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无效居间合同(合集3篇)

无效居间合同(合集3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无效居间合同(合集3篇)

微信扫码分享

无效居间合同 第1篇

建设工程是国家强监管领域,受《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约束,如居间内容涉及“规避招投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事宜,则因居间合同内容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会被认定无效,居间费不被法律所保护。

除此之外,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若当事人想从事工程居间服务,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收费问题。居间费用收多了,委托人难以接受,收少了,却又担心自己会吃亏,患得患失。因此,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是重中之重。

回款问题。居间人把工程项目介绍给委托人后,对方不按时、不按金额支付居间服务费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如何规避这种风险,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税费问题。合法进行税费减免筹划,才能让居间人的利益最大化。这就涉及到如何开发票、如何避税等专业问题,如果不了解其中的门道,居间人会白白损失一大笔利益。

无效居间合同 第2篇

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签订了居间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协助李某以某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某项目的建筑工程中的保温工程,然后在承揽成功后,李某支付给王某一定金额的报酬,王某与李某签订居间合同时,具有某建筑公司的委托,某建筑公司也对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知情,某建筑公司属于具有承包保温资质的单位。

在王某的协助下,李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顺利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但在某某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成本合同后,李某以中标单价过低支付王某的居间费用后,无力继续施工为由,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想单方面解除与总承包单位的保温合同,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王某的居间费用,于是王某与李某发生争议。

无效居间合同 第3篇

由此看出本案案情与公报案例有所区别,公报案例中的案情为居间人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主体部分截肢分包给分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本案的案情并没有截肢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超越资质等违反建筑法的情形,属于将非主体部分的专业分包,也没有恶意串通投标或者相互勾结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情形,所以居间合同并不必然无效,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而签订的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1、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有失公平的情形。承揽相关建筑分包工程时相关的承揽方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分包资质,如果不具有相关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则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而无效,而本案中是总承包单位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保温施工合同,该某某建筑公司具有相关保温施工资质,属于非主体部分的专业分包工程,双方签订的保温专业分包合同是有效的。这点与上述最高院的公报案例的案情不同,本案中并不存在应当由总承包自行施工基础、主体的范围截肢分包的情形,也不属于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的情形,属于总承包对非主体部分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所以本案中居间合同促成的保温专业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有效的。

2、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居间合同后,虽然李某个人属于无资质的自然人,但该工程并不是以李某个人名义承包,也不是与李某个人签订合同,而是与有资质的某某建筑公司承包,李某与某某建筑公司具有委托关系,李某应当为某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并且某某建筑公司有管理人员参与投标和现场施工的行为,而不能认为是挂靠,应当认为是李某代理某某建筑公司的行为,签订居间合同的主体是有效的。

3、王某在协助某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李某进行投标过程中,在双方签订保温施工合同后,双方才签订了居间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相关保温施工合同价格和居间合同费用,并没有进行串标、相互勾结、暗中操作的违法情形,王某积极主动促成双方达成签订合同的目的,其行为完成了居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4、在保温施工合同签订后,李某代理的某某建筑公司认为中标价过低,支付了王某的居间费后无利润甚至可能亏本,无力进行继续施工其打算解除保温施工合同,从而李某作为某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拒绝支付王某的居间费用。该理由并不合理,王某作为居间人完成了居间工作,李某在与王某签订了居间合同后,在王某完成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后,李某应当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费用,而不支付居间费用属于违约行为。而李某认为中标价过低无利润甚至可能亏本甚至亏本,属于李某和某某建筑公司在签订保温专业分包合同的商业经营行为,商业行为应当自负盈亏,李某不能以此进行抗辩。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居间合同只约定双方居间促成合同签订,并没有约定王某对该保温专业分包合同承担盈利的约定,居间合同支付居间费用与保温专业分包合同的盈利情况并不具有关联性,所以李某提出的的无利润并不是拒绝支付居间费用的理由。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无效居间合同(合集3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