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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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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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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 第1篇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项伟大创举?熏被联合国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典范。但是旧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_,_、_非常重视合作医疗体系特别是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问题?熏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_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_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_和_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_中央、_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_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 第2篇

在国际上一般有3种定义:一是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上属于重症疾病;二是在特定时期内,家庭卫生支出超过原来所界定阈值;三是家庭用于医疗卫生的个人现金支出超过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提出,当一个家庭的卫生总支出占其稳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可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

国内外大病保险的病种范围

在大病保险覆盖的病种范围上,各国虽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研究确定覆盖范围。最初开展重大疾病保险的南非,将心脏病发作、恶性肿瘤、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作为四大核心疾病,约占申报案例的70%~90%。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虽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为: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中风、冠状动脉搭桥、肾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对于新农合框架内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认为发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应科学选择覆盖的病种。孙梅等通过实际数据测算,认为国家_提出的20类大病并不适合作为试点,建议优先选择疾病诊断明确、效果可控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白内障、子宫肌瘤和阑尾炎等。孙纽云等通过测算提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优先选择的60种疾病。王海立通过总结山东省实施大病医保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应逐步扩大保障的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病综合征等纳入保障范围。本研究在分析病种情况的基础上,对按费用补偿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2研究结果

本研究对浙江省某市开展大病保险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该市在2014年正式开展了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2014年该市参合农民万人,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新农合筹资800元/人,其中,30元作为大病保险的筹资额。2010年开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开始推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扩展到22种大病,报销比例为70%。2014年开始,该市大病保险从按病种实施进入到按病种与费用同时实施。管理模式为委托第三方承办,即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管理费用为基金总额的6%。通过对样本地区住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样本地区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统计分析。2014年起,该市实行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由于该地区大病报销实施时间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数据进行比较。2013年22种大病的实际报销人数3299人。2013年达到按费用补偿的大病保险设定的起付钱标准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险补偿前平均个人自付费用的主要分布情况。

3讨论与建议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

制度规定的22种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较低研究结果显示,22种大病的住院人数占住院总人数的比例为,费用占总住院费用的,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没有住院病例。访谈中新农合管理者提出,在新农合大额费用患者中,外伤、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费用要普遍高于22种疾病。

具体报销范围没有准确界定

报销范围较宽泛和随意在按病种补偿的具体实践中,疾病诊断目前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多以ICD-10作为标准。建议对大病病种所涉及的报销范围使用ICD-10编码进行界定,并且将范围界定到ICD-10编码下的三级编码。如脑梗死在ICD-10编码中应属于I63范围内,但不应包含I63中的所有项目,例如颈动脉梗死,椎静脉梗死在部分地区不被纳入报销范围内。

现有22种重大疾病的病种组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政策运行以来的验证来看,纳入保障范围的大病发病率和人均费用均不高,与政策预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种的纳入缺乏以实证基础进行的动态测算和论证,没有退出和纳入的变动机制。三是各地在新农合筹资和大病的疾病谱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统一采用22种大病作为保障病种不利于各地有针对性的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用。为此,应先明确大病病种筛选原则,并根据实际数据进行测算和筛选。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文献的研究发现目前较被认可的筛选原则包括医疗费用高、对健康危害大、发生频率高、预后效果好及社会影响大等。利用这些原则,可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对疾病进行筛选,测算最优化的病种组合,对大病病种进行适当的调整。

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制度

衔接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补偿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开展,也就是说,在新农合基本保险中对22种大病进行保险后,再对超出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该方式适用于目前大病保险开展的试点阶段,可避免对基金造成过大压力。但就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来看,新农合的大病保障模式应以按费用补偿为主。因此,应做好按病种补偿与按费用补偿的过渡,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利益。

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 第3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可持续发展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②。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地运行,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具有延续性、持久性、稳定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

有学者认为,公平性、效率性、以人为本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核心要件[1]。笔者认为,从制度本身出发,影响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主要有以下因素。

1.制度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公平影响着它的可持续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科学性在于,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发展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律。它的公平性在于,既能保障最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又能重点保障农村中境况最差者的利益。

2.制度的效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效果需从三方面考量:一是它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农民获得了满意的医疗服务,提高了健康水平。二是它使各级医疗机构从中受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和村级医疗机构的均衡发展;三是它使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适度,优化了政府的职能,促进了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3.制度的保障。制度的保障主要有政策和法律。比较而言,制度的法律保障比政策保障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政策可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可能朝令夕改,违反者承担的主要是纪律责任。法律则比较稳定,制定、修改或废止遵循严格的程序,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短命的启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应以法律保障,以法律之治代替政策之治。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以安徽省濉溪县为例

