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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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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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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宋某文认为,由于井下劳动强度大,自己得不到休息,因而导致头部精神状态不好,被医院诊断为器质性情绪不稳定型人格障碍边缘型。

煤矿一方辩称:宋某文住院,其父亲代办了病假手续。2019年6月4日宋某文好转出院,并于2019年6月13日至6月25日参加了单位的学习考核,直到7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宋某文再未向单位递交过请假手续,按照单位制度病假必须每月递交一次。

该煤矿认为,与宋某文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不适合工作岗位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定,达到与其解除合同的条件,并非其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煤矿属于高危行业,宋某文自主思想状态差,经考核不合格,不适合从事煤矿工作,自2019年4月份连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宋某文的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医疗期问题,公司与宋某文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合规,没有违约违法行为。

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昌吉州中级法院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新疆某煤矿在宋某文医疗期以“患有情绪不稳定型障碍,不适合从事煤矿工作”为由,与宋某文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在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据第三十九条是可以解除的,医疗期内的员工如果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同样可以解除,具体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可能会疑惑,医疗期在休病假怎么会有以上情形呢?

还是会存在的,比如请病假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达到一定的次数就可以界定为严重违纪;伪造病历、病假条,与人串通开病假条等都可以规定为是违纪行为等等。

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该通知精神的理解,实践中有一定争议。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员工身患重病不可能会是群体性现象,2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也不会过于增加企业的负担。故对于患特殊疾病的员工,企业应给予其24个月的医疗期,必要时还可以考虑延长。本案中,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快递公司主张13个月的医疗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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