码: 52212319461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被委托人:XXXX,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 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XX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 号码:522123197XXX。
委托人丁 XX 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 支公司上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委托人自愿
委托丁正江为二审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本案的有关法律事 务,特别授权如下: 1、2、3、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出庭诉讼、参与调解、进行和解; 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人: 201X 年 8 月 12 日
被委托人: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 工作单位:
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2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等。
3.代理权限: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委 托 人: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 (如聘请律师,则需填充此项;如无,请删除)
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作为我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活动、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参加庭审调查;发表辩论意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延期开庭、延长审限;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代理二审全部程序;代为签署和递交法律文书和文件;代为领取和接收法律文书和文件等。
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诉讼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月日
申请人与河南xxx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xx年x月x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同一时间代理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人民法庭工作汇报材料
根据X高法[2006]13号文件的要求,我庭对本庭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庭工作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一下: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6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庭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小康建设为己任,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庭现有干警8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1人,司机1人,管辖1乡1镇1区,53个行政村,103个自然村,面积1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人,流动人口-,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2万余人。该庭建于1996年,现有建筑面积510平方米。2005年受理各类案件296件,审结各类案件260件,2005年6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两年来在中级法院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两次,现在是市级文明单位。 一、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情况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住址: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的,须注明具体权限内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开庭委托书模板(通用5篇)】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对答辩状的书写感到十分困难,不知要写什么,怎样写。
有时答辩状写的文不符题,没有针对性,使法院无法正确判断事实争执的焦点和答辩人的主要意见。
起诉答辩是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诉法规定,答辩状应如期(收到诉状副本十五日内)递交。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进行陈述和答辩。
写答辩状时,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针对起诉的'内容进行书写。
如双方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原告已经在起诉状上写清无误,被告在答辩状中可以从简书写。
叙述事实和理由是答辩状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对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对原告无理之处,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以及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依据。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起诉无理时,被告在答辩状中有权提出反诉,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的最后由被告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
书写答辩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篇幅不宜过长,要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哪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决。
答辩状的格式及要求
被申请人李xx诉申请人河南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受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xx因眼部受伤造成一只眼睛失明,现在北京住院,拟在本周实施手术,若本周能安排上,则20xx年6月30号可以出院,若本周安排不上,则出院日期暂无法确定,故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且本案中张xx最清楚案件具体情况,其不出庭不便查明事情真相。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xxx人民法院
我庭及时向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了张世军同志和李道民院长的重要讲话以及李中和副院长的工作报告精神,汇报数据和事实翔实,汇报前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表示,人民法庭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各项政策,为人民法庭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保障。我庭建立健全了必要的制度,主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吴秦海为副组长经常到我庭检查、督导工作。
虽然我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是:主要是人员少、任务重,经费不足,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我庭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打造现代化人民法庭。一是抓建设,实现法庭办公现代化。二是抓重点,实现法庭管
理规范化。三是抓服务,实现法庭司法为民。我们有决心、有信心通过这次人民法庭工作评比检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力争更大的工作成绩。
My first research project involved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enzyme Uridylate Synthase “channels” the intermediate Orotidine 5’-mono-phosphate. This is a multifunctional enzyme and explanations for the evolution of this multi-functionality have been somewhat widespread throughout the literature. This project then questioned the basis of these explanations and offered new hypotheses as to why such multi-functional proteins have evolved. I wrote the computer modelling programs that integrated, through recursion, all of the relevant Michaelis-Menton rate equations. This analysis proved that a channeling argument was unnecessary to explain the available experimental evidence. I also performed some related enzyme assays in order to check several related hypotheses developed by Dr. McClard and myself.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 在我单位诉讼 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法定代表人:
原告答辩状意见书
答辩人:谌刚案号: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
就法庭要求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在法律没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原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诉讼能力),对于被告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原告不予认同,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求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势必提高诉讼门槛,并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影响公民依法维权。原告自己起草撰写起诉书起诉,在法庭上自辩,自己写辩护书,这些事实都是原告有诉讼能力最好的证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有没有行为能力法医鉴定可能更专业,但对原告有没有诉讼能力法官可能能更专业的判断,对于被告对原告有无诉讼能力的质疑法庭应予驳回。如果刻板的做司法鉴定,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操作,将所有被精神病人挡在法庭外。在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春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胜诉的案件中,医院代理人多次要求对原告进行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鉴定,均被法庭予以驳回,才有原告最终的胜诉。如果这类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很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与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赶出法庭,申冤无路。不知这是不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