安徽省淮北市下辖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2006年1月,濉溪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7年1月,淮北市辖三区以“市级统筹”的方式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所辖三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集中统一到市级管理和经办。2010年全市一县三区统一补偿方案、统一补偿标准。下面从筹资来源与用途、住院补偿起付线与补偿比例这两个维度,考察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根据调研资料,结合文中所附图表,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科学性与公平性要求:应根据各地农民的收入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依法确定各自出资数额;农民应承担较小的出资责任,政府应承担主要出资责任;各级政府应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称的原则分担出资责任。当前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出资责任,各级政府之间的出资责任,主要是上级政府———通常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来确定各自的出资数额,各自的出资比例不固定,其科学依据和公平性也没有说明。从表1可以看出,2011-2013年,农民的缴费比例在逐年提高,而安徽省和濉溪县政府的出资比例在逐年下降。可以预见,在自愿参加的情况下,随着农民缴费数额的提高,不少农民可能会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势必会影响合作医疗资金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既要关注受益程度,又要兼顾受益范围。在每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特定的情况下,受益程度与受益范围之间成反比关系:受益程度越高,受益范围越小。从表2、表3、表4可以看出,住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在逐年提高,但Ⅱ类、Ⅲ类、Ⅳ类医院的最低起付线连续两年提高,就反映了这一矛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若不能在重点保障大病的同时,兼顾保障小病,科学合理平衡受益程度与受益范围之间的关系,势必影响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进而影响这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参合农民工的医疗补偿问题

从附图可见,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90%中,有20%的基金用于门诊统筹。《淮北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规定,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在市(县)级、市外以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对于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工而言,他们大多丧失了门诊补偿的机会。这种不公平的制度设计,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参合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参合农民工的权益。

(四)自愿原则与强制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原则。现实情况是,淮北市每年与三区一县签署筹资目标责任书,规定各区县参合农民人数和参合率。濉溪县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把任务分解到各村,并定目标、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上级政府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官员和村干部的依据。因此,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而言是自愿的,但对官员和村干部而言却是强制的。基于政绩考核的压力,官员和村干部会想方设法让农民缴费。2013年濉溪县参合率达100%③,即是例证。问题是一旦没有政治动员和行政高压措施,参合率又如何保证?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的重点应是医疗基金和医疗机构。课题组对濉溪县6个镇12个村的120户农民的访谈调查发现,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未严格执行三级定期公示制度,99%的参合农民不知基金收支情况,95%的参合农民不知监督举报电话,93%的行政村没有公示本村参合农民获得补偿情况。基金监管公开透明度差,侵害了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濉溪县卫生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监管薄弱,对村卫生室的监管缺失,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尤其是处罚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布,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就医选择。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存在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不够;二是在制度效果方面,没有把农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三是政策之治,无法律保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思考

政策之治的实质是一种人治[2],而法律之治是法治的基本标志[3]70。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_规定。”2010年_向_报送了《新农合管理条例》的送审稿,目前仍在审议。我们期盼《新农合管理条例》早日出台,以法律之治代替政策之治,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入法制化轨道,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坚持法治的基本理念,破解影响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理念

科学立法要求_深入农村广泛调研,弄清“什么农村,什么问题”(贺雪峰语),《新农合管理条例》应符合我国国情,尤其是农村发展实际。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的农村发展也不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很多方面不能“一刀切”。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地方筹资,发达地区的农村,有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财政和村集体的补助。而落后地区的农村,仅有省、市、县(区)两级或三级财政支持。民主立法要求_向社会公布《新农合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和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农民参与立法,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把农民的正当利益诉求法律化。

(二)坚持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理念

现代法治文明的真谛所在,就是要以法律界定和制约国家权力,以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4]77。《新农合管理条例》的制度设计,应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和权力制约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和真谛。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赋予了公民社会保障权。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农民医疗保障权的具体举措。“制度正义的本质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实现。”[5]125因此,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第一,赋予参合农民以下权利:1)参加医疗保险的权利;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3)对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知情和监督的权利;4)对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建议、投诉举报和监督的权利;5)对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提讼的权利。第二,规定政府以下义务:1)出资的义务;2)监管的义务;3)信息公开的义务;4)接受监督的义务。第三,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以下义务:1)信息公开的义务;2)信息告知的义务;3)接受监督的义务。第四,也是必不可少的,明确规定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历史的经验证明,权力作为一种支配的、控制的、管理的力量,一旦可以不受限制地运用,往往会出现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6]447党的十报告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一制度的成败。一方面,政府拥有财政分配权、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机构监管权等重大权力。另一方面,政府会出现预算分配不公,缺位错位,权力寻租等权力失控或异化情形。因此,《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_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第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结果。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分开,建立有效的管理与经办制约机制。

