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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为,犯罪分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密切的直接的联系”。甚至认为,“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至少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观点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权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上诉状称“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不仅让法律人吃惊,更让整个出租车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震惊。
因为,勾某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行凶杀人,而其履行职务行为只能是运送顾客,作为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只能是运送顾客。如果说出租车驾驶员剥夺他人生命这种犯罪行为被理解为是出租车驾驶员典型的职务行为,那么,岂不意味着杀人行为也被当然地包含在出租车司机的职务工作之中了吗。显然,这种观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杀人的侵权行为不可能成为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
第二,勾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内在联系。上诉人所说的“密切的直接的联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释第九条)所界定的“内在联系”。
所谓的内在联系,是指事物之间的必然的、本质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质的联系。答辩人承认本案凶手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一种外在的、偶然的、事实上的联系,但绝不存在一种内在的联系。
通俗一点讲,勾某作为驾驶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驾驶出租车运送旅客,该行为与其杀人的侵权行为之间,难道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或者说本质的、规律性的、必然的联系吗?若果真如此,还有谁敢坐车?谁敢开车?谁敢雇佣驾驶员?这是从普遍意义上看。
再从本案的事实看,勾某杀人、盗窃的行为与其履行开车送客的职务行为之间何来本质的、必然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车辆故障所致,也非车祸意外所致,也非为车主牟利所致,更不是为了完成其雇佣活动的客观需要所致,而是纯粹的勾某个人的杀人、盗窃的犯罪故意所导致的,除了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巧合外,并无彼此间内在的联系。
第三,上诉状用四个故事来证明勾某的杀人行为源自勾某的服务行为,因而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上诉状中所述的四个事实并未交待该事实的出处,而且没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为片言只语,而是按照上诉状的目的而选择性引用。这种事实的论证显然缺乏真实性与科学性。
其次,从具有权威性的两次刑事判决认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实来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刑事判决和裁定,均没有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相反,刑案的事实调查已经充分证明了上诉状中描述与事实不符。例如,上诉状中称被害人与勾海峰双方“发生扭打”,而省高院(20xx)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案内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时胆小且性格内向,尸检报告亦未发现有严重打斗痕迹。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
再次,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几乎全都是未得到认证的勾海峰单方供词,而勾海峰的供词要么没有任何佐证,要么已经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调查中被证明与事实不符。据此论证,显然不足为据。
例如,上诉状中称:“吴晶晶在遭受惊吓后,要求勾海峰开慢一点、稳一点”;“结合自己(勾海峰)几天前的车祸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处理号以及自己这几天与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车门无法打开,致使吴晶晶在车上继续‘唠叨’”,以及“勾海峰又强行伸手欲将吴晶晶从车上拉下,遂发生扭打”等。这些描述均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且,勾海峰的供词中对受害人的描述诸多地方与受害人的家人、亲戚以及同学对受害人的言谈举止评价恰恰相反,也从侧面表明勾某供词的不可信。至于社会上对本案事实的各种叙述都无法否认经过质证而认定事实。
可见,上诉状将已被法庭调查否定的事实以及无任何证据为佐证的凶手单方的供词作为支持其上诉观点的依据,显然其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诉状中所描述的四个事实无法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进而也否定了勾某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答辩人xx不应该对xx的xx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xx”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xx和xx的xx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xx并不会必然导致xx。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纸张储存场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储存场所,自xx年2月至xx年10月原告已经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场地一直没有变更;被答辩人对于仓库比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对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经营风险是明知的。因此,答辩人不承担为被答辩人提供储存供场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责任。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在最初签订《保管合同书》时特意设置了第五条第二款,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被答辩人在货物租赁期间内遭遇各种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时,免受经济损失。
鉴于仓库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低洼的特点,本着为被答辩人切身利益着想的原则,双方在《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的投保条款,以保证被答辩人在自然灾害来临时免于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在xx年2月1日最初签约时,就已经尽到了储存物的风险及保护提示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但遗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没有依据《保管合同书》第五条之约定为存放货物投保;且在责任分配问题上有失公正,即让答辩人承担2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即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决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敬爱的母亲:
您好!我想借这次机会,向您表达心中的爱。感谢您赋予我生命,供我读书,陪我写字。教我做人,让我成长。
然而呢,好景不长。这些时光,只能是我心中最美好的回忆。在我记事时,您便离开了家,外出打工。每次回来只有短短的时间陪我,就连您平日的电话也很少。您说:“这是为了省钱,为了不思念我和哥哥们。”每次在电话中,您都忍不住掉下眼泪。但是,您知道吗?母亲,其实女儿的要求不多,每个月只求您打一次电话,哪怕仅仅一次,也足够了!因为,我在思念着您。虽然在学校里面,和我一样的留守儿童很多,也一样苦苦思念着父母。所以,我仍然希望您不要离开我们!
