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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属于公文书,有其自身的格式和要求。撇开格式和要求,法律文书的撰写要求精、准、透,这体现着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写作水平。在实习中我尝试撰写起诉状、辩护词、代理词、与被代理人的谈话笔录等多种文书。例如撰写辩护意见书的初期,由于知识运用的不熟悉,一开始不知道怎么动笔,后来联想到辩护意见书一般都是从案件事实、证据真伪证明力和法律程序这些方面着手。按照这些思路分析整个案情,基于对案情的了解,我写出了人生中的第一份辩护意见书。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辩证。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在实习中我备了一个笔记本,每天回到住处都习惯将当天的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之后,坚持阅读相关法律书籍。与这些优质律所接触后,我更加体会到律师应该是通才,例如做建筑案件就需要学习建筑结构工程承包等相关知识,仅仅凭借法律知识是办不了案件的。
法律代表了公平正义,律师是法律职业者之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作为自由职业者,在得到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没有最低工资保障,所获得的一切都得靠自身的业务努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我所学的都是大法或者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在具体实务中,有很多起作用的其实是部门规章或者某个具体规定。法律是上层建筑,实务性很强,每年两会过后都有新法产生,各部门各行业都在摸索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律师事务所为^v^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v^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v^民法通则》;
2、《^v^合同法》;
3、《^v^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v^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v^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年X月X日
致:__________公司
经了解,贵公司员工利用公司便利条件,在其职务范围内创造发明的现象时常发生。但是贵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员工创造发明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利的行使没有详细可行的规定。致使公司与员工之间权利界限模糊,不利于公司对人员管理,甚至与员工产生知识产权权利纠纷。
为维护公司利益、规范公司管理、划清权利界限、避免日后法律纠纷,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就贵公司内部员工利用公司提供的便利条件,创造发明产生的专利权及相关权利处理问题作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一、本意见书要解决的情形。
与贵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执行工作任务或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经济、人员、设备、技术、场所、信息等条件而完成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中专利的范围。依法应受到《^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际公约的保护。
一、本意见书主要法律依据。
《^专利法》
《民法典》
《^公司法》等
三、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为公司利益考虑,提供如下操作意见供参考:
1、明确工作任务。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在工作安排中,如有工作可能涉及员工创造发明,建议公司以“工作任务下达通知单”等书面形式,将工作任务的安排明确化、具体化、证据化。该书面文件可显示公司下达任务的目标、所提供的工作条件、要求提交的工作成果类型和时间等内容。将员工的创造发明活动纳入公司的工作任务。从而使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及申请成功后的专利权,降低日后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2、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司可与员工签订关于专利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公司为知识成果研发提供物质、资金、技术、场所、信息等资源;成果产出后对员工的奖励措施;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以详细具体的书面文件确定相关权利归属,从而定纷止争。
3、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专利的申请时间长、审批程序复杂、标准严格,往往一项科技成果在经过漫长的申请程序后没有得到专利总局的审批,最终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专利审批程序的特性却将核心的技术秘密详细地公之于众,使企业经营的市场竞争力减弱。相对于专利权保护而言,国家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更广,操作简便,无需复杂的审批手续。对侵犯商业秘密各个环节的侵权人都有制约措施。结合公司知识成果的属性,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阶段性的保护。
可通过制定员工保密守则、固定公司对知识成果产出的投入证据、知识成果带动公司效益的市场调研等一系列措施将涉及的重要知识成果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以期对重要信息进行全方位、广范围的保护。
本法律建议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所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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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哥哥之委托,指派沙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是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胡辩解其与被害人系共同去宾馆开房后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本人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嫌疑人涉嫌罪系《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该案关联证据侦查机关业已调取、收集,基于该案的私密性无直接目击证人,嫌疑人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本案嫌疑人通过吃早点与被害人认识,对其详细住址、自然情况并不了解亦无从联系,无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嫌疑人上有八旬母亲,下有妻室儿女,不会因为自已一时冲动行为而自杀或逃跑。
且,嫌疑人此前并无前科,在单位工作努力,敬业爱岗,待人友善,深得同事好评,无社会危险性隐患,不会妨碍侦查工作继续进行。我方已为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如申请获批,嫌疑人将谨遵法律规定,恪守取保候审期间各项法律义务,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无逮捕必要。
为此,本律师建议请求贵院不予批准朝阳分局对嫌疑人的逮捕申请,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胡合法权益,彰显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辩护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沙律师
X月X日
1、本法律意见书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内容的者实行、准确性、合法性做出判断或保证。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对此,特提示您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4、本文件仅应您要求,供您参考,切勿外传。
致礼!
