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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书格式及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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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书格式及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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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书格式及范文 第1篇

一、权利要求1

1、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申请人认为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记为特征1),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使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端的多个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阅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说明该手机设置了盲文识别系统)(记为特征2);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说明该手机具备语音系统)(记为特征3)。申请人对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节第2段明确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那么,具体至本发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应该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的有所记载的、与本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而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既不应该进一步归纳演绎,也不需要归纳演绎,直接、客观的比较,直接引用即可。对于审查意见引用的技术方案,有如下不同意见:

首先,对于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具体可以是冰箱、微波炉或者便携式个人信息终端机上的触摸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上述各装置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手机相差甚远,特别是对于触屏输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说的触摸屏与手机差距甚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

其次,对于特征2,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触摸盲文时,能够阅读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进而识别,即对盲文进行识别的是盲人(即使用者),而无论是触摸屏还是设有触摸屏的装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识别盲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盲文识别系统。

再次,对于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有喇叭发出简单的信号音进行提示,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简单功能,而本发明的盲用手机中所说的“语音系统”是指能够对各个操作界面进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电话界面、收音机界面等,并且能够把屏幕上的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称之为“语音系统”,这些都是对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无法具有的功能,仅喇叭而已,并不是“语音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语音系统。

由此可见,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是对比文件1所客观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而是经过归纳演绎后主观臆断出的技术方案,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基于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如下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26行,第7页第5-20行):

使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的多个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阅

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

上述技术方案与本发明技术领域最接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也最接近。因此,可以将其作为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得出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一种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

利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于:首先通过语音系统提示盲人使用者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再通过盲文输入板、输入笔以及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实现在手机的触摸屏上输入盲文,再通过盲文识别系统对盲文进行识别然后转换为正常文字,以及语音系统将正常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从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够利用本发明的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利地使用手机。

根据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盲人顺利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

(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他现有技术,或它们的结合,均非显而易见

首先,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从整体上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相当于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弹性按键机构相当于本发明的输入笔,并且公开了输入笔的顶部为锥子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观点,申请人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的盲人使用辅助装置,主要用于使得盲人能够操作ATM机、邮政查询机等计算机装置的触摸屏,进而实现操作相应装置的目的。而其实现其目的的解决方式在于,设置一个能够对触摸屏上的数字、方向等标记的识别,起到“媒介”或“桥梁”作用的辅助设备,即,该“桥梁”能够让盲人通过触摸按键体而识别与触摸屏对应的标记,识别后即可按照实际需要,按压按键体通过触碰杆进而触碰触摸屏上的相应的操作点,实现对操作点的按压操作(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完成触屏操作简单输入。

具体地,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具有通孔的板状体和弹性按键机构,并特别设置各个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以达到发明目的。其中,弹性按键机构包括有按钮和弹簧,按钮具体还包括按键体和触碰杆,按钮设置在板状体的各通孔内的,通孔与触摸屏的各操作点相

对应,为保证每个弹性按键机构都具有按压触摸屏的操作点的功能,每个弹性按键机构固定设置于通孔内,并不能够任意移动;如此,才能在使用时,通过按压设置于通孔中的按键体,使触碰杆与触摸屏的对应操作点接触,以此实现按压。仅由此可以见得,对比文件2触摸屏的输入方式,在使用辅助装置前后,均没有任何变化;该辅助装置也没有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其根本不能实现盲文的输入。

本发明公开的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其中,本发明设置的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形式上与对比文件2略有相似,但实质却并不相同。本发明的触摸屏手机中的盲文识别系统、语音系统,与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中的各部件的相互协同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了一种能够专用于盲人使用的触摸屏手机。

回复意见书格式及范文 第2篇

对日期建议提出其他意见的信件回复

Dear Mr/Ms,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of September shall be very pleased to see you and discuss your new monitor, but October 6 is not suitable. We will be happy to meet with you at 9:30 . on Wednesday, October 7, if the time is convenient for you.

We look forward to meeting you.

Yours faithfully

参考译文:

尊敬的`先生/小姐

我们将很高兴与您会面并与您商谈新的显示器,但10月6日不太合适。如方便的话,我们愿在10月7日与您会面。

期待与您见面。

您诚挚的

回复意见书格式及范文 第3篇

xxx:

上午好!

非常高兴收到您的感谢信,在新的一年即将来临之际,我司全体员工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美好的祝福!

我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得到您的信任与支持。饮水思源,我们深知,利华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您的关注、信任、支持和参与。您的第一次参与、每一个建议,都让我们激动不已,促使我们不断改善,进步 。有了您,我们才有了源源不绝的信心和力量,有了您,我们的事业才能长盛不衰地兴旺和发展。

在今后的岁月里,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您的信任、关心与支持,欢迎您及您的同事向我们提出建议和批评,XXX年我们有信心做得更好,我们一直在努力……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祝您:

身体健康!合家幸福!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XXX

XXXX年XX月XX日

回复意见书格式及范文 第4篇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

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

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A

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关于技术特征B

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保护气,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现通过调节保护气的比例,流速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

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

区别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

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D2所述的烧嘴以天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天然气通道(通天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互相混合反应,特别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须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发明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第二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发明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辅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辅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实际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辅助作用的通道。

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环通道用于喷射保护气,来保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保护气的。

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第二外环通道喷射保护气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从而减少了烧嘴的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非常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护气通常是起到保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其减少磨损的效果。

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天然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需要额外的通道提供反应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距离D2的公开,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领域还是使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别技术特征B能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气烧嘴领域的情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领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

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减少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保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对保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用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保护气,其采用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保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保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保护气,而一旦保护气无法包裹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更别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

最后,区别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用天然气,其是不需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3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技术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

地方,也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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