无情的岁月,敲打着您的脸。您告诉过我,只要我好好学习,在家里听爷爷奶奶的话,这就是对您最大的帮助。然而,我亲眼见证了您打工的辛苦。当时,我的眼泪情不自禁地落了下来。如果可以,我真的希望您放下手中的工作,不再为了我而劳累。
您对我的爱,比天高,比海深。我多么想为母亲您做一些事情啊!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为你端茶、为你捶背、为您洗脚。我要努力学习,以报答您的养育之恩。
将心比心的想一下,母亲可以为我做的,长大以后我也会为母亲而做。虽然我是女孩,我也要让您尽早放下工作中的负担,我会和您一起承担。母亲我知道您这么做,都是为了这个家。但是,希望您回来的时候,我能为您做点什么。为你做饭,为你解忧,为您分担,为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记得,有一年暑假,为了锻炼我,您让我出去打工。虽然过程非常辛苦,但我一想起您,便觉得这点苦不算什么。能为您和这个家做点贡献,对我来说非常高兴。打工时,您不放心我,和父亲一起来看我。只说了几句,我便将您轰走。原谅我,因为我也有我的苦衷。我只要看到您,就想哭,就想让您带我离开。因为我不能那样做,所以就只好如此了。我看着你们离开的背影,留下我孤独一人,心便忍不住痛起来。但是我一想到能减轻你们的负担,我真的很高兴。即便我打工再苦,再累,我都愿意!
母亲,感谢您为我做了哪么多。虽然我的成绩还是一般,但是我学习到了“感恩”这两个字!“母亲,我期待着和您见面的那天。”这是您的女儿我心里的声音,远在千里之外的您能听得到吗?
女儿李娜
发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x年 月 日
催交物业费通知函
我公司自 年 11 月 15 日开始负责 御点江山 小区的物业管理,截止x年 月 日,贵方共欠交物业费 元(x年欠交物业费 元,x年欠交物业费 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直至今日,始终无果。
依据《^v^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贵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有鉴于此,现郑重函告贵方:
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拖欠的物业费共计 元予以交纳,并承担违约责任。
届时,贵方不予交纳的我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方的违约行为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并就我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方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方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年 月 日
亲爱的妈妈;
是三·八妇女节
我向您表示最温切的敬意。
还记得
我小的时候
我的那些“雷人”的话语吗?
您和我总在一起玩游戏吗?
您老为我的学习而操劳吗?
我们昨天一起看的电影《大腕》吗?
时间无法定格,
但我们可以停留在那些记忆里……
那些金黄的记忆;
那些美好的记忆;
直到今天……也成为记忆。
也成为过去。
谢谢您,妈妈。
谢谢您,让家里“安”
因为有“女”——您在家(“宀”)里才“安”。
谢谢您,让家里“妥”
因为有“女”——您的勤劳和贤惠的双手“爫”才让家里“妥”。
谢谢您,“妈”妈
因为您(“女”)得像“马”一样,才能当一个尽职尽责的“妈”。
亲爱的爷爷奶奶:
你们好!