太原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xx年12月26日
处分决定格式
(一)知识概述
处分决定是对党员、干部的某一错误或某一重大事件进行立案审查或复查,作出结论后,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形成的书面材料。
处分决定一般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3大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的名称、处分对象、受处分事由。如《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xxx同志严重以权谋私错误的处分决定》。
(2)正文。一般包括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4个部分。
1)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受处分对象是个人,须写清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级别、主要经历等。历史上曾受过什么奖励处分,也须简要地加以说明。
2)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这是正文部分的重奴,应写清主要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和应负的责任。如果涉及多重错误,应先写明整个错误事实,指出主要错误,然后分别写清楚各种错误的表现、性质和责任大小。如果所犯错误涉及多人,()则应写清楚各人的具体错误事实及其在整个错误中的主次地位、主从作用及应负的责任。
3)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要区别对待、准确表述如下态度和认识:主动交待、检讨;经帮助教育后交待;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检举揭发同伙,主动退赔;抵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包庇他人;窝藏销赃。
4)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准确地判断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错态度,按照组织程序和处分权限,提出具体的组织处理意见。写作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署名和日期。正文结束后,应在右下方写上发布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及其日期。
(二)例文评析
[例文]
关于开除xxx党络的`处分决定
xxx,男,1932年4月生,文化程度大学,1949年10月参加工作, 1954年5月人党。xxx因收受贿赂问题,于1986年3月2日由xx市检察分院逮捕审查。逮捕前曾任市委第一书记xxx同志的秘书,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保密委员会副主任。
现已查实:
xxx自1982年至198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名义。帮助有劣迹的林x促成其养女周x出境定居,并且违反保密规定,向林xx透露了公安机关内部审查上报的部分内容;在外贸部门进口吨钢坯的生意中,xxx采用欺骗手法,谎称不法港商陈某是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朋友,促其成交。xxx在上述违法活动中,先后收受林xx和港商等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兑换券及彩电、衣物等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
xxx的受贿间题被揭露之后,态度极不老实,拒不交待问题,转移赃款赃物,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罪行,直到市检察分院对其采取强制手段后,才陆续交待了犯罪事实。
xxx身为党员、国家千部,背着组织和领导,搞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港商不法分子和有劣迹的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已堕落犯罪,触犯刑律,完全丧失了xxx员的品质。为严肃党的纪律,挽回党内外的影响,经市委批准,决定开除xxx的党籍。
xxx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xx、x年x月xx日
这篇处分决定,标题由处分对象、处理意见和文种组成。正文写了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这4项内容。全文条理清晰,表达准确。
法律意见书范文
土地租赁协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贵社/贵委员会提供的叙述、资料依据:
贵社/委员会应当保证上述资料及叙述事实的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v^物权法》;
②《^v^土地管理法》;
③《^v^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④《^v^合同法》;
⑤;浙江省实施《^v^土地管理法》办法;
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三、土地租赁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见
1、主体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1)出租方:根据《^v^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及《^v^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致张某先生:
太原市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您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您与太原江阳化工厂有关股东权利与股东利益的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股东权利证明书》;
2、《太原江阳化工厂2年的财务报表》;
3、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1、《公司法》第4条;
2、《公司法》第53条;
3、《公司法》第98条;
4、《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
5、《公司法》第153条;
6、《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法律意见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您所在的.太原江阳化工厂于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即每名在职职工以工龄换置约4万元左右的原始股份,自以来,公司年报显示连年盈利,却未向职工分红,管理层口头承诺将来公司上市之后全部兑现分红,但据知情人了解,公司盈利有虚报嫌疑,实际情况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产缩水严重,濒临破产境地。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第一,自从20公司改制以后您以工龄换置了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公司法》157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自年以来在公司年报显示连年盈利的情况下,您有权获得分红。但公司却从未向您分红,这侵犯了你的获得分红的权利。
第二,根据《公司法》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疑。”首先,你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利益分配的规定。其次,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近两年来的《公司财务报表》来确定公司目前的盈利是否有虚报嫌疑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是否真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产缩水严重,濒临破产境地。
第三、《公司法》119条第1款规定:“本法五十四、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54条:监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⑶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因此,你可以向监事会提建议,要求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提出有关股东分红的议案。
