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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合同(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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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合同(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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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合同 第1篇

1、投标担保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未将担保形式限制于此,该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现金形式提交。

2、履约担保

除投标保证金具有上述特殊性外,履约保证金应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金[2014]113及财库[2014]215都已明确。

保函是是当前项目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担保形式。应注意的是,虽然相关规定已明确担保形式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但实际上项目实施机构对保函出具方往往有明确要求,比如“国有大型银行出具的保函”。此外,在部分PPP项目中政府方要求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缴纳现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非现金形式”存在冲突。

(四)担保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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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合同 第2篇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统一管理,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将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提交采购人。供应商如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内容必须符合采购文件和投标承诺的要求。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保函原件交采购人保存。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及扣缴。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合同 第3篇

(一)建立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要求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供应商预支一定比例采购资金。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提供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三)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时,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内控制度适当调整预付款比例。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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