这些年,谢谢你们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在我的心目中,你们是多么的和蔼可亲。
记得我五岁那年,爸爸妈妈带我们去方山玩。那时方山一片朦胧,只有少数几个游客。于是,我满肚子的不高兴,就在我即将转身离开的一瞬间,我看到了琳琅满目的玩具。我迫不及待地跑到玩具面前,用我那小手在玩具堆里扒拉。我看中了一把玩具手枪,就苦苦哀求爸爸给我买,谁知,爸爸不同意,我就坐在地上嚎啕大哭。正当爸爸准备打我时,你们把爸爸拦住了,并且狠狠地“教训”了爸爸一顿,接着,爷爷您毫不犹豫地掏出了钱,帮我把手枪买到手。这一瞬间,谁也不会想到您会做出这样的举动,竟为了一个玩具就把爸爸批评了一顿。
这一件事,直到现在,还是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面。但是现在,我长大了,我想对你们说,请不要再对我如此溺爱了,因为我已经长大了,不需要像小孩子一样那么疼我,我想要独立,不过,我还是要谢谢你们这些年对我的关爱。
如果把溺爱当作一个笼子,那么,被溺爱的小孩子就像被关在笼子里面的一只小鸟,就永远也不会展翅高飞。我想做一只能够翱翔天空的雄鹰。
但是,我还是想对你们说一声“爷爷奶奶,你们辛苦了。”
祝你们
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少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虽然我现在做得只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坚信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在温暖的摇篮——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脸——天空下成长,在爱的源泉——河流中沐浴。
行动起来吧!保护环境,建设我们美好家园!
如果是一审民事案件,当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候,被告是可以递交答辩状的。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是需要递交上诉状的,同样地,被上诉人是有提出答辩状的权利的。那么,二审被上诉人是否必须进行答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邮寄的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但是被上诉人不进行答辩的,也不影响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换句话说,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答辩,当然也可以放弃答辩的权利。
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不是必须提交答辩状,但是如果进行答辩的话,需要注意对答辩期的限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以维护自身权益。
十年后的我:
你好!
我们很熟悉也有很陌生。因为我将成为你,所以我们直接进入话题。
亲爱的十年后的我,你是什么样?现在的我经常想象着长大后我会是什么样子,什么职业,可怎么也想象不出。你是依旧保持着自然美还是已经如都市女郎般包装自己?你是甘心沉陷在都市里谋生,还是因为你的不屑而成为我最为向往的自由职业者?你还会记得这个傻傻的我吗?
我不知道你的工作是怎么找的,应聘的顺利吗?我猜一定会比现在的我要好找。因为国家重视人才嘛。工作顺利吗?你一定在为了你自己努力工作的。亲爱的十年后的我,你在拿到第一份工资时是不是高兴地差点流泪?我想一定是的,因为我也曾经幻想过,如果现在的我拿到第一份工资,一定会很激动。这表示咱长大了,咱们能自己养活自己了。
你是否像现在我想的那样依旧和父母住?如果你打算搬出去自己住,请慎重考虑。请你好好想想他们两个老人的好,他们只有你一个女儿,所以不要让他们的心悬得更紧,不要让他们心中的牵挂线牵得更远。你向往自己生活,我依旧向往。可,你比我大,你比我成熟,你应该更能体会到他们的用心良苦。
记得吗?就在去年,爸爸带我在大冬天玩冰,我差点要掉进冰裂了后的水里时,是爸爸救了我。爸爸为救我,弄伤了腿,动刀子,做了两次手术,在医院躺了大半个月,在家躺了大半年。你的记忆一定有些模糊,毕竟是十年前的事了。可我记得,记忆深刻,尤其是他把我推向草地的那一刻,我希望你也记着那个画面。那是我们的爸爸,父爱如山的爸爸。
妈妈呢?她很爱唠叨,一开口就没完没了,让人心烦。可仔细听听:“笑笑,空调房里多穿点衣服,小心肩膀感冒了。”“笑笑,你有些鼻子不通,快,来喝些板蓝根,去去寒气。”“笑笑,你一直在家里,也不知道拿桌子上的苹果吃。我削给你,现在就吃下去,可甜了。”听到了吗?话中的温馨,话中的关心。现在的我会跟她闹脾气,会对她发火,因为我是小孩子,脾气随出发,可你是成年人了,我相信你的理智能很好地控制你的脾气,所以只好让你耐心听她说这说那。其实我们都明白她的爱是通过她的话流露出来的,就像泉水一般源源不断。
我知道,无论是我还是你,我们都心照不宣,都明白一个道理:对父母最好的爱是常回家看看,安抚他们牵挂的心。
我会渐渐蜕去稚气,会渐渐成熟,会因为以后的事情而思考,而明白什么。人在经历中逐渐成长,内心会逐渐坚强,所以最后体会过了那些酸甜苦辣,我会在岁月中变成你。当我变成你时,再打开这封信,体会现在的我的心情时,你更加灿烂的心会不会有所触动?会不会在思想上更加坚定什么了?
