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手机访问
75
微信扫码分享
答:这个得看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见下图:
【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借款利息:[0,24%]受法律保护
借款利息:(24,36%]借款人可自愿还、出借人不强制、法院会维持现状,给了就给也不需要退
借款利息:(36%,+∞)法律不保护,借款人已经偿还利息中大于36%的部分,可诉讼主张退回
逾期利息:1.双方可以事先独约定,规则同上
2.仅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未约定还款利息,可以按照原来约的借款利息继续计算
3.借款期间为约定利息(利息为0%),可从逾期还款日后,按6%计算逾期还款期间利息
【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
借款利息:[0,4*LPR],受到法律保护
借款利息:[4*LPR,+∞),法律不保护、借款人已经偿还利息中大于4*LPR的部分,可诉讼主张退回
3.借款期间为约定利息(利息为0%),可从逾期还款日后,可按1倍LPR计算逾期还款期间利息
答:职业放贷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放贷。首选借款合同无效,其次情节严重触犯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_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答:此时,诉讼时效理论上是已经届满了,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对方重新签写借条、要求对方支付一小部分款项、正常的继续催要,如果对方重新写借条、支付款项或答应支付欠款,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_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农村民房承建合同范本(通用16篇)
下一篇:个人承包工地合同范本(热门4篇)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