(三)坚持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和《社会保险法》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性质。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与社会保险法一致[7],遵循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社会互济,同时还应坚持强制性原则与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8]81。

1.强制性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强制性原则要求:农民必须依法参加医疗保险;政府必须依法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提供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直实行自愿原则。之所以实行自愿原则,我想一是这一制度刚实施时还不成熟,客观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二是担心地方政府借收取农民合作医疗费之机,搭车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担心强制收取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等困难群体的医保费,会加剧社会矛盾。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施了10多年,在全国的实践中日益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自愿性参保调整为强制性参保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笔者认为,当前实行强制性原则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它深受农民欢迎,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2012年全国参合人数达8.05亿,参合率98%④,即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根据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农民医保缴费标准。可以探索设置低、中、高不同的缴费档次,低缴费低补偿,高缴费高补偿,让农民自愿选择参保档次,这样即使低收入农民也能参加医保。第三,坚持行政公开原则,每年依法向社会公布农民缴费的数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可以避免违法收费问题。第四,对于农村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减免医保缴费。坚持强制性原则具有重要价值。一是可以有效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身体状况越差的农民,越愿意参加医保,身体状况越好的农民,越不愿意参加医保。医疗机构为了私利,往往为参合农民开“大处方”、“过度治疗”。实行强制性原则,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二是可以降低政府的筹资成本,有效解决政府的筹资难问题。也可以解决政府逆向筹资问题,以及下级政府虚报参保人数套取上级政府财政资金问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强制性原则可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可预期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保险基金征用法定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法定,用途法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缴纳的数额、各级政府补贴的数额、各自所占总额的比例等,应依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基金违法征收,违法支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立法应重点处理的四个问题

1.医疗机构监管问题。有学者认为,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将医疗费用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患者道德风险方面,期望通过起付线和封顶线等制度来降低医疗资源耗费,这可能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因为医生才是一切医疗费用虚高的策源地[9]。笔者认为,《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一是因为医疗机构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即理性、自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药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开“大处方”、“过度治疗”。二是大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更加剧了它的垄断性。典型的表现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疗费用高。三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医疗机构拥有信息优势,患者处于信息劣势。

2.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超过2.6亿⑤。《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保证外出农民工享有与留守农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应规定参合农民工跨市跨省就医享受市内省内同类医院补偿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跨省报销的情况下,应允许农民工返乡时依法报销医疗费,避免农民工患病时被迫返乡就医,造成劳民伤财。

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 第4篇

在本文中,病患在住院医疗服务中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行为是一个二分选择变量,对此,本文选择Probit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已有文献研究表明,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供给者的行为、消费者疾病特征、医疗保险介入都是影响医疗利用的重要因素[8],因此,本文将病床密度、医生密度、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信息不对称以及新农合住院给付结构等作为关键解释变量,从而考察新农合制度下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因素以及高科技医疗服务市场是否存在供给诱导需求现象。Xi包括了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度(如病床密度和医生密度)、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医患信息不对称、新农合的给付结构(包括补偿比例与封顶线)以及其他控制变量。由于二元响应模型的回归系数的经济解释比较困难,因此,估计各自变量的边际变化对选择概率的边际影响的偏效应对回归系数的解释更为合理[9]。

(二)变量选择

为了更加全面地考察新农合制度对农户高科技医疗服务设备利用行为的影响,在控制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需求层面的制度因素的同时,本文还将供给者层面的因素纳入到实证分析框架中,以此讨论我国新农合制度下农户病患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利用是来自病患的道德风险还是来自医生的道德风险,从而为新农合政策的选择提供比较科学的实证依据。因此,本文选取了医生密度与病床密度、医患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新农合制度给付结构、农民个人特征以及家庭社会经济特征等几个方面的变量。

1.医生密度与病床密度医生密度、病床密度测度了医疗市场的竞争程度,一般而言,随着市场竞争度的提高,造成每位医生所面对的病患减少,医生需通过诱导需求来维持其所得[10]。医生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来给病患提供不适当的医疗服务且造成医疗市场失灵。

2.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理论假说认为,不同的偿付方式会对医疗服务供给者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而改变医生的治疗方式。一般而言,偿付方式主要分为按服务项目付费制和按病种付费制,按病种付费偿付制度相对于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而言能够形成对医务人员的内部激励机制,使得医院从诱导需求的激励转变为降低医疗成本的激励。在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有关于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比如福建已经实行对新农合制度的支付方式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的试点。