最后,愿你幸福美满,愿我梦想成真。亲爱的十年后的我,我们十年后见。
全居广大党员干部、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您长久以来对我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广大居民是全居环境的建设者、培育者,同时也是全居环境的受益者,正是有了您的支持、理解和参与,我们的乡村形象才会天蓝、地绿、路畅、水清、村美。
我们的社会在进步,生活水平在提高,原来单纯追求吃饱穿暖的年代已经成为历史,舒适的生活成了我们的迫切愿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切实改变我们村庄卫生“脏、乱、差”现状,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已经成为我居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从根本上改变我村面貌的一项民心工程。
我们衷心地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作风和生活习惯,每位村组干部要以身作则,首先搞好自家家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并做到以点带面、以人带户,组干部以一包五、党员以一带十、村干部以一保十,积极投入到全村开展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去,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转变生活方式和提高环境卫生意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体要求是:
农户负责自家房前屋后,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并将垃圾收集放到垃圾池或垃圾筒里。
清理路边的垃圾等杂物,特别是成堆的垃圾和沿路的白色垃圾。
拆除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特别是路边的,以及影响交通的乱搭乱建。
整治路边的乱堆乱放特别是不能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柴垛等。
修饰路边的破损房屋、清理露天粪坑、墙立面的粉刷。
清除路边的杂草、杂柴,特别是要清除路边影响交通视线的杂草、杂柴。
经营户不得占道经营,要保持道路两侧干净整齐,人行道通畅。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自家庭院进行适当的绿化,美化。在平时的工作、学习、生活过程中自觉保持环境的整洁,不做有损环境的事。
广大党员干部、居民们,您的参与、您的奉献和维护环境是我们做好整洁家园这项工作的基础,我们真诚欢迎您积极参与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诚恳希望广大居民对全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对乱停乱放、乱摆乱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让我们齐心协力,全民行动,从整治环境、保护环境开始,以身作则,从小事做起、从每个家庭做起,积极争做文明村民和“卫生家庭”,共同建设美丽乡村。
青芸:
你是我的丫丫,我是你的琪琪!只要你不离我就不弃……,这些话曾经让多少人羡慕了,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恋爱的甜蜜!我们曾经有过多少的开心,走过多少的幸福你还记得吗?至少我一直藏在心里,现在我没有对你奢求什么,只是想记下这些!当我有一天回忆时不会什么都看不到了,也就当作是我在逍遥津丢失的那两本日记吧!
