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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运输规则》(部颁9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三条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第五条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章运输、装、卸准备
第六条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第七条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第四章装、卸作业
第八条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运行过程
第十一条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道路、时间、车速;行驶中,做到先让、先慢、先停;根椐货物的装载情况及运行概要求,在遇修路、通过桥梁、涵洞等应按双方约定的要求,先察看后再通行,确保人、货、车安全。
第十二条行车中,要随吋检查货物的装载是否位移,检查遮盖油布及捆扎情况,保持货物及时运行中平稳,不移位。
第十三条随车的装卸作业人员,要在大厢内留出安全乘坐位置,不在车上打闹和睡卧,保证装卸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交付和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验收完毕,在托运单上签字验收,交付完成,并及时将托运单返回调度部门。
第十五条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机件事故等按公司规定及双方的协商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凭货物托运单,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审核运费及各种杂费,开据发票与客户结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归口管理属公司经营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煤炭运输管理,规范运输日常工作,加强煤炭运输单领用、回收、核查、登记的管理以及数据的核对、统计,以优质的服务完成公司年度产品运输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输相关工作
三、运输单位的确定及运输合同的签订
公司相关部门与运输单位进行洽谈,确定其运输资格、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
运输单位所需的证件为:道路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车辆相关手续等资料。
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时,填写合同流转单,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公司领导签订批准后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
签订运输合同后,按照合同要求到财务部办理缴纳押金等相关手续。
合同经办部门将所有相关证件复印件及车队运输合同存档归类。
四、运输单管理
1、公司运输组发放煤炭运输单,负责运输单日常发放及统计工作。
1)每本煤炭运输单封面必须注明:车队名称、运输路线、煤种、煤炭运输单号、煤炭运输单编号。
2)煤炭运输单发放时运输管理人员应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及时收回已使用的煤炭运输单,并填写煤炭运输单出、入库数量表。
3)运输单位领取煤炭运输单时,运输管理人员详细填写《煤炭运输单领取登记表》,领用人必须签字确认。
4)运输管理人员填写煤炭运输单登记表应避免漏填、错填、领用人不签字或伪造等情况。
5)运输管理人员发放煤炭运输单,仔细检查煤炭运输单印章,不得出现少盖章、漏盖章等情况。运输专用章、时间章、运输管理人员名章,运输管理人员应亲自保管印章,严禁委托他人使用。
2、运输管理人员发放煤炭运输单时应每日查看装车数和运输协商发放方案,及时管控、调配各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及煤炭运输单。
3、煤炭运输单回收
1)运输管理人员每周汇总、统计运输单,每月25日之前,必须将当月发放的.煤炭运输单全部收回,并汇总编制未收回、作废、丢失煤炭运输单明细表,按月装订、上报存档。
2)若车单丢失,运输车队第一时间通知能源公司运输管理人员。由运输管理人员通知煤矿磅房,作废此煤炭运输单。
3)回收的煤炭运输单核对后粘贴在煤炭运输单存根处。使用完的整本煤炭运输单按月装箱封存,并在箱体上部注明车队名称、煤炭运输单本数、煤炭运输单编号
4)丢失煤炭运输单存根处必须粘贴、填写《煤炭运输单缺失登记表》。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_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_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_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_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一、货物运输的流程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卸时防止货物混杂、撤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篷车辆如需遮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核对货物,清楚后,签收货物后返回。
四、大型货物运输一类
1、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2、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3、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路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4、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5、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_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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