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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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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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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 第1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是“任职或者受雇”,后者是“个人从事劳务”。参考《国家_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退休人员再任职”明确的条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判断任职、受雇的重要依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缴纳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通常判定为个人从事独立劳务,劳动者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签订劳务合同 第2篇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还需明确如下3点内容:需明确劳务派遣合同的种类、期限和试用期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主体方面的区别。普通劳动合同的签订者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

3.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4.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任用岗位不同。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很广泛,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签订劳务合同 第3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如下12个方面的内容

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应与招聘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使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签订劳务合同 第4篇

在企业所得税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收入予以细化列举: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包括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部分应税服务。若提供上述劳务取得收入的一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将提供劳务收入并入营业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劳务接收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薪金,还是签订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务报酬,都是企业日常经营成本,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两者的税前扣除凭证稍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对应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_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一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因此,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只需凭内部填制的凭证和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凭证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则需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因经营活动或其他事项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劳务提供方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8月11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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