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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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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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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第1篇

实务中股权质押进入执行程序第一项执行措施就是评估,有了评估报告后,法院才能拍卖股权,而股权的让与担保则可以完全省略评估拍卖程序。据笔者查询近期法院执行案件系统大数据报告显示,大多股权质押案件难以形成评估报告,未形成评估报告的因素中,股权所在公司因存在利益关系而想方设法拒绝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案件占比很高。更有一些公司因涉及的债务过多,早已“遁形”消失。具体操作还可能遇到股权转让价值难以通过评估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第2篇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故可以成为合格的质押“物”。

并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因此可以判断,我国股权出质根据不同形式的公司股权,其设立质押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由于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出质,出质的结果可能造成股权的转让,所以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必然制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先前根据《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然而,在《民法典》出台,《担保法》失效的新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有了新的条件,不再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只需要订立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

(二)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

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份、股票转让也作岀了诸多限制,当事人以受到转让限制的股份出质的,其设质行为无效,依据《公司法》第141条:

1、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三)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贷款人不得以下面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第3篇

股权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应该注意的是要债务到期后,经过法院审理、执行拍卖或变卖程序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程序才可取得股权的所有权。《民法典》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该返还质押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股权的让与担保在担保成立时,就在法律形式上就实际控制被担保的股权。两者主要区别不仅在法律形式上,最重要的在法律制度的构造方面。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第4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企业为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难题,通过质押股权进行融资,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出质人同时还能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股权质押成为很多企业融资的首选。

在此,我们为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提供一些股权质押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股权质押的合规进行。

作为出质人:需订立合规的股权质押合同,禁止利用合同漏洞规避债务偿付,积极配合质权人进行出质登记。

作为质权人,建议:

1、调查出质人及其所出质的股权情况,避免实缴出资不足进而影响质权人享有分红权等股东权利以及出现隐名持股现象。若出质人为公司,则需要审查出质决议是否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

2、了解出质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据此,如果存在所出质股权存在被冻结的情况,质权将无法有效设立,从而影响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3、谨慎审查股权质押合同与标的公司公司章程,特别注意合同中关于质权设立是否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未办理出质登记的违约责任以及孳息归属和分配方式的规定,最大限度保证质权的实现;

4、对主债务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出质股权可能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资产情况而产生贬损,进而影响质权实现时股权的价值。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多种担保方式以降低股权贬值的风险。

薄士坤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浙江·海南区域执行主任,「鲸圈股权」联合发起人,擅长公司股权、公司治理、企业合规。

【鲸圈股权】

鲸圈股权是由兰迪薄士坤律师牵头发起的国内领先的股权服务团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球性股权系统解决方案,并帮助落地执行、跟踪督导。深耕投融资及公司治理领域十余年,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商结合的思维,高效、 精准地洞悉客户需求,陪伴企业成长。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第5篇

质押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经出借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出借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出借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权人对借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

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愿意用家庭财产对以上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质押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第6篇

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下称质物) ,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 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贷款期限 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借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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