20xx年我们刚进高中,缘份让我们分到了一个班里,并且很巧的我坐到了你的前面,就这样保持了大概有半年,我就是在这个时间里注意上一位斯文,大方,柔美的你!也就在那个时候我偷偷喜欢上了你,我没有与任何人说,只是把它藏在心里!但后来我与涛哥说了,我那时很明白自己不能谈恋爱,我要把学习搞好,我要努力考上好大学,所以自己一直把它压抑着放在心里,我也深知自己配不上你,事实也确实那样,在我心里你很美,而我很平庸,于是我那时什么都不能做,只是有时想你的时候偷偷看你一眼,记得那时我上课的时候老是向后转去看你,然后次数多了旁边的张杰就说话了,他很直接的说出了我的心思,于是之后我向后看时便变得很不好意思!也许这是处于那个年龄的小男生的害羞吧!其他的我们之间还发生了很多让我记忆很深的事,也许那些你都不记得了,但我一直珍藏在心里!那个时候我把我高中的第一篇日记给你看了,因为那一次你说想家还哭了!于是我说让你看一篇东西,之后你看了然后我们聊了很多!但这些你跟我说一点都不记得了,前阵子我去合肥把那本日记带去了,我想让你看看,但你坚决不看,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说过我的所有日记只会给我未来的妻子看,而你已经否定了我!之后便在逍遥津丢了那个包,包括两本五年的日记!让我很心疼……
仍然记得那时的一件事,我们班调坐位后,我因为成绩进步了就被老师调在前面,而你被调到了后面,那是我们第一次分开那么远,我很难受,但很快我就把精力放到了学习中,因为那时真的感觉压力很大!然后有一段时间你从后面跑到我身边问我题目,我很高兴也很意外,我当时想着那么多学习好的同学为什么来找我了,何况我又不是最好的!当时我就以为你对我有些意思,于是那段时间我很矛盾,我到底要不要向你主动一点,我很想那么去做!可是在学习压力面前我低下了头!因为我知道自己不能学习爱情均兼得的,还有我觉得我的家庭条件不允许我那样去做!最后我还是放下了那样的想法,我不知道那时你是不是真的那么想的,我现在还是有些迷惑的!
高一我们过得很快,到高二我学理科后分到了其他的班上!于是我们很少有联系,但是我们同在一个教学楼,有时也经常见到,每次巧遇后我都很激动的看上你一眼,可我不敢把目光停留太长,我害怕!不知是为什么,也许是害怕与你对视吧!之后我也一直把精力放在学习上,那年高考我们考得都不是很好,但你还是走了一个专科学校,我留下来继续复习了!第二次高考我顺利考上一个本科,在考完试后我便到处寻找你的联系方式,最后通过QQ联系上了你!于是从那以后我每天都要找你聊天说话,我不知道你那时有没有很烦我!但你一直接受着我的打扰,之后我查分数,填志愿的日子里每天都与你说得很多关于人生,关于以后的生活以及自己的人生规划!但那时我不知道你自己的感情生活,只问过你有没有对象!其他我都不敢问太多,怕你会不高兴!到后来我才知道那时你正陷在飞的感情漩涡里,你很喜欢他,但他却不想与你再和好了!你说你们高中坐前后位时有谈过,但后来分手了!这件事情我的确不知道,也是后来听你说时才知道,也许是当时我没有把心思放在这上面所以什么都不知道!大一时你想与他和好但他没答应,所以你一直陷在他的阴影里始终挥之不去,直到现在你还是对他一如既往!但是他已经有了女朋友了,你自己也很清楚,可你就是放不下他!就像我现在这样也很难放下你一样。我不知道的是我是在你失去他的时间里心里很空虚寂寞好想谈恋爱的的时候开始决心追你的!一年前的你就好像是现在的我,这种心情我体会到!从你的空间的说说中可以看到。
我不知道这条你写的心情是不是你真实的写照,但你真的是这么做了,你没有把那一颗心切割而分给别人!我理解你,知道他是你的初恋,是很难忘的,可是你知道吗?你也是我的初恋!
