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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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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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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 第1篇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凭证。法律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基金份额,应仅指《_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信托型基金。根据《物权法》规定,银行接受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押合同 第2篇

出质人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根据出质的应收账款性质做好下述风险防范措施:

(1)应要求出质人将出质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开立在本行。原则上应冻结该账户,出质人不得自由使用该账户内资金。

(2)出质人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应要求出质人将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宜通知应收账款付款方,同时原则上应要求付款方出具回执。

(3)原则上应要求出质人定期对已产生的应收账款书面确认,并提供能证明该应收账款已产生的相关书面证据,如贸易合同、发票等。

(4)如应收账款需依赖于基础资产的经营而实现,如以基础资产租金作为应收账款提供质押,应争取将基础资产亦向银行提供抵押,避免因基础资产被质押给他人或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导致应收账款质权难以实现。

权利质押合同 第3篇

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财产性,即可以以金钱进行估价。故人身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具有可转让性。不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不能称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土地所有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3)法定适质性。因权利质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方可提供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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