第四、《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你可以先通过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提出议案,由股东对公司分红的议案进行表决,议案不通过的,您可以走诉讼程序,对太原江阳化工厂提起诉讼。
五、声明与承诺
____市人民*:
湖南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______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与______沟通,认真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认识。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向贵院提出本法律意见书。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_____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XXX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明知”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明知的内容,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二是明知的程度,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只知道该物品是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案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具体到本案,首先,______收购该电池的时间均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地点均是在______的汽车维修店,收购价格系第三人提供的正常的旧电池回收价格,收购次数仅为三次,收购的旧电池品种与其他旧电池外观上无明显差异,收购目的系转卖赚取差价。其次,______与谢____并没有事前同谋销赃,且______也询问过旧电池的来源是否合法,谢____声称合法,因此,作为一个普通的没有接受任何法学教育的底层商人,其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要求谢____对其出售的旧电池出具合法手续,基______本能的逐利心理,其收购了谢____的旧电池,转卖获利仅1500元。且根据谢____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谢____曾向______表明过自己的职业,即做联通维修工作(见案卷第2卷/11页),因此______有理由相信该电池是谢____维修后换下来的旧电池,且______本身就从事汽修工作,*时也回收旧电池,假设______每次回收电池都需要对方提供合法证明的话,______的生意将无法正常进行。且该电池上并没有明显标记表明该电池不同其他蓄电池,因此,______有理由相信该电池与其他回收的旧电池无异。在这种情况下,______不可能知道谢____向其出售的电池系赃物,所以,______即使收购了该电池转卖谋取了差价,也是基逐利的心理,因此______不具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要件,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明知”该电池为犯罪所得,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知”。
XXX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行为。即采取了掩饰、隐瞒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达到了妨害司法机关追缴的程度。而根据本案讯问笔录可以看出,______收买蓄电池的行为仅是为了赚取5毛钱的差价,并非为了避免赃物被司法机关追缴,且得知所收购电池为赃物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察,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
二、即便贵院认为______构成犯罪,本辩护人认为其也具有以下可不起诉的情节:
XXX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涉嫌犯罪也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______没有任何前科,本次涉嫌犯罪实属初犯、偶犯,其本人也十分后悔,已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事发后,______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
XXX的犯罪情节轻微,事后积极退赃、退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______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机关进行普法教育,知道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深感后悔,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退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辩护人认为,______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______收购该蓄电池后即转卖,没有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进而谋取暴利的主观心理,其心态仅为单纯的收购旧电池并转卖赚取差价,获利1500元,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XXX家庭情况特殊,对其做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______家庭情况特殊。______上有老下有小,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尚无劳动能力,需要______抚养。______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是小本经营,收入不高,故此才基逐利心态误入歧途,其一旦被判处刑罚,必然会严重影响其生活,从而直接影响其家庭生活来源,家庭将失去经济支柱,两个孩子很有可能会面临辍学的情形,且______两个孩子均处敏感的青春期,如果其父亲被判处刑罚,势必会造成两个孩子心灵上的巨大伤害,使他们抬不起头、自卑甚至会影响他们的一生。故辩护人认为,对______做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兼顾社会效应。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______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且即便构成犯罪,且也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事后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可予以不起诉的情节,其本人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______的家庭情况特殊,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人民*结合事实和证据,对______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
联系方式: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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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我获得了多位律师的帮助,游走于不同律师的办案风格中,我深切感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提高的能力,如在分析证据,查找漏洞的角度和深度明显不够。为了弥补自己的不足,这段期间我看完了律所中大部分的律师文摘,经常中午在会议室朗读法律文书,以不断完善自己。同时,也会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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