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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代养合同(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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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代养合同(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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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代养合同 第1篇

河北省易县畜禽养殖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遵照《保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

一、禁养区范围

(二)南水北调大渠两侧 :距离大渠岸边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城市建设区 : 主要涉及城管处辖区内城区、厂东关、东关新村、西关、营房、良村、陆家庄。

(四)易县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亩,东起周任村,西至南水北调保护带,南到舍龙城,北至方城村。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

1、狼牙山景区:核心区面积100平方公里,涉及狼牙山镇东西水、甘河、五勇村和西山北乡石家统、沙岭、菜园6个行政村

2、易水湖景区(管委会未提供划定情况):安各庄村、下埔、东古县、西古县、赵岗、金坡。

3、西陵景区(管委会未提供划定情况):主要涉及西陵镇辖区内五道河、凤凰台、晓新村、忠义村、龙泉庄村。梁格庄镇北百泉、张各庄、西大地。

4、龙湖景区、度假区:主要涉及梁格庄镇望龙、娄亭、柴厂3个行政村。

5、云蒙山景区:主要涉及西陵镇白水港、太宁寺、豹子峪村。

6、千佛山景区:主要涉及白羊乡西白羊、真武庙、盘神庙村

8、红崖山景区:主要涉及北流井、码头、建新村。

9、易州森林公园: 狼牙山森林公园、红崖山森林公园、摩天岭森林公园、红花寨森林公园。

(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1、燕下都遗址。东界:北起连台庄南至东于坻村中易水北岸;西界:北起东市,南经北齐、大胡解至中易水北岸;南界:中易水北岸;北界:北易水南岸。遗址规模约38平方公里。

2、紫荆关长城遗址。城墙两侧200米区域之内。

(七)水源保护区

1、北易水、中易水沿岸500米区域内;

2、安格庄水库库区(执行易水湖景区标准);

3、其它水库库区:执行标准为溢洪水线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主要涉及的水库为:安格庄水库、望龙水库、马头水库、莲花池水库、太宁寺水库、下黄蒿水库。

(八)其它

1、养老(敬老)院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

民政服务中心(易州镇韩家庄村);

杏林老年公寓(易州镇中亢村);

霞辉养老供养服务中心(大龙华乡小龙华村);

夕阳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高陌乡固村);

园青敬老院(西陵镇五道河村);

望龙老年公寓(梁各庄镇望龙村)

2、学校、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3、村镇居民密集区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城镇发展规划区域:涉及易州镇辖区后部、厂城、店北、西庄道、易河庄、荆轲山、石庄、中亢、西亢、东市、万家庄、章村、西庄、桂子渠、五里河15个行政村。

三、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辖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三区划定”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限养区域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土地、农业、环保、工商、发改、财政、农开等有关部门停办土地审批、环境评估、工商注册、项目扶持等手续。

养殖场代养合同 第2篇

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为了有利于养 (猪、牛、羊、鸡、鸭、鹅)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通过集中代养方式,推行规模化养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甲方愿意将得到的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元,投入给乙方统一购畜,集中代养,代养期为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代养期间,由乙方统一饲养,统一配送饲料、统一饲养技术、统一疫病防控,统一销售,养殖风险和市场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每年的养殖利润中分红 元给甲方,连续分红 年。代养期满后,可续签代养合同由乙方继续代养。协议终止后,本金以实物形式返还给贫困户自行组织生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为年,逾期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协议时间: 年月日

养殖场代养合同 第3篇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生态立区发展战略,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xx〕99号)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本方案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各类专业养殖场所的.区域。

第三条畜禽禁养区范围

(一)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蟠桃峪村至山海关区界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50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傍水崖村至蟠桃峪村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1000米。

(二)柳江盆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辖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基本农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确需施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xx〕7号)文件内容执行。即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发展规划。

第六条区生态环境、畜牧、资源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选址,联合踏勘,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海政办〔20xx〕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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