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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赔偿申请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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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赔偿申请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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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赔偿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____份

2、书证__________份

共同赔偿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_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节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求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二)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的,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决定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害确定赔偿金额。

(2)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三)项实施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对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3)财产已经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给付拍卖变价收购价款。

(4)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5)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五)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_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第二十一条赔偿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赔偿决定制作,包括赔偿请求及其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赔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人的诉权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认定。

经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予以维持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将复议决定书连同赔偿申请书一并转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审理期限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和赔偿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应予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第三节执行

第二十四条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

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当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偿

第二十七条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引起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追偿责任人员经济责任,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

第三十条有关责任人员对其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有申辩权。

共同赔偿申请书范文 第3篇

赔确字[ ] 号

一、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确认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请求本院确认________(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何种情形)。(适用于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的情形)

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申请赔偿理由),要求本院________(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但本案的侵权情形未经依法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进行确认。(适用于侵权情形未经确认,但赔偿请求人直接提出赔偿申请后的情形)

三、确认的事实和依据

经本院查明:________(叙述确认的事实及认定的依据)。

四、确认结论

根据《_国家赔偿法》第________条的规定,对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确认请求(赔偿请求)依法给(不)予确认。

年 月 日

(院印)__________

附:

一、本文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后,对未经确认的违法侵权事由进行确认,向赔偿请求人说明确认结果时使用。

二、本文书格式由首部、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请求确认的具体事项及理由、确认的事实和依据、确认结论、尾部六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_”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确认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确”)、确认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赔偿请求人如有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名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赔偿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赔偿请求人的住所应写其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4.赔偿请求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三)请求确认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分两种情况:

1.对赔偿请求人直接申请确认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要写明赔偿请求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请求本院确认(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哪种情形)。

2.对赔偿请求人直接要求检察机关赔偿,检察机关受理后,审查发现请求赔偿的事由没有经过确认,检察机关主动进行确认的,要写明赔偿请求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申请赔偿的理由),要求本院________(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但本案的侵权事由未经依法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进行确认。

(四)确认的事实和依据

1.要写明确认所依据的事实,叙述事实要清楚。

2.要写明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确认结论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请求确认的违法侵权事由存在的,应写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________条的规定,对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确认请求(赔偿请求)依法给予确认;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请求确认(赔偿)的违法侵权事由不存在的,应写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________条的规定,对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确认请求(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

(六)尾部

1.刑事确认书应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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