2、被告在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基础上提出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原告对被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不予认同,要求首先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是否误诊,如果原告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原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就无从说起。
3、在被告答辩书中提出第三次住院为8月18日,说原告“不配合服药,不听家人劝说,言语行为冲动,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出过院?冲动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没有证据就是虚假的。以此为由的强制收治入院也是违法的。法律存在的`意义是惩罚和避免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医院与个体的诉讼对垒中,强弱显然不对等,不应置被告的违法行为不顾,反而要求原告做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行为能力的鉴定,而且由于难于找到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庭采信这样的鉴定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原告:谌xx
7月29日
我庭及时向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了张世军同志和李道民院长的重要讲话以及李中和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精神,汇报数据和事实翔实,汇报前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表示,人民法庭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各项政策,为人民法庭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保障。我庭建立健全了必要的制度,主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吴秦海为副组长经常到我庭检查、督导工作。
虽然我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是:主要是人员少、任务重,经费不足,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我庭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打造现代化人民法庭。一是抓建设,实现法庭办公现代化。二是抓重点,实现法庭管12全文查看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依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会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并将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如果能够直接送达,那么就能准时开庭;若无法直接送达,就可能会涉及到公告送达,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到了就能开庭;庭审结束后,随即会向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不论是开庭,还是下判决书,都会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完成。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过延长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时光飞逝,斗转星移。
转眼高中生活就要过去。回首这三年的点点滴滴,朝朝暮暮,心中顿生了许多感触。
这三年中经历的每一天,都已在我心中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因为这些印记见证我这样一个新生的成长。在过去三年的内,通过不断地学习,我收获了很多.时间就是这么无情头也不回的向前走着,而我们却在为了不被它丢下死命的追赶着。
是的,谁都不想被时间丢下.而我们也随着时间的流逝一点一点的成长.而美好的纯真随着风雨的磨灭化成了成熟.或许这正是成长的代价.回想自己还是考生的那段日子,显得是那么的遥远。我在憧憬中懂得了来之不易的珍惜;在思索中了解了酝酿已久的真理;在收获后才知道努力的甜美。
突然觉得自己似乎明白了许多事情,但是仔细琢磨后又不尽然……原来过去所见所识都是那么的偏见而又肤浅,以前的天真似乎在一瞬间幻化成无知和可笑,我想谁又不是这样的呢?或许在以后也回嘲笑现在的渺小……我们不得不笑着回首我们所走过的路.在学习上: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面对二十一世纪这个知识的时代,面对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我认为离开了知识将是一个一无是处的废人。
以资本为最重要生产力的xxx资本家xxx的时代将要过去,以知识为特征的xxx知本家xxx的时代即将到来。而中学时代是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的黄金时代,中国的本科教育又是世界一流的,我应该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用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知识是无价的。
在这最后一学期中,仍需继续努力,抓紧自己的学习。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人的发展亦无止境,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在纪律方面,基本可以做到尊重教师,同学之间可以真诚相待;能遵守学校各项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学穿校服;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废弃物。
随着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会计职能也在不断拓展,简单的核算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决策者和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这种有价值的信息自然是要真实客观和有效可靠的,这也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外部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财务人员内在职业素养低下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用程度普遍偏低。本文仅就法律层面上对我国会计诚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就如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规制我国会计诚信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浅见。
一、有关会计诚信的法律层面问题
会计诚信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这也是会计行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要维护会计诚信,一要靠人、二要靠法律保障,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律体系,但我国的会计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1.立法方面
(1)《会计法》
《会计法》是会计人员严格执行的行业基本性法律。我国《会计法》已有30多年的历史,分别于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修改,日臻完善,尤其是在1999年10月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行业准则、明确了会计主体责任。但从其具体内容上看,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诚信问题,还存在如下3个方面不足:
①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不明确。《会计法》总则第四条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当单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单位负责人具体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等情形没有加以明确。
②举证制度设计不科学。《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地位较为弱势,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等行为进行举证就变得较为困难和复杂;
③责任追究缺乏具体规定,可行性不强。《会计法》仅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对于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民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得对提供虚假会计报告者提起民事责任的诉讼很难实施;
(2)《公司法》
①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界定模糊,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只是言明需披露信息的概貌,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有效合理的运用;
②《公司法》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中仅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xxx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及职权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制度缺乏操作性和科学性;
③对公司自身以及与管理人员之间各自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界定不够明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①对因共同侵权下的各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②对财产损失赔偿的时间界定没有考虑到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明显的提前效应,从而使得被侵权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缺乏可操作性,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及时性。
③设置前置程序,限制原告的起诉。该规定只允许有条件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而且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或在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在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己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并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极大地限制了对违法批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民事起诉。
2.责任制度设计方面
(1)关于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政府部门、主管机关或证券经营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裁决和处理的一种行政处罚。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一般针对范围较小,损失较少、影响较轻、违法程度轻微的虚假陈述,对于这种虚假陈述,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一般只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检查、罚款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相对较少。