去年暑假我们都在家,所以我们都有很多时间聊天说话!那段日子我很开心,每天都期待着能收到你的信息,每每看到你一句关心的话就能兴奋好一阵子!那时我带了一份家教,每天我都期待着下课在回家的路上给你发一条问候的消息!那种等待很幸福……,记得有一次我在去外婆家的路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我有些纳闷!因为你用的不是自己的手机号码!接通后一直不知道是你,你让我猜,然后我听到你声音的特点就猜到了是你!因为我们那么长时间没说话了感觉是有些陌生,还有就是你的口音与我们不一样,开始在电话里你的有些话我还是听不懂!虽然如此,我还是很意外,自那之后我就认为你可能已经对我有些好感了,并不是因为一个电话的事,而是来自我的感觉!去年八月份之后你就去了杭州你爸爸妈妈那儿了,但我们的联系一直没有间断过!我不知道那个时候你与伟也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到后来我们都表白后才知道的……
很快你就去学校开学了,而我仍然待在家里等着我的新校园,期待着我的大学!你去学校后我们还是每天联系着,尤其是每天晚上我们都要说会话才去睡觉,慢慢的就成了我的习惯了,每天登QQ只为了看看你是否在线,不在就会发信息给你!还记得我去年发给你的一条彩信吗?那是我栽的一颗百合花,我拍照后发给你了,今年那颗百合花又开了,而且很艳,旁边我又栽了一颗鲜红的月季花,也开花了!不过我知道今年你没心情看这些了!因为你变了,变得我都不认识了!
你在我开学之前就嘱咐我出发时发信息给你,在我去学校的那天我上车前很幸福的发了一条信息“我开始走了,向着我期待的大学,向着我心中的梦,现在好开心,好激动!”,我带着你的祝福踏上了我的征程!到学校后给你发了一条平安的信息!那几天在学校里满是新鲜感,我也会在高兴时发去一条我的声音,那段时间我知道你与伟一直联系很密切,你们经常通几十分钟甚至一个多小时的电话!然后我的电话一直打不进去,你知道那时我多么着急么?在我开学的第一个月里我就把你的号码设为亲情号码,每个月给了我们一千分钟的时间!但我不知道那时你的亲情号码设的却是伟的,到后来你才告诉我!那段时间我跟他都在抢着打电话给你,当时我不知道你怎么想的,是不是偏向我,但我有足够的信心让你选择我!最后在国庆节伟跑去找你了这是后来你才告诉我的,可是我没去!只记得那晚打电话给你时你正在与他待在一起,而你当时却骗了我……
我第一次去合肥找你是在国庆节之后两个星期的一个星期天!因为我实在受不了见不到面的日子了,那次去合肥是我第一次跑那么远的路,第一次一个人远行,第一次一个人去独闯一个陌生的城市,第一次……,好多好多的第一次,你知道吗?最后跑到那里在车站见到了朝思暮想的你,当时你有些害羞的样子,坐在149上感觉你的话好少!我也同样不善言语表达,最后去了你的学校,那次去时的每一个场景我都历历在目!想说却感觉说不了那么多,那本丢失的日记本上记录了我们每一次见面的点点滴滴,包括我所有的感受!可惜不知它现在躺在哪个角落里了!那次在合肥临走时我第一次牵了女孩子的手,你没有挣脱!我感到好幸福,最后在我上车之前偷偷吻了你,知道吗?你那时有点呆若木鸡的感觉,傻傻的看着我走了!现在想想感觉那次就是幸福之旅!
回到我的学校后我们继续每天打几十分钟甚至一个小时的电话!就在我回去的那天晚上我发信息问你能不能答应我!这么长时间了有没有考虑好!然后就在十一月一日的那天晚上你算正式答应我了!那晚我好高兴,虽然一天的旅途很疲劳,但仍然高兴得睡不着!
