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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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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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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 第1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都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在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时,必须写入必备条款内容。

劳动合同条款 第2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除了要有必备条款,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般而言,协商约定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试用期。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中预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说,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1)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外。(2)试用期只适用于初次就职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工种)的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3)试用期不得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4)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了各类技术培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但是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5)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向职工索赔。

(二)培训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教育和培训。但是由于接受培训后的员工因其工作能力和劳动力价值升高,被其他用人单位“挖走”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减少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之订立培训协议,并对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加以约定。所谓最低服务期限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期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平等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因此,当劳动合同期限与最低服务年限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侵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培训协议中最低服务年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时间一致。

(三)用人单位安排、提供培训相关费用约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依据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时间,合理给付赔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就是:双方服务期限有约定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劳动合同所剩余的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的,按平均5年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在接受培训后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

(四)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样做,首先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使得用人单位能保持竞争力;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愿意支付更多的薪水来争取那些有价值的劳动者的时候,用人单位也可能会为争取人才而提供更好的待遇,从而不能独占劳动力市场,这无形中能使劳动者获得较好的待遇;第三,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的投资得到回报保证,而有信心在劳动者身上继续进行人才的投资,以激发其创造力;第四,还可以防止随意跳槽、恶性“挖墙脚”等行为。

劳动合同条款 第3篇

签订条件:劳动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协商一致,一般不得附加额外签订条件,比如,单位是不可以扣押打工人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可以要求打工人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打工人财物的,如果存在证件扣押和收取财物的情况,打工人是有权拒绝的。

签订注意事项: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应为一式二份(也有一式三份的,即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用于备案),单位、打工人各留存一份,流程一般单位按照协商条件拟定劳动合同模板,发给打工人先确认合同条款内容并签字,单位再进行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发回打工人一份。

因此,提示打工人:

A.逐条核对,不签空白合同;核对时,除劳动合同避坑排雷系列文章中提到的注意事项外,还要再核对首页单位名称与落款盖章主体名称,两处名称应当一致;同时为防止换页,打工人还可逐页做字签标记或骑缝签。

B.打工人完成签署后,先拍照或扫描保存一版本电子版劳动合同再交回单位,待单位发回签章完毕的劳动合同后,再与之前先签版本逐条比对;如果单位不给发回劳动合同的,原先扫描或拍照的电子版劳动合同也可以作为打工人的证据资料。

C.签署版纸质版、电子版劳动合同均要保存好,沟通记录全程留痕,以备后续不时之需。

The End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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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 第4篇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间。”这种合同只有开始日期,没有终止日期,长期有效。劳动合同法为鼓励公司建立稳定的的劳动合同关系,规定除了双方协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在下列情形下,除非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职劳动合同。(1)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4)实际用工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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