(2)关于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设定对于严重的信息造假者威慑作用意义重大。如果没有刑事责任作保障,惩罚严重违法者,那么良好的会计信誉体系就不可能建立。在我国,除少数严重案件适用刑法外,大多数案件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而且对公司的处罚力度要比有关管理层的力度更大一些。相比较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些国家对虚假信息纰漏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我国刑事责任规定偏轻。
(3)关于民事责任
虚设、编造、提供虚假信息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主体都应该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也是解决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泛滥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美国,公民法律意识非常强,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最怕的就是民事赔偿,因为民事赔偿足够让他们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地。而我国在这方面非常欠缺,民事责任极不完善,如在《证券法》中,仅就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而未将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标准的行为列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人要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对披露行为违规如何认定、怎样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重塑会计诚信的法律对策
1.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他涉及会计行为的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等应与《会计法》保持一致。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会计法》应进行如下方面的修改:首先,《会计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扩大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那个得以落实;其次,进一步完善《会计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加大对造假者民事责任的处罚应当成为今后立法修改的重点。
新《公司法》已于201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但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信息批露以及职责权限、责任认定等方面就公司治理结构还应该有更进一步的宏观布局和设置。第一,独立董事制度应确定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第二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完善监事会的功能,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第四,明确公司和管理人员各自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
(3)健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
2003年1月9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了司法实践阶段,它包括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三十七条。但是,由于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使得该规定许多方面显得简略和模糊,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一是关于共同侵权条件下对各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划分,应对发起人或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之外的虚假陈述人包括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设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在这个限额内虚假陈述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发起人或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对剩余的赔偿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由于会计信息存在的提前效应,应把虚假陈述实施日适当提前;三是取消对原告起诉的不合理限制。
2.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会计行业诚信建设
“市场经济作为信用经济,要求在道德上弘扬信任精神。”因此要更加注重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加强会计诚信道德建设。首先要不断提高会计行业的从业门槛,提升会计从业者的专业化水平,强化会计人员职业化能力及尊荣感。其次,会计从业人员还应该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合理化水平;单位负责人应该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监管者应该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信息监管力度,努力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把好关、参好谋。最后,要逐步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建立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明确等级评价内容;最后,公布会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舆论监督等。只有会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意识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我们才能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会计诚信体系的建立才能得到法制保障。
申请人:河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
答辩人:
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经理
住址:略
被答辩人: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1.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没有歪曲、曲解法律,北大辨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做着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是公司形骸化的自损行为(这一点答辩人在一审时,律师的代理词中已说得很明确了),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利用公司人格的独立原则,抗辨债权人的债权,妄想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上诉人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理应对公司人格否认。
3. 答辩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四份证据(见证据1、2、3、4)。这几份证据还是要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和客户相同。而这种相同并不是上诉人所谓的“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认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它是全部的证据链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是业务的混同,而是事实上的业务资源的转移。如果将这种“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从整个证据链中割裂开来,那才是真正的以偏否全。
4. 上诉人似乎有许多的“不明白”。这也难怪,如果将三家公司的财务、业务、机构、人员高度混同,甚至今天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做业务,明天为了逃避债务又用另一家,后天又在考虑如何建立另一家公司,他如何能分得清,又怎样能整“明白”了?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像这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并且多以缺乏有效的`证据而苦于投诉无门。然而,本案中,上诉人却总是玩弄嘴上功夫,拿不出实质性的东西,这才是答辩人所“不明白”的。
5. 最后需阐述一下对一审判决的一点看法,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既然以认定诸葛青川为三家公司(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又以“无证据证明诸葛青川的股东身份,没有证明诸葛青川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认了答辩人要求诸葛青川连带承担美食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4日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8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直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过度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2)实质一人公司(即控制股东于公司两者资金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以至无法区分哪些属于控制股东所有,哪些属于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积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因此答辩人认为仍需追究一审第四被告的法律责任,由诸葛青川于青和公司、同泰公司共同对美食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还法律的公平于正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并应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16 日
另附证据:1-1.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提单 1-2.该份提单的委托书
2-1.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单 2-2.该份提单的委托书
上述证据证明,两家公司的客户、业务、人员、联系方式,乃至行文格式高度一致。
3-1.诸葛青川与何萍的夫妻关系状况。
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具体格式中除了正文还要有标题、落款、附项等。法庭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案件证据进行判决,但当事人也可选择不陈述或请代理律师陈述,最好能够进行陈述,会诉讼会有帮助。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由于地球上的人类对动物、植物和山河的破坏日益增加,导致了环境越来越差。终于有一天,地球上的生物终于忍无可忍,准备向星际法庭诉控人类的的罪行。2050年1月1日上午9时,星级法庭开庭了。
原告和被告入场。法官庄严地宣布。
原告动物、植物、山河,你们要告谁?法官问。
法官大人,我们要告地球上的人类。
请陈述一下你们的理由。
法官大人,动物的代表狮子发言了,我们的家族生活在远离人类的大草原里,吃的只是一些中小型的动物,我们这也是为了保持生态平衡。可人类不但不懂保持生态平衡,还要把我们赶尽杀绝。狮子说着说着,眼眶中闪过一道泪痕。
法官大人,我请求陈述。植物的代表树站起来,理直气壮的说。
准予陈述。人类真是可恶,我们树木原本一个大家族,是周围生物的家,小鸟在我们身上做窝,动物在我们脚下跳舞。可是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地砍伐我们的同胞。我们为人类提供了大量氧气,可他们却以怨报德。呜呜呜树哭了起来。
法官大人,我请求陈述。山河站起来说。
被告,你都听清楚了吗?法官问。
听清楚了。
你还有要申辩的吗?
