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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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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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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第1篇

节能服务公司在提供节能服务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与用能单位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期后,节能改造设备将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享有以后产生的所有节能效益。

(2)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按照双方约定的能源和管理费用承包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工作。项目合同期后,节能改造设备也将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享有以后产生的所有节能效益。

(3)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ESCo向用能单位承诺一定比例的节能量,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自己承担,超出的部分由双方共享,直至ESCo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后合同结束。项目合同期后,节能改造设备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享有以后产生的所有节能效益。

(4)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用能单位委托ESCo进行能源规划和节能方案设计,ESCo不仅提供节能改造服务,更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间,ESCo通过能源管理获取一定收益,用能单位则节省能耗降低部分的成本和费用。

据统计,目前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仍然是主流模式,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90%以上。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第2篇

6、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乙方的响应方案进行履约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根据情况扣除合同款项,并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共计XXX万元(含税),由改造运行服务费和电费管理服务费组成:

1.前三年服务期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单年为含税金额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其中每年改造运行服务费含税金额XXX元(人民币大写:XXX整),税率为X%,不含税金额为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每年电费管理服务费含税金额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税率为X%,不含税金额为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

2.服务期满后合同款余款作为节电效率持续有效性保障金,在服务期结束后两年内支付,合计含税金额XXX元(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玖万捌仟元整)。考核达标后,年费用含税金额为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其中每年改造运行服务费含税金额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税率为X%,不含税金额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每年电费管理服务费含税金额为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税率为X%,不含税金额为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

备注1:双方约定除辅灯日平均亮灯4小时外,其余灯具日平均亮灯时长为10小时。

备注2:改造前和改造后的数量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改造数量为准。

(二)支付方式

1.支付时间和周期: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下一季度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首个服务季度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月1日开始的一个季度。首个季度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服务开始后的第四个月,以后每隔三个月支付一次。

2.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当季度服务费根据当季度考核得分进行计算。

(1)当季度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全额支付。

(2)当季度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下,按比例扣款。

3.支付方式和依据:乙方完成本项目智慧路灯改造并交付甲方验收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日常运行管理服务,并按季度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评。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十五日之内完成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项目服务成果、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它权利,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且上述责任不因乙方的服务期限届满而免除。

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履约保证金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全额缴纳。

2. 如果乙方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三日内相应补足。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甲方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接受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服务期内,甲方按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累计二次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按合同内容总额的1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4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仲裁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服务,并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址:地 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 号:

电话:电 话:

传真: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第3篇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一个复杂系统,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不可视而不见。总体来说,EMC项目投融资与运作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金融机构风险、阶段性风险、节能服务公司风险、用能单位风险、合同风险等。

政策风险

虽然国家就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以完善会计处理制度,改善金融服务,但政策和法律法规层面的不够健全与不断变化仍然是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进程中最主要的风险隐患。例如:缺乏行业准入标准、缺乏节能效益的权威评价标准、缺乏相配套的能耗检测制度等。

市场风险

能源市场价格的变动会影响客户对节能服务效果的评价,能源价格的跌落会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回收成本升高,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等情况。特别是在全球能源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能源市场价格的变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ESCo的利润率,需时刻关注价格风险。

目前,虽然国内EMC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和设备已经日臻成熟,但EMC项目的设备却更多依赖进口,故节能设备成本的不确定性会引发EMC项目的设备风险。

市场的发达程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行业内各方如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等对EMC项目的认识程度以及对相关信息获取的局限性。合同能源管理由于自身的专业性,许多用能单位和金融机构对其仍处于摸索阶段,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将导致EMC项目的实施存在着交易成本及信息收集成本增加的风险。

此外还需要关注的有市场需求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等。

金融机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离不开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筹措。我国EMC项目实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政府资金支持或担保、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贷款担保等。ESCo在进行贷款或获取担保时,金融机构会根据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的变动而相应地变动,相应的风险必然会影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成本,此外金融机构对节能行业政策的变化也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

阶段性风险

不同阶段融资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并不相同,项目实施预开发阶段风险主要表现在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用能的状况诊断、节能量的计算、节能项目的设计以及与用能单位签订EMC的合同等的风险。进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合同结束前的建设开发阶段,则主要表现在项目的政策风险、节能设施风险、节能技术风险、合同违约风险等。合同期满项目交给用能单位进入生产经营阶段,则更多地表现为项目的运营能力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节能服务公司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ESCo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节能技术的可行性、可靠性和成熟度所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为保证项目成功实施的可靠性,通常采用技术成熟度较高的节能技术。

项目投资回收期风险主要表现在ESCo与用能单位事先约定的投资回收期限的长短。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投资回收期限越长,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可能性越大,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也就更大。

从国际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来看,合同期限的制定通常在3-10年左右,国内ESCo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与资金数量的限制以及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限大多在2-3年左右,以避免资金被长期占用所造成的各种可能风险。通常来说,合同期限越长,节能服务公司所承担的合同期限风险越大,反之亦反。

由于国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缺乏科学、权威的节能效益行业标准或不同地区行业标准的差异化,往往会形成项目节能收益预测与实际产生的节能收益之间的差别,从而导致项目节能计量与收益风险的产生。随着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不断发展,国家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或标准化指标、方法,使得ESCo与用能客户在节能合同签订前就能够按照一定的权威判断标准与节能量检测原则对节能量计算进行确认,从而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用能单位风险

ESCo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投入了节能设备、技术、人员等各项费用,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这些费用和风险应当在签订的节能合同中通过节能收益分享的方式得到补偿,如果某些信用度较低的用能单位不能够遵守EMC合同的约定,延迟支付节能收益,或在EMC合同期限内,为减少与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收益分享而利用各种方法虚报或隐瞒EMC项目的节能收益等,都将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运作产生极大的风险。

用能单位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用能单位拒绝按照节能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可能性;不支付应该属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收益的可能性;违约与其它提供更加优惠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作的可能性;由于违法或其它重大问题导致停止营业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等。

用能单位经营风险、用能单位施工风险主要表现在用能单位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强弱的风险以及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用能客户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便利和积极配合能力的风险,这都会对项目预算完成情况以及节能项目的完成进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借款合同风险、项目融资合同风险、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风险、技术合同风险、租赁合同风险等。尽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面临政策市场金融机构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阶段性等诸多方面风险的影响,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各种合同能否正常执行对项目顺利实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张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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