3.医患信息不对称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诱导需求的程度。医生对于患者的诱导需求受到患者所掌握的病情以及相关的医疗知识的影响,两者呈现反向变动关系,即患者掌握的信息越多,医生的诱导需求量就越小;患者掌握的信息越少,医生就越能够实施诱导需求。本文参考Kenkel[11]的做法,选取了中国农村常见疾病高血压、尿毒症、心脏病等主要症状及其常规治疗作为农民医疗信息的掌握程度的了解,共计8大项29小项。如果农民答对则给+1分,若答错则0分,然后加权平均法得出综合得分。分值越大说明农民掌握的信息越多,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小,其高科技医疗利用量也越少。

4.新农合给付结构医疗保险补偿水平越高,供给方更有动机和空间去诱导病患使用更多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假说认为,补偿水平越高,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概率就会越高。给付结构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三个变量,其中起付线、报销比例均分为乡级、县级以及县外三个等级。但由于起付线与报销比例之间存在着共线性①,故只选择报销比例与封顶线。显然,报销比例越高,农民通过新农合报销得到的金额就越多,越能减轻农民的自付医疗费用,从而,农民对医疗价格的变动反应比较不敏感。因此,病患越容易受到医生的诱导,从而增加高科技医疗利用。同理,住院封顶线越高,则对于高额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比例也就更多,即农民获益越多,其越能接受更多的高科技医疗设备检查服务。

5.交通距离是指患者家到就诊医院的距离,衡量了病患的就医时间成本,反映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6.农民家庭社会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家庭年收入、农民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疾病严重程度和文化程度等。其中,疾病严重程度由通过询问病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身体三方面的疼痛程度所表示,分为“无”“轻度”“中度”“重度”“极度”五个等级,分别赋值0、1、2、3、4,然后加总(取值范围为0~12)。也就是,分值越大,疾病越严重。

(三)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于2012年7~8月对福建省13个样本县、25个乡镇(街道)、50个行政村(居委会)进行的实地调查,重点收集2011年患病农户的数据。本次调查采取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抽取样本农户。共发放问卷400份,剔除“2011年未患病”的农户样本69份后,回收有效患病农户问卷331份,其中,有110个患病农户仅发生了门诊治疗,其余221个则发生了住院医疗消费。由于目前新农合制度仍以“保大病”为主,故本文只分析农户病患住院期间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利用行为与影响因素。农户调查问卷包括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农户就医行为以及常见疾病(高血压、心脏病、肾结石)医疗知识三部分内容,其中对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家庭人口结构、交通和医疗机构可及性、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对农户就医行为的考察中,询问了农户2011年的实际患病及就诊状况、疾病严重程度、就医过程中是否发生CT、X光或MRI等高科技检查等情况。同时,还询问了农户对高血压、心脏病及肾结石等常见疾病相关医疗知识的了解程度。主要变量描述如表1所示②。