没有。
那好,现在判决如下,第一,所有地球人拿出总收入的30%,恢复地球的生态平衡;第二,处罚地球上的每一个人喂养一种小动物,并且每天至少种一棵树,帮助原告恢复生活。哗哗哗,法庭内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根据X高法[2006]13号文件的要求,我庭对本庭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庭工作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一下: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6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庭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小康建设为己任,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法庭现有干警8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1人,司机1人,管辖1乡1镇1区,53个行政村,103个自然村,面积1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该庭建于1996年,现有建筑面积510平方米。2005年受理各类案件296件,审结各类案件260 件,2005年6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两年来在中级法院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两次,现在是市级文明单位。
1、布雷恩为原告作证。
2、原告控告被告犯有欺诈罪。
3、原告希望同被告的最上层达成幕后交易。
4、原告不服这项判决,上诉直到最高法院。
5、法官写道,“即使这段婚姻没有维持下去,原告对于照片和录像的不满还在继续。”
6、原告和被告都成功地通过了第一项测试。
7、当开庭的那一天到来,在开庭后,法庭会要求原告陈述他的案情。
8、原告是被告的反义字。
9、起诉书说,所有这些说法都是不实的,使原告在全世界受到了羞辱、嘲笑和奚落。
10、但是国王站在原告这一边,‘律师,为这个案件花费了数千个小时记录事件而且为客户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11、你的结论是不是奥兹莫比尔车减速并被林肯车挤到了左边?如果是这样,原告怎样向右偏转并向前行驶?
12、许多国家对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不加区别,但对身为政府官员的原告可能有更为严格的举证标准。
13、调查由于唯一的原告人不移的决心得以施行。
14、在这篇文章的.截止日期前,巨数公司和原告没有提出对这个政府摘要的评论。
15、一旦犯下了一件违法行为,犯罪者首先找到他的奥代,接着后者和原告的奥代组建一个法庭。
16、而且,原告的女子不是唯一应该受到谴责的。
17、意大利一法院日前对一位98岁高龄的原告表示,让她在的时候再来参加该财产权案件的下次庭审——这竟然是该案件自提出以来的10多年之后。
18、这家公司正在寻求得到一个影响深远的法院令,阻止原告在美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执行他们的裁决。
青岛xx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x,经理
被答辩人: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xx、何xx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xx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像这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并且多以缺乏有效的证据而苦于投诉无门。然而,本案中,上诉人却总是玩弄嘴上功夫,拿不出实质性的东西,这才是答辩人所“不明白”的。
5. 最后需阐述一下对一审判决的一点看法,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既然以认定诸葛xx为三家公司(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又以“无证据证明诸葛xx的股东身份,没有证明诸葛xx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认了答辩人要求诸葛xx连带承担美食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4日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8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直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过度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2)实质一人公司(即控制股东于公司两者资金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以至无法区分哪些属于控制股东所有,哪些属于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积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因此答辩人认为仍需追究一审第四被告的法律责任,由诸葛xx于xx公司、同泰公司共同对美食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还法律的公平于正义。
答辩人:青岛xx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xxxx年11月16 日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
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
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
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
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
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
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
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
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
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
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离婚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XXX ,女,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XX 路 XX 新村 XX 幢 XX 室
答辩人就 XX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XX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XX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XX 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 XX 抚养
我与 XX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XX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XX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XX 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XX平米,市场价值 XX 万元,房屋归所有, XX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XX 万元。
2 、XX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XX 元,那么,应有 XX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XX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XX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XX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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