然后在十二月四号左右你第一次来了我的学校,很多美好的经历不知道你是不是还能记得!之后我们就这样一直开心的相处着,我们也得到了很多同学的祝福!虽然中间也有一些磕磕碰碰但我们都彼此不放弃的坚持下来了!记得我生日时你为我写的那个心情吗?我不会忘记。
爱你的:
年月日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的上诉观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答辩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着上诉人所述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
下面,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提出的三点理由,逐一答辩如下: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除被保险人以外,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况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如果那样的话,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第一,雇主责任的确属于替代责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但并非如上诉人所说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员”,也不能简单地说“雇员侵权就是雇主侵权”。毕竟,雇主和雇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规定雇主替代雇员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上诉人将雇员的侵权行为无条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权行为的观点,与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上诉状用雇主理论中的“利益归属原则”来论证雇主应当替雇员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该观点的前提是:雇员只有构成“从事雇佣活动”发生的侵权,才谈得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然而,前述观点已经充分证明勾某的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也与其履行职务无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形。
如果上诉状中所述的雇员行为等同于雇员行为的观点成立的话,那么被上诉人就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责任作为替代责任必须考察其适用的条件。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本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该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保险人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从方便受害者的角度,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
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v^可以^v^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不是^v^必须^v^。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从方便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由保险公司把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出台讨论稿,从该(草案)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
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用统一的费率标准,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
而不象目前存在5万、10万、50万甚至100万元等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
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4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情况,即将制定的强制三者险限额不可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50万元这么高。
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无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该履行无过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
本答辩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答辩人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第二者的保险给付义务,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只在本答辩人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不存在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平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平自己应该承担事故损失40%的民事责任。
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承担的诉讼请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1月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以下简称《解释》)生效之后,当然应该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年2月1日签约时,明确商定被答辩人的存放货物必须要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辩人的仓库中,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给货物带来的经济损失。对此,被答辩人也表示了认可,随列入《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书》签订后一直至xx年1月30日合同期满,被答辩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义务。在《保管合同书》延续的两年多期间内,即xx年2月1日至xx年5月水灾发生时,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始终怠于履行自己的这份投保“职责”。因此,因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之前未向保险公司“购买商品保险”,对xx年10月5日晚仓库进水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1、答辩人在洪灾发生6小时之前,即xx年10月5日16时电话告知了被答辩人,让其面对即将来临的洪水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2、在答辩人履行完告知义务后近6个小时的抢险准备时间里,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防止洪灾的发生。
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的电话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员工来到货仓现场,虽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没有采取任何应急防险措施。当时,答辩人在仓库院内储备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的大门口将一排沙袋垒高,再用帆布将其包裹起来,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进入事发仓库,因为它就像一面墙将洪水挡在外面。因为当时仓库围墙外的积水已经很深了,每个在现场的人都能预见到,若是大雨再这样持续不断地下,围墙倒塌是迟早要发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货人均采取这种沙袋垒高防护方式,只有被答辩人在预见到风险即将要发生时仍然选择无动于衷。
依上所述,在xx年10月5日晚洪水冲垮墙体之前,答辩人已经提前6小时告知了被答辩人货物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洪水可能会进入仓库,造成纸张被淹),尽到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及时告知及护卫义务。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因仓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方要清点货物、明晰货物的数量、品名,性质,即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2)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2、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被答辩人使用答辩人的仓库,自己掌握着仓库的钥匙,自主开门进货及出货,不受答辩人的影响,完全独立行使对仓库的使用权。只要是因进、出货物所需,被答辩人只需在进、出入仓库区大门时和答辩人打个招呼,得到身份正确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就是说,仓库区大门对客户而言永远是敞开的。鉴于仓库区院内不止被答辩人一家租赁答辩人的仓库,尚有众多客户租用其他仓库,确认客户身份只是防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整个仓库区,就像租住在一个规范住宅小区的租户一样,首先要接受门卫的身份确认才能进入。
依据上述对于仓储合同的特点及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可以清晰地确认:本案案由非仓储合同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答辩人:XX,女,年月日生,户籍地: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XX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1、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2、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XXXX房产的XXXX万元婚前存款;
2、XXXX房产装修款XXXX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XXXX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XXXX元,利息是XXXX元,罚息是XXXX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XXXX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XXXX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XXXX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XXXX万元;(判决书第XX页第XX行,维持一审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X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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