二、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汇报了高科技医疗检查服务利用选择决策方程的回归结果。实证结果表明,伪拟合优度R2为,似然比统计量为,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该模型总体拟合效果较好。最后一列反应了各变量对高科技医疗利用决策的边际效应大小。回归结果表明,“是否已婚”这一变量对患病农户高科技医疗利用选择行为的影响具有正向作用,且在10%的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平均而言,已婚人群比未婚人群发生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概率高。除此以外,年龄较大者、疾病严重者更容易发生高科技医疗利用,这说明,人们对健康风险具有很强的规避意愿。家庭年收入对生病农户选择高科技医疗利用消费的影响为正,这说明家庭收入状况较好的人在生病后更有可能选择高科技医疗服务治疗。回归结果表明,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与封顶线对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决策的影响为正,其中,住院封顶线对高科技医疗利用在1%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这体现,报销水平越高,农户在就医时更倾向于利用高科技医疗设备检查。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来自病患和医生双方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当新农合住院补偿水平越高时,农户获得的预期收益越高,缓解了农户健康需求的预算约束,从而使其对医疗服务价格变动的敏感性降低,因此提高了使用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病患本身医疗知识的缺乏,农户在就医时更多地信任医生为他们做出治疗选择,但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医生有能力诱导病人的医疗需求,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高科技医疗设备检查,从而导致参合农户利用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倾向性提高。边际效应结果表明,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平均而言,住院封顶线每提高1万元,生病农户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概率将增加。本文最关心的是供给者诱导需求因素对参合农户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选择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病床密度、医生密度以及新农合支付方式是否变革等变量对高科技医疗检查决策(如CT、MRI或X光等)利用具有较强的统计显著性影响。首先,作为市场竞争度的变量,病床密度和医生密度对生病农户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决策分别在10%与5%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正的显著性作用。这表明,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病床密度和医生密度越高,市场竞争越激烈,生病农户会增加对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可能性。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患者自由选择医院和医生的环境下,当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时,医院为了提升医疗质量、吸引医生和病人,从而倾向于多提供可以提高医院品牌的各项设备,而且高科技医疗设备的使用与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密切的关系[12],因此,在医疗卫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医院之间的竞争常以非价格方式为主,其中最突出的形式就是医武竞争(medicalarmsrace),最终导致高科技医疗服务量的扩张。另一方面,上世纪80年代,全国医疗卫生领域“放权让利”的改革造成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薄弱,加上医患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供给方为了减少医患纠纷,会进行“防御性治疗”,从而增加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更为重要的是,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增加,致使单一医院或医生面临的病人数量减少,而医生具有医疗服务供给者和病人的人的双重角色,有能力因自身利益而诱导病人增加医疗需求,最终获得或维持其理想收入。而且,我国公立医院的偿付机制和医生的收入分配机制长期扭曲,让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上自我盈利,鼓励医生从药品回扣、医疗检查等方面获取收益,于是,医生有动力诱发病人增加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量。其次,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这一变量对高科技利用的影响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了相较于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按病种付费或总额预算制降低了医生提供高科技医疗利用的可能性,可能的原因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通过按病种付费或总额预算制将合作医疗基金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医疗服务供给者,从而建立起一种风险共担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医疗服务供给方会主动减少过度医疗服务成本以降低成本,从而建立起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最终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13]。这体现了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必要性。此外,医疗信息得分变量对病患就医时高科技医疗利用决策的影响为负,这说明病患掌握的医疗健康知识越多,其就医时利用高科技医疗服务的概率会降低,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产生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在医疗领域中,医疗服务具有信息不对称、垄断等特殊性,而医生具有医疗服务供给者和病人人的双重角色,可以凭借其在医疗专业信息上的相对优势,影响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即使患者能获取各种健康信息,但是由于治疗效果的不确定,其仍然无法拥有完全的信息,也很难自行评估医疗质量的好坏。也就是说,在医疗服务利用决策上,患者的选择权其实是幻觉的甚至是没有选择权的,从这一角度而言,患者对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决策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边际效应结果也显示,农户医疗信息得分每增加1分,其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率仅降低。交通距离反映的是农户就医的时间成本和获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回归结果表明,交通距离对生病农户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决策在10%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其原因可能是农村交通与交通工具的改善使农户外出就医的便利性增加,从而提高了农户的医疗服务利用概率。

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 第5篇

经济落后地区是我国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较严重的地区,理应成为新型合作医疗开展的重点。但自213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一些经济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参保率及对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都较低。因此分析经济落后地区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寻解决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户的低收入与高需要的矛盾

这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了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个人每年只需缴纳10元的参保金。尽管从绝对数上看,l0元的参保金数额并不大,但对于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缴纳起来仍存在一定困难。到2005年底,我国尚有2365万农村贫困人口,年均收人不足人民币683元,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如何支付医疗合作的费用?而这部分贫困人口大都处于生产和生活条件都很恶劣的地区,患上各种疾病的可能性也较高。同时较低的收入水平使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极低,稍有病痛就会影响正常生活,他们希望通过合作医疗实现风险的分担,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并且,对贫困者而言,劳动力是其赖以为生和养家的最重要的资本。因此,争取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增强体质和劳动能力,是他们增加收入、减少贫困的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据调查,农户对新型合作医疗的参保意愿与经济状况之间呈“u”形关系,即经济较发达和较贫困地区的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较高,而人均纯收入处于中等水平的农户对合作医疗的发展没什么热情。如在年均纯收人高达4500元的上海市新春村和年均纯收入只有475元的河北省小云大村,农户对发展合作医疗的支持率都高达9o%以上。虽然如此,但构成有效需求必须既有购买意愿又有购买能力,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是有合作医疗的意愿却无能力,无法形成对合作医疗的有效需求,使得参保率始终很低。而保险讲求的是大数法则,通过扩大风险池来分散风险,参保率越高,风险池越大,基金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能够提供的保障水平就越高,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合作医疗能提供的保障就很有限。因此,寻求新的筹资方式,为贫困农民提供更多的参予合作医疗的机会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实现广泛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途径。:

二、集体和政府的支持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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