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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1日,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资金流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小孩上学等因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无果,二被告于20xx年5月22日承诺将位于建委抵给原告,但该房屋二被告又无法为原告办理过户,二被告又拖延不予还款。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原告:,性别, 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性别,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万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X年XX月XX日还清。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归还了X元,现还有X元没有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X人民法院
X年XX月XX日
原告:,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元,合计*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利息共*元(本息合计*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XXXXXX1240013.
上诉人于2013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13)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2013)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有在场人古宏搏等人证明。3、如果不是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为什么在还款协议上载明要等重庆大溪沟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诉人已经于2013年2月还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还要还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还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不充分。因为在借款时效以前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就算约定有1万元的利息,但该约定随借款主合同的时效而时效;在借款时效以后,2010年3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借款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为止。有还款协议在案佐证。根据《_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此,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000元借条是在2009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在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在写还款协议时,对3000元借款找上诉人要过,上诉人拒绝还款,但被上诉人说无所谓,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没有写在还款协议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借款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XX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原告:姓名:;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x人民